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福利之会计与税务
发文时间:2021-06-15
作者:准则讲解
来源:准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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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准则认为非货币性福利是“人情”还是“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意思就是说,这实际上还是属于企业和职工之间的“交易”,算不得人情。


  对于自产产品,代表公允价值的就是企业自己售价,所以发自产产品要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而对于外购商品,企业外购价一般而言就是公允价值,所以按照外购价确认职工薪酬成本,不确认收入。


  发自产产品有美化财报的小小作用,因为,会增加企业毛利和营收图片,当然一个企业混到发职工福利来美化营收,估计他们都懒得发,因为已经不可救药了。


  二、增值税


  据研究增值税的同学说,增值税用于个人消费,打断抵扣链条,所以说不得抵扣进项。因此,外购产品发给职工,不得抵扣进项税。


  那为何自产产品是“视同销售”要确认销项税额呢?原理上说也是断了抵扣链条,不得抵扣进项。


  学税法的朋友说,这个产品计算进项转出很麻烦,也算不准确,涉及各种材料,运输成本,折旧成本,税率不同,经过生产过程后,很难还原进项税额,为了减少征纳双方的处理成本,干脆做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简单便捷容易操作。


  进项转出和视同销售,反正都是要交增值税。


  增值税呢,是“歧视”人图片的政策,厂门口一条大狼狗,买点狗粮,这进项可以抵扣吧,但是人吃的东西,对不起,这进项不得抵扣。


  为什么歧视人呢?我想,说什么打断抵扣链条,都是拿理论忽悠老百姓,本质就是反避税需要。如果职工福利,理解为一种正常费用开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话,老板家一家人吃的,老板家亲戚家吃的,估计都开进项票在公司做职工福利了,职工连味道都没有闻到,但是进项税抵扣了。


  接下来更加可怕的不是老板家吃的这么简单,世有恶人,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叫大家把消费支出都开发票到他们家公司,于是他们家会有很多进项税,然后他们家公司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卖给别人……这是要杀头的。


  反避税,反避税。不是人不如狗,是制度设计不要导向人们作恶犯罪。


  三、个税


  实务中,做会计的同学最烦的是个人所得税了,这个玩意儿是涉及个税的,顺带把这个话题理一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讲到“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是个空欢喜条款,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做了具体解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所称福利费,是指……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所以根据上述条款分析,节日福利算不得生活补助费,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这玩意儿群众不满意,因为发个月饼粽子这些,还要从工资里面扣个税,交个税的福利,这味道吃起来怪怪的。


  但是税收规则制定机关也苦恼,不是想收你们几个粽子税月饼税,这才几个钱啊,那是因为反避税需要啊,如果放开免个税,很多公司就会利用这个规则逃个税,比如多发福利品,少发现金,然后给一个通道,再去收购职工手里的福利品,就能逃避个税缴纳。


  对于个税问题,大家还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里面也有类似原理表述。


  个税征与免,皆因社会需要。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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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