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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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现予印发。


  各地在规划实施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报告我会。


  附件: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pdf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4月8日



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信事业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战略,持续以规划为龙头,引领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数字化转型,驱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信息化发展现状与形势


  (一)行业信息化取得新成效。


  实施行业信息化战略以来,中注协发挥战略引领作用,先后发布《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会协[2011]115号)、《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16-2020年)》(会协[2016]7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为行业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效指导。“十三五”时期,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扎实工作、开拓创新,行业信息化建设取得新成效。


  行业信息化基础不断完善,支撑作用显著提升。制定了统一的协同办公系统架构,为实现行业协会之间的公文交换和数据共享奠定了基础。通过对现有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与技术评估,中注协组织提出了升级改造的技术优化方案。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战略目标,优化了信息化架构,逐步整合内部众多的信息系统。数据治理兴起,围绕数据资产管理和消除数据孤岛开展了探索实践。


  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持续完善,功能流程明显优化。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建设的门户网站,成为行业宣传窗口。每年对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的各子系统功能进行优化完善,考试管理、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业务监管和行业财务实现信息化。实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从报名、资格审核、缴费、考试到成绩查询的全流程线上办理。基于统一基础架构,中注协和23家地方注协基本完成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行业信息系统达到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保障了行业数据和系统运行的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稳步推进,部分领域迈出新步伐。全国42%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审计作业系统建设,尤其是92.1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用了审计作业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75.6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日常工作中采用了内部管理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围绕审计作业中高频率、高重复性的审计业务,建设了不同功能的共享中心,提升了执业效率。法律法规和经济数据等行业信息服务体系不断优化。部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前沿信息技术开展机器人流程自动化(RPA)和无人机监盘等探索应用,信息化建设迈出新步伐。


  (二)行业信息化发展面临的形势。


  数字化转型浪潮蓬勃兴起。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同各产业深度融合,将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实现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加快数字化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服务业务数字化,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中国的大趋势。


  以信息技术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数字化产业稳步发展,为新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带来拓展业务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外部的竞争与挑战。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紧跟时代步伐,抓紧补齐信息化建设短板,通过创新理念、方法、技术与工具,以信息技术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实现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新发展目标,适应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


  行业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在行业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行业信息化水平与网络强国战略不相适应。一是行业信息化发展不平衡,大型和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两极分化严重,审计作业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的普及率差距较大。二是行业信息化发展不充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化发展程度,落后于客户信息化水平,无法满足执业需求。三是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存在信息化意识和内生创新动力不够,资金投入和专业人才培养不足,对前沿信息技术融合应用不够,以及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等情况。


  二、“十四五”时期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网络强国战略、数字中国战略,以行业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行业诚信建设为主线,统筹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协会办公信息化”总体布局,协调推进“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创新融合为根本动力,以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根本目的,统筹信息化发展和安全,加快“三个领域”的信息系统建设,推进行业信息化跨越式发展,行业信息化达到国际水平。


  (四)基本原则。


  ——坚持对接网络强国战略。网络强国战略明确了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网信工作作出重要战略部署,有助于把握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和规律,是推进新时代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根本遵循。


  ——坚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行业信息化建设要充分融合行业期盼、会员智慧、专家意见和实践经验。以信息化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坚持创新融合。准确把握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探索信息技术与行业的深度融合,实现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和产业融合,促进行业信息化开放、包容与共享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分析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堵点痛点,聚焦行业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难点,对各类问题和业务领域,分别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推进方案。


  (五)主要目标。


  到2035年,数字技术在行业广泛应用,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行业数字产业初具规模,成为行业服务的新兴业态;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实现行业数字化转型,基本实现网络强注会目标。到2025年,以网络强注会为目标,综合考虑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围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协会办公信息化”总体布局和“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战略布局,通过实施行业信息化“3456”工程,即3项行业信息化基础任务、4项行业数据应用任务、5项行业管理服务与协会办公信息化任务、6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任务,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信息化基础达到新水平。在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制定、网络安全等方面取得新成果,持续打造先进系统技术架构,提高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水平。


  ——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得到新提高。数据治理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数据资源汇集成效显著,会计师事务所基于数据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得到拓展,行业的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显著提升,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增强。


  ——行业管理服务与协会办公信息化取得新进展。行业管理服务功能和质量持续优化,完成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管理运行效率和知识共享能力明显提升,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更加完善,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明显改善。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实现新突破。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系统智能化升级有序推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作业和管理信息化产品的普及率大幅提高,推进函证数字化发展,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


  三、加快信息化基础研究与建设


  注重系统技术架构、数据标准和网络安全建设的持续研究与建设,完善行业信息化建设基础体系,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化水平。


  (六)打造先进系统技术架构。围绕信息系统的高并发、高可用、高性能和先进性,充分考虑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结合业务逻辑和应用场景,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建设信息系统时,选择安全、稳定、先进的系统技术架构。信息系统接口设计应满足灵活、轻量和高扩展要求,确保不同信息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连通性。


  (七)推动构建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围绕审计数据采集、审计报告电子化、行业管理服务数据、电子签章与证照等领域,按照继承、发展和创新原则,急用先行、循序渐进推动构建科学适用的行业数据标准体系,满足数据共享交换和数据分析需求,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中注协设立团体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数据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推动构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标准框架。


  (八)强化网络安全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法,会计师事务所要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参照零信任安全体系架构,围绕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终端安全等方面,健全网络安全制度规范,建立网络安全监控体系,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品,保证会计审计资料数据安全。建立信息化应急管理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及业务的持续运行。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促进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应用系统和数据资产安全。


  四、全面提高数据支撑服务能力


  强化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推进数据资源整合与共享,逐步增强数据挖掘应用能力,推动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


  (九)丰富行业知识库建设。根据国家关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制度措施,协调共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行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财政、银行、工商、税务和公安等政务数据资源,发挥数据生产要素对行业发展的创新引擎作用。积极利用市场上成熟的数据库产品,包括法律法规库、经济数据库和工商数据库,会计师事务所探索建设审计知识库,合力形成行业知识库体系,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提供信息支撑。


  (十)布局行业数据中心建设。以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为基础,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枢纽,探索行业协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数据共享,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逐步形成包括行业管理服务数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数据、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数据、行业知识库等的行业数据中心,支持统计分析、评估研判、预测预警和智能决策,为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奠定基础。


  (十一)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会计师事务所要深化大数据分析在审计项目承接、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和审计报告等阶段的应用,为客户承接与保持、舞弊分析和内容核查等目标提供智能决策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要通过对客户财务和业务数据分析经验的积累,深化大数据的审计作业应用,灵活运用或自研数据分析工具,拓展基于数据的产品和服务,提升发现财务造假的能力。行业协会提升数据挖掘分析应用能力,为行业管理服务和决策提供支持,服务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与预测。


  (十二)推动开展数据治理。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和应用机制,针对数据采集、数据管理、数据安全、数据应用等制定制度与操作规程,推进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服务和共享,确保数据安全,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应用效率,充分发挥数据资产的作用,从而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整体信息化和数据应用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统一数据的采集和管理,强化元数据管理、主数据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数据安全合规水平。


  五、深入推进行业管理服务与协会办公信息化建设


  行业管理服务和协会办公信息化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提升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的效能,增强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形成行业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生态。


  (十三)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会员管理和服务为核心,重塑业务流程、提升系统功能和拓展系统服务领域。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考试管理、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业务监管和行业财务等业务功能,重点推动审计报告统一编码、行业党建、综合评价、会员任职资格检查等业务领域系统建设。中注协主持建设、集中部署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选择合适的最新技术架构,提升中注协和地方注协之间的业务协同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全程网办”和办事指南标准化、精细化、场景化,全面拓展和优化行业管理服务事项,促进管理网络化、服务信息化和程序规范化。


  (十四)完善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完善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优化“全面记录、实时监控、有效披露”功能,丰富会员执业能力、执业质量、诚信水平等行业信息,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专做精。推动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监测系统,为落实行业重大舆情风险应对机制、统筹处理财务造假、审计失败、重大审计风险提示等相关工作提供平台支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统筹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测系统,共同形成行业社会监督运行机制,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五)完成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按照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统一架构,加速推进最后一批地方注协的系统建设,优化已建协同办公系统的业务流程和功能,全面实现网上办公和网上审批,提升内部管理运行效率,提高决策效能。建设协同办公系统数据接口,实现行业协会之间的公文交换与通讯功能。中注协统筹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工作,完成中注协协同办公系统建设,地方注协负责本协会协同办公系统建设。


  (十六)促进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中注协要积极促进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与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财政部会计执法检查系统、相关政府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推动实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财政部会计执法检查系统的数据共享,构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财会监督。有序促进与国务院“互联网+监管”和“信用中国”的数据共享。


  (十七)完善信息化相关制度。中注协沟通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推动修订完善注册和监管相关法规制度,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电子证据、电子签名和电子底稿等档案资料的可接受性,拓展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晋升选拔专业领域。中注协研究数字化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和执业方式的影响,拟订完善准则制度,以适应数字化执业环境提出的新要求,解决行业在数字化环境下面临的新问题,并研究如何利用信息技术赋能注册会计师行业,更新信息系统审计相关的技术指引,研究数据分析技术在审计中的应用,针对互联网企业等新兴行业制定专项审计指引,修订完善信息化执业环境下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要求。


  六、大力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是行业信息化的关键环节。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思路,围绕会计师事务所治理、质量管理和审计作业等领域,有序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普及和智能化升级。


  (十八)升级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作业系统。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前沿信息技术,围绕数据采集、底稿编辑、风险评估、审计策略、审计计划、审计抽样、审计测试、审计报告复核等审计环节,打造全流程的智能审计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实现远程审计、大数据审计和智能审计。建立质量监控与风险预警功能,探索对审计客户的即时审计和持续审计模式,实现审计业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质量控制。


  (十九)强化总分所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建设。会计师事务所要建设覆盖总分所业务管理和办公管理的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推进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基于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在业务承接与实施、市场与客户、合同管理、技术标准与风险控制、独立性管理、人力资源、培训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实现总分所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五统一,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提升内部治理能力。


  (二十)普及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产品应用。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业务特色,普及应用审计作业和内部管理信息化产品,提升信息化环境下的专业交付能力。建设覆盖审计作业、项目管理、客户管理、复核管理、档案管理、后续管理等领域的审计作业系统,以及监盘、查账和复核等审计作业辅助工具。为强化对人、财、物等资源的协同,实现远程办公、移动办公和即时办公,建设覆盖会计财务、人力资源、继续教育、资产管理、行政办公等功能的内部管理系统。


  (二十一)推动实现函证数字化。按照财政部关于函证数字化的指导意见,中注协集中优势资源,研究推动函证数字化工作,支持第三方函证平台建设,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加快函证集中处理系统的自主研发或直接采购。会计师事务所函证集中处理系统应遵循《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和配套操作指引的要求,实现制函、收发函、统计分析和函证管理等功能,采取安全可靠方式实现与第三方函证平台对接,提高函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三方函证平台按照“安全可控,公益属性,标准规范,开放兼容”原则运维,先试点再逐步推广。


  (二十二)探索研究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会计师事务所要深入探索研究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和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行业发展中的融合应用,对原有业务结构、操作方式、管理流程进行再造,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外溢”效应,为政府、企业提供大数据产业分析报告、财务机器人、数字化财务与税务管控等数字化产品。云计算实现了信息技术服务的按需供给,要根据国家关于促进云计算发展的意见要求,探索研究安全可行的行业云计算应用方案。


  (二十三)丰富信息化实现路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需求,发挥主体作用,自主研发或采购市场上安全可靠的审计作业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行业协会要发挥战略引领和政策引导作用,争取国家相关扶持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丰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实现路径,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激励机制,支持中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外专家,对市场上服务行业的相关软件产品研发提供行业知识指导,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与软件服务商的供需对接。探索联合采购机制,优先考虑云服务方式,搭建行业共享技术平台,共享信息技术产品和成果。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行业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等机构的统筹领导和技术指导作用,建立决策科学、运行有效、职责明确的工作机制,深入研究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律。明确中注协、地方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建设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化建设主体作用,统筹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难点任务。强化政策联动和协调配合,形成行业信息化工作合力。


  (二十五)加快人才培养。适应行业数字化转型和实现以数据为核心的新型业务模式,配套完善信息化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从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设置、会员继续教育、与高校建立联合人才培养和高端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化完善制度安排,做好信息化综合性人才的中长期规划及职业发展培养,充分发挥信息化高端人才的作用,加强中注协和地方注协信息化人才配备,推动行业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六)注重实施评价。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本规划,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和指引,分解任务,明确进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切实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在综合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完善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切实推进规划任务落实。


  (二十七)扩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期刊、相关培训和会议等渠道,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信事业的决策部署、行业信息化战略规划、发展形势和成果的宣传引导。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定期分享国内外先进技术、实施案例、成熟产品和创新举措,宣传推广应用先进典型。健全沟通渠道,实现行业内外多方互动,促进公众认知,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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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