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1]5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省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28
文号:鲁政字[20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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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落地落实,对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2021年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中提出的发展目标、重大举措和重点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将补充完善全省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及国家计划、预算报告指标,我省相关指标新增和调整情况(6项)


  (一)新增指标(3项)。


  1.2021年全省5G用户普及率达到30%。(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


  2.2021年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5%。(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3.2021年省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率达到15%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调整指标(3项)。


  1.2021年全省基础研究支出占研发支出比重由4.34%提高到4.9%。(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2.2021年全省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由4.38件提高到4.78件,增长速度由12.9%提高到19.2%。(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2021年全省每千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6.5张提高到6.7张。(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23项)


  (一)关于“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并扩大范围,将2.8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纳入直达机制、规模明显大于2020年,为市县基层惠企利民提供更加及时有力的财力支持”。


  落实措施:(1)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基本实现中央财政民生补助资金全覆盖,并将省级和市县安排的相关配套资金全部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2)实行直达库款单独调拨,财政库款直拨市县基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关于“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落实措施: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减税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延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关于“继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


  落实措施:(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青岛市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将以工代训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扩大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群体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关于“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完善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和尽职免责制度。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2021年务必做到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落实措施:(1)按季度通报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并进行窗口指导。5月底前,对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投放、机制体制、产品模式、规范服务、数据质量等开展全面评价,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大型商业银行2021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2020年增长30%以上。(2)结合地区产业规划,综合分析县域信贷有效需求情况,6月底前确定县域存贷比重点提升县。对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进行定期监测,确保重点提升县县域存贷比较2020年继续提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五)关于“允许所有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落实措施:(1)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和现货市场建设,建立“双专班”工作协同推进制度。放开制造业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限制。(责任单位: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省能源局)(2)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推动转供电环节价格常态化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六)关于“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坚决整治违规设置的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


  落实措施:(1)对年内开通的5条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实施差别化收费试点。2021年年底前,取消11处政府还贷普通路桥收费站。(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2)建立省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整治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联合工作机制,出台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七)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弘扬企业家精神”。


  落实措施:(1)6月底前,起草完成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完善省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综合应用社保、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建立企业评估评级模型,实现惠企政策“一键匹配”。(2)6月底前,出台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对优秀企业家进行重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关于“健全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大幅增加投入,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10.6%,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


  落实措施:(1)省级财政科技支出增长10%,集中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2)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针对制造业企业个性化需求提供政策分类梳理、打包推送和精准辅导,落实“一户一策”税收解决方案,为纳税人提供靶向服务。优化升级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在申报所得税时,及时提示制造业企业可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和填报方式,帮助企业准确便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省自然科学基金资金规模达到6亿元、增加15%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


  (九)关于“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实施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和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作用。发展工业互联网,搭建更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大5G网络和千兆光网建设力度,丰富应用场景”。


  落实措施:(1)统筹工业转型发展等资金,对重大技术改造、智能化技术改造等高水平技改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全省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改造。(2)大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园区和工业设备上云奖补政策,用数字技术赋能产业发展。(3)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聚焦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项目,支持一批“延链、补链、强链”企业,推动形成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链供应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


  (十)关于“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弘扬工匠精神,以精工细作提升中国制造品质”。


  落实措施:(1)出台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整合质量基础设施资源。(2)制定山东省质量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关键共性技术,聚焦农业、食品药品、制造业、服务业、建设工程等“八大领域”,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3)出台山东省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指导企业制定企业联合标准,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一)关于“健全城乡流通体系,加快电商、快递进农村,扩大县乡消费”。


  落实措施:(1)培育10个乡镇商贸中心建设县(市),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到乡镇布局商业网点,新建改造一批直营连锁超市和加工配送中心。(2)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创新发展基地,首批培育认定10个年交易额过300亿元的基地。(3)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企业培育工程,培育认定2家全球性物流企业集团、10家大型物流企业、20家专业化中小物流企业。(4)打通冷链配送“最后一公里”,将生鲜投递柜、社区配送站等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市可对建设运营主体给予电费补贴。(5)深化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认定10个城乡高效配送县,建设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6)培育10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企业,推动骨干流通企业与制造企业融合发展,引导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7)开展流通领域全行业数字化改造,首批认定10家省级数字化改造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十二)关于“增加停车场、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


  落实措施:(1)加快停车场建设,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单位自有地,建设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和机械式停车库。(2)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3)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不超过100公里间距配建充电站,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站比例达到5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十三)关于“对脱贫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


  落实措施:(1)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继续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进行帮扶,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办)(2)按照各级财政补助每村不低于50万元标准,支持全省1492个村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3)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作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约束性任务给予重点支持,并将县域范围内村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11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四)关于“稳定种粮农民补贴,适度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


  落实措施: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将小麦(三等)2021年最低收购价由每50公斤112元提高至113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


  (十五)关于“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壮大县域经济,拓宽农民就业渠道”。


  落实措施:(1)持续壮大烟台苹果、寿光蔬菜千亿级特色产业集群,再培育1-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加快优质粮油、生态畜禽、高效林果、现代种业等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力争总数超过90家。建设省级农业产业强镇100个以上、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100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2)落实良种补贴、生猪调出大县支持等政策,扩大规模化养殖,全年生猪产能达到5000万头。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建设国家级养殖场6-10个。推进畜禽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年内省级以上畜禽标准化屠宰企业达到50家。(责任单位:省畜牧局)


  (十六)关于“加强对中小外贸企业信贷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落实措施:(1)组织各承办保险机构统一承保条件、优化理赔服务。(2)实施“境外百展”计划,组织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专场云展会。(3)创新举办日本进口博览会、韩国进口博览会和RCEP区域进口博览会,增加自RCEP区域市场进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七)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优化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


  落实措施:(1)举办山东出口商品全球系列展洽活动,“线上+线下”开拓国际市场。(2)围绕“制造+服务”转型、数字贸易、文化产品及服务、医养健康服务等领域,认定10个省级特色产业服务出口基地。(3)加快青岛西海岸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区建设,扩大大宗商品、高新技术产品和优质民生消费品进口,培育评选100个省级进口“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八)关于“推动国际物流畅通,清理规范口岸收费,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落实措施:(1)完善“单一窗口”功能,实现通关流程全程可视化,推动“单一窗口”与海关、港口信息共享。建设口岸收费自主更新系统,并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2)推动省内欧亚班列实施铁路快速通关,在具备条件的集装箱口岸实施“运抵直装”和“船边直提”作业模式,落实RCEP货物“6 小时通关”。(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十九)关于“推动服务业有序开放,增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制定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加强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融合发展,发挥好各类开发区开放平台作用”。


  落实措施:(1)积极培育特色园区,年内培育10家“双招双引”园区、10家新业态发展园区、10家国际合作园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2)推行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上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的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十)关于“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促进新型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应用,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落实措施:(1)6月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十四五”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试点。(2)2021年年底前,评选100家技术领先、管理先进、信誉度佳的环保龙头骨干企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3)立足高标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培育遴选50家节水标杆企业、10家节水标杆园区。(4)制定完善节水激励政策,积极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和水务经理制度,推动节水服务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水利厅)(5)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落实工作。(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十一)关于“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


  落实措施:(1)严控“两高一资”行业新增能耗,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明确“两高一资”行业项目能源消费减量替代系数,确保“两高一资”行业能耗只减不增。(2)5月底前研究制定全省能耗“双控”工作总体方案,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市,确保全年全省能耗强度下降3.5%,各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18亿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关于“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入园率,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办园。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落实措施:(1)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启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建设工作,力争使半数以上的县(市、区)通过国家认定。(2)对于办学特色突出的高中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合理核定收费标准。(3)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典型区(园),每个市至少建设一个共享性的大型智能(仿真)实习实训基地。(4)建设一批职教集团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发展”。


  落实措施:10月底前,推动电子健康卡全面替代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卡,覆盖全省9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现卫生健康行业内一码通用。年底前,督促8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纳入“互联网+医疗健康”惠民便民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三、国家2021年计划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4项)


  (一)关于“深入推进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做好数据中心建设布局,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创新应用”。


  落实措施:(1)打造济南、青岛2个低时延数据中心核心区,推进黄河流域数据中心互联互通。(2)提升数据中心运营水平,实施绿色数据中心建设行动,落实数据中心用电补贴政策,引导数据中心绿色、集约、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


  落实措施:在青岛大学、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等8家试点单位持续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关于“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


  落实措施:设立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加快推动山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在济青烟筹划布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分中心,搭建覆盖全省的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服务网。(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关于“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落实措施:(1)组织平度市、无棣县开展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探索土地延包的具体路径和办法。(2)指导平度市、潍坊市寒亭区、汶上县、兰陵县、禹城市等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围绕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开展试点,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路径和办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四、国家2021年预算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3项)


  (一)关于“适度减少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


  落实措施:(1)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质量走”,扎实做好债券项目储备与筛选,最大限度争取中央专项债券资金支持。(2)拓宽专项债券使用领域,优化债券资金投向,突出债券支持重点,优先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补短板强弱项项目,优先用于在建续建项目,优先用于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项目。(3)强化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加强债券资金监管,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落实措施:(1)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完成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2)组织开展氢能领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研究设立氢能产业发展基金,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氢能装备纳入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出台省级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支持生物质能源推广应用重点县建设,推动利用绿色能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4)落实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开展造林绿化“十大工程”奖补,支持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培育,探索森林生态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5)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做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企业纳管、上市交易企业配额分配、排放报告核查与配额清缴和排放单位监督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关于“积极推进税制改革”。


  落实措施:(1)推进契税地方立法,研究形成山东省契税具体税率和减征或者免征具体办法,确保契税法于今年9月1日起顺利实施。(2)密切跟踪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动向,积极推动我省相关工作。(3)积极配合国家做好印花税、关税等税收立法工作,做好税法实施相关准备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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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高净值人群 海外资产 CRS 金税四期 纳税合规 税务稽查

  一、引言

  2025年以来,各地财税圈接连爆出入坑案例,金额令人咋舌:浙江某纳税人不申报境外收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72万元;上海某纳税人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境外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8.48万元;山东被稽查者补税金额高达126.38万元;湖北被稽查者补缴税款金额高达141.3万元。更夸张的是网红主播“柏公子”,用妈妈的香港账户收境外佣金1.2亿,这些大额资金来源于近几年来他与部分合作商家签订的“阴阳合同”,他将在直播平台带货的佣金一拆为二,一小部分走平台正常结算流程,剩下的大头则由其母亲个人银行账号线下收取,借此达到逃避直播平台抽成,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但最后他得到的补税与罚款合计1330万。

  这些案例不是偶然。当前,CRS,即全球税务信息交换,已经覆盖100多个国家,中国香港、新加坡、瑞士这些曾经的“资产避风港”全在交换之列。金税四期上线后,系统可以实时监控银行流水、社保、跨境转账。换句话说,你的海外资产,在税局眼里基本等于“透明”了。如此强监管下,高净值人群如何避免补税雷区,合法合规地保护自己的财富,变得尤为关键。

  二、海外资产纳税身份理论

  如今,很多人还在坚持过去的老思想,认为“钱在国外就不用缴税”。这种思想背后透露出的是对纳税居民身份的理解不准确。在本系列的第十篇文章港澳人士纳税身份认定与税务实务操作指南-专业文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中有对纳税身份的解读。在此,我们会对重点问题再次进行系统解读。

  (一)你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

  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两条标准说了算,并不是拿了外国绿卡、办了移民,就不是中国税务居民了。税局只认两个标准,与你有没有境外身份没关系。

  1. 标准一:“有住所”

  如果你的家人或资产还在国内,就符合这里所说的“有住所”标准。在税局审查的逻辑中,“住所”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房产,而是更贴近于“生活重心”。例如,你的配偶孩子在国内,或你在国内有公司或大额资产,哪怕你长期待在国外,也算在国内“有住所”,你的海外收入必须缴税。如今,个税缴纳主要依赖用身份证注册“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系统会直接默认你“有住所”,想享受“境外免税”根本没有机会。

  2. 标准二:“183天”规则

  即使个人没有中国户籍,但是只要在国内待够一定的时间,仍然要缴纳税款。如果是外籍人士,或者已经注销国内户籍的华侨,则需要依据其“每年在中国住多久”进行判断: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住满183天,且过去6年每年都住满183天(且没有单次离境超30天),就要对其全球收入缴税;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住满183天,但不满6年的,境外公司发的工资可以免税;如果住不满183天,则只缴国内收入的税。

  某外资企业的美国高管Mike,2025年5月在上海住了19.5天(1号到20号,其中20号当天离境),财务误算成18天,少缴了2200元税,最后还是被税局查出来补了款。这一例子可见识别确定税民身份与精准计算纳税金额的重要性,一点差错都有可能引发税务风险。新加坡籍人士Lina,2024年在华居住192天,但过去6年中有2年在华居住不满183天。经上海市税务局核查,Lina的收入分为两部分:上海分公司月薪(已缴税)和新加坡总部季度分红(未申报)。根据政策,因她在华居住满183天但不满“6年连续满183天”的条件,新加坡总部发放的分红可享受免税,最终无需补缴税款。这一案例也成为税务部门向外籍人士解读“183天规则”的典型参考。

  (二)五类主要的海外收入

  只要身份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海外收入几乎都要缴税,不同收入类型税率不同,一点不含糊,详细可以阅读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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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高净值人群需要重点关注的资产中,保险市场规模快速增长。2024年,针对高净值人群的国际寿险新业务保费总额达410亿英镑(约合554.3亿美元),较2023年同比增长25%。其中,家庭保险市场稳健扩张,2024年,高净值家庭保险市场规模估值达462.5亿美元,预计至2033年将增长至609.9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约为3.12%。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重心已从“创富”转向“守富”与“传富”,所以保险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是个很好的选择。资产配置保险,可以锁定长期利率,对冲利率下行风险;构建“安全垫”,隔离家庭资产风险;提供终身现金流,应对长寿与养老危机;财富定向传承,降低传承成本;平衡资产组合波动性,提升抗风险能力。

  在财富管理体系中,信托始终是一种被高净值人群及机构投资者高度认可的工具。自20世纪初传入中国以来,信托制度不断完善,并在税务合规计划、资产隔离、家族传承、公益慈善等多个领域展现出不可替代的制度优势。截至2024年底,中国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已达21.8万亿元。信托的根基是资产独立,保证这部分资金不受个人风险牵连,结构也比较灵活,可以定制专属的方案,还能对债务隔离,防止资产被追偿。信托还是支持家族传承的有力工具,能够保障代际稳定,它具备“持续性管理”能力,资产不是一次性分配,而是根据目标持续调配,能实现从第一代到第三代甚至更远的家族治理稳定。此外,信托可通过财产隔离、收益递延等方式实现税务优化。在全球税制日趋透明和复杂的趋势下,高净值人群对合规合理的税务筹划需求不断上升。信托可作为税务安排的重要工具,通过财产隔离、收益递延、跨境结构协调等方式实现合法合规的税务优化。

  (三)税收协定的作用

  目前,中国已经和100多个国家签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相当于一个“减税绿色通道”。税收协定的核心好处在于两点:第一,降税率。例如,国内对股息征20%,但根据中加协定规定,加拿大公司给中国居民分红,只收10%的税;第二,确定归属。例如,中国居民在美国给客户做咨询服务,根据中美协定中提到的“在国外住不满183天,税只在国内缴”,因此在国外就不用缴税了。

  三、高净值人群存在的纳税雷区

  实务中,很多高净值人群不存在逃税的主观故意,更多的是对纳税规则的不了解,造成踩坑的情况。结合对2025年以来的稽查案例分析,我们总结了以下几个较容易频繁出现纳税问题的方面:

  (一)问题一:“拿了绿卡就免税”

  事实上,以“绿卡”为代表的身份规划只是表面功夫,只要家人、资产还在国内,税局就认定你是中国税务居民。正如前文提到的税民身份确认标准,税务机关判定税务居民身份时,核心看的是你的“实际经济利益中心”与在国内“居住时长”,而非单纯参照国籍或绿卡身份。税局会通过CRS查到所有海外收入,补税与滞纳金的结果是必然的。

  (二)问题二:海外收入“不申报”

  过去,信息化程度不高,海外资产信息不对称,“不申报”的问题并不凸显。但是,如今CRS让钱变“透明”了。中国香港、新加坡、瑞士等的银行,会把账户信息——包括姓名、余额、利息/分红等关键信息自动传给中国税局,美国虽然没加入CRS,但也有FATCA(海外账户法案),照样交换信息,使得海外资产无法藏匿。

  (三)问题三:以为“用公司持有资产就免税”

  我国对居民企业实行“全球所得征税”。国内高净值人士控制的海外企业,不管在国外是否免税,只要利润属于该高净值人士或国内企业,就得在国内申报缴税。不过,税收抵免优惠仍然能够享受到,在国外已交的税,国内可抵扣,避免重复交税。曾有人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免税,但他把300万利润转回国内没申报,结果被税局认定为“隐匿境外所得”,最终面临补税和罚款。有的高净值人士通过境外公司持有个人房产、股权等资产,认为这些资产产生的收益就属于企业所得了,与个人无关,无需申报。但中国实行“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只要这家境外公司是由中国居民控制的,且该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只是持有资产、获取被动收益,其利润即便未分配给个人,也可能“视同分配”,需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问题四:用个人账户收“境外货款”

  这种操作存在双重风险。在税务上,本应进公司账户的钱,进了个人账户,属于“隐匿收入”,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应该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要面对罚款。若金额超过100万,甚至可能需要面对刑事责任。我国对外汇有数额限制,个人每年只能换5万美元,境外货款走个人账户,属于“逃汇”性质的行为,外管局能罚你逃汇金额的30%。

  (五)问题五:外籍高管“算错居住天数”

  外籍高管在纳税时主要依靠居住天数进行判断纳税范围。一般情况下,在中国住满24小时算作1天,不满24小时(比如当天往返)算0.5天。很多人不计算“往返飞机上的天数”,结果就因为天数计算失误而少缴税,被税局稽查到。

  (六)问题六:免税补贴“没凭证”

  根据外籍人士的税收优惠补贴政策,外籍人士的“住房补贴、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可以免税,但要满足“有凭证(合同+发票)+金额合理”的要求,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四、税局的审查路径

  在CRS与金税四期的协助下,税局对于海外资产纳税的问题审查有着资深的逻辑与方法,纳税人的信息无所遁形。

  (一)税局获取信息的2个“杀手锏”

  1.CRS:全球银行“自动交信息”

  CRS是获取纳税信息的最主要渠道。境外银行、券商、保险公司会把“非居民账户”信息,包括余额、利息、分红在内传给当地税局,再交换到中国。比如,你在香港汇丰有100万存款,每年利息3万,这些信息都会自动进入到中国税局系统里,无法隐藏。

  2. 金税四期:大数据“抓异常”

  金税四期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可以整合个税申报、社保、银行流水、跨境转账,实现自动预警功能。例如,个人在申报“子女教育补贴”时,如果没有提交学校收费证明,系统就会自动预警。2025年,金税四期系统已经和银行、外管局实时对接,每一笔款项的情况,税局都一清二楚。

  (二)税局审查的5个重点方向

  1.身份审查:确定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

  税局会查户籍情况,包括个人近年在国内居住情况,家人、资产在国内的实际情况等,上述问题只要有一条符合,税局就会对该个人要求按中国居民标准缴税。

  2. 审查内容:确认是否“海外收入全面申报”

  确定身份后,税局会将CRS交换来的账户信息与本人的个税申报表上的“境外所得”进行比对,若存在差异,个人随时可能会面临被审查的风险。

  3. 审查路径:确认“钱怎么进出境的”

  每一笔款项在境内外的流通都会被仔细审查。如果有资金流异常,例如超5万外汇没申报、用个人账户收境外货款、股东借款年底没还等,都会被视为重点关注的对象。

  4. 审查证据:确认“凭证全不全”

  一般情况下,税局会按照“四流合一”的标准,要求纳税人提交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业务记录、银行流水、发票等。例如,主张海外收入缴过税是需要拿出境外的完税证明;主张该笔借款用于经营,得拿出采购合同。若没有证据支撑,纳税人的主张就站不住脚,税务风险因此而产生。

  5. 审查流程:确认是否需要“立案稽查”

  通常情况下,对于发生预警的账户,税局会先给“自查机会”,之后再考虑立案稽查问题。首先,自查。税局可能发短信或电话让本人梳理海外收入,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主动补税,避免罚款;如果在30天内主动补税申报,可以免罚;但是,如果在自查过程中不配合或者疑点多,税局则会启动稽查,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境外账户信息,甚至找境外金融机构核实,最后结果可能是“补税+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移送公安。

  五、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纳税的合规建议

  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与其踩坑补税,不如提前做好合规。

  首先,弄清楚你的海外资产。把境外的银行账户、股票、房产、信托都列出来,标注,尤其在国外缴税的证明、明细收集清楚。

  其次,要申报及时。每年3—6月个税汇算时,在“境外所得”栏填清楚,别漏报。同时,凭证要留好,尤其境外完税证明、合同、银行流水,都电子化存好,至少留存5年。对于外汇要合规,超过5万外汇要备案,境外货款走公司账户,尽量避免个人账户。

  最后,善于运用专业团队。海外税务太复杂,涉及的知识领域庞杂。“法财税”的专业团队可以协助算税、做税务规划,同时完成合同审查、涉及资产架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务规划。

  总之,在CRS与金税四期的监管下,海外资产已经没有灰色地带了。过去“藏钱不缴税”的做法,现在不仅要补税,还要缴滞纳金和罚款,甚至影响个人征信。对高净值人群来说,合规不是成本,是财富的保护盾。毕竟,只有合法的钱,才是真正属于你的钱。


我国非税收入体系、结构与特点

税收和非税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非税收入定义为“政府通过非强制方式提供服务、管理国有资源或施加经济处罚时所获得的公共收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银行将非税收入视为税收收入的“次要但稳定的补充形式”,用于调节财政波动和支持非市场领域的公共服务。

  相比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一定基于广泛的缴纳义务,而是与政府提供的特定服务或特定资产使用权利相关联,因此具有更强的经济对价特征,通常具有有偿性、专用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在全球财政压力日趋上升的背景下,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非税收入的作用,尤其是在应对财政赤字、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增强财政自主性方面,非税收入发挥了重要补充和调节作用。特别是资源型国家、转型经济体以及地方政府,更广泛地依赖非税收入来维持预算平衡和公共事务运作。

  我国非税收入的构成

  按照2016年颁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我国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从收入类别看,我国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12大类,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从收入性质看,我国非税收入项目分属不同预算类别,并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管理。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非税收入(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与税收收入一并统筹安排,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日常财政支出。政府性基金收入具有明确的专项性,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建设基金等,专款专用,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及社会事业发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本转让收益和股利分红,重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资本金注入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三类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并通过转移支付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方式,在更高层次实现与税收收入的统筹平衡。

  从收入规模看,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24年财政收支情况,2024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本预算收入28.86万亿元,其中非税收入合计约11.36万亿元。这其中,体现所有者权益性质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特许经营收入等在非税收入体系中占比较高。

  从收入归属看,我国非税收入归属分为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地方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以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收入,具体比例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演进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经历了从无序到规范、从分散到统一的不断演进完善过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税收入处于辅助地位,主要表现为少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这一时期的非税收入管理尚未形成体系,具有明显的计划性和指令性特征。

  1978年改革开放后,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地方政府为弥补财政缺口,大量设立收费项目,导致预算外资金快速膨胀。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管理粗放,“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突出,非税收入规模急剧扩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重新调整,国家开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推行“费改税”改革,土地出让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财源,非税收入结构开始优化。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不断推进,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进入规范期,预算外资金概念被取消,非税收入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建设轨道。尤其是2016年、2020年财政部分别发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对非税收入管理作出系统性规范要求,并体现突出数字化管理、优化服务和绩效导向,是对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重要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这一改革旨在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力保障,缓解财政压力,同时推动非税收入全面纳入预算体系,实现全口径收支管理与财政透明化。

  我国非税收入的特点

  我国非税收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制度补充与结构调节作用。其历史功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调节工具”逐步转型为市场经济框架内的“财政调控与政策导向手段”。非税收入在特定阶段缓解了税制不完善与地方财力紧张的矛盾,支撑了公共服务供给与资源性资产配置。尤其在“土地财政”“专项基金”与“事业单位收费”等机制中,体现出其作为准税收、专项预算与政策引导工具的三重功能。

  相较于税收收入,我国非税收入在收入来源、征收机制、用途控制等方面呈现出鲜明特点。

  强制性与自愿性并存。非税收入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具备与税收类似的强制性,另一方面表现出市场交易下的自愿性。例如,罚没收入、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典型的强制征收属性。交通违法罚款、环保超标处罚等项目,基于法律强制实施,被动发生且不具交易对价性。而护照工本费、考试报名费、图书馆服务费等更倾向于自愿支付,是基于服务请求而发生,类似市场交易中的服务收费。这种混合性要求非税收入的政策设计在法治与灵活之间需要取得平衡,过强的强制性易引发“罚款创收”争议,而过弱的规范性会造成征收失序与收费泛滥。

  有偿性与目的性明确。非税收入的显著特点是有偿性,即政府通过提供特定服务或资源使用权来换取对价资金。这一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使用收入中尤为突出。例如,使用无线电频段需缴纳频率占用费、使用港口设施需支付港务费等,体现出政府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对价关系。此外,非税收入往往具有特定的用途方向,即目的性。例如,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专款专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能用于支持残障人群安置服务、土地出让金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等。这种目的性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税收的一般性财政功能,更适用于财政支出的“定向供给”。

  收入来源多元,管理机制分散。与税收由税务部门集中征收不同,非税收入通常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依据法定授权独立征收。这种模式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收入项目繁杂。据财政部相关文件披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度数量较多,目录项目高达数百项。虽然经过多轮清理压减,现有项目已大幅减少,但仍保留若干项收费和基金项目,各部门按职能设置,仍可能存在重复设项与交叉征收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收缴机制不统一。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的征管职责已划转至国家税务部门,但仍有若干收入项目(如国有资源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尚未完成划转。这些项目的征收和使用在透明度与规范性方面仍需提升,部分环节还存在“坐收坐支”隐患,不利于全面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

  波动性高,不适合作为稳定性收入。非税收入受经济周期、政策调整、资源价格等因素影响较大,缺乏稳定性。尤其是国有资源出让收入(如土地出让金),易导致地方财政的土地财政依赖。在经济下行期,这部分收入骤降,会加剧财政赤字风险。此外,一些行政罚没类收入本应具有“消极递减性”(即违法减少则收入应减少),但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却将其作为预算安排来源,这种错位使用不仅违反财政中立原则,也容易诱发执法异化。从财政结构角度看,非税收入的不可持续性和不可预测性,决定其不宜作为长期支出的支撑工具,而应更多用于短期项目支出、应急财政安排或特别基金注入。

  制度弹性强,政策空间大。非税收入的制度设定比税收更具灵活性,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等方式实现宏观调控。例如,在疫情期间,多地政府主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缓征资源性费用,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非税收入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如环保、水利、教育)引导资金流向国家重点领域,实现结构性调节。这种制度弹性使非税收入成为财政政策工具箱中的重要一环。然而,灵活性过强也可能导致政策滥用,一些部门可能会以“基金”“服务”名义增设收费项目,形成隐性税收,削弱财政的公开性与公信力。

  财政责任与问责机制尚不健全。非税收入往往由使用单位或征收单位自行管理,其使用和监督责任机制尚不健全。部分部门存在“收支挂钩”现象,即谁收谁用,缺乏统筹机制。这不仅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也可能引发资源浪费或寻租风险。2016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明确要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在基层落实中仍存在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和事业单位对项目收入的归属权存在误解,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受限。

  梳理非税收入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在项目设定、征收机制、预算统筹、公众参与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例如收入来源过度依赖资源性资产、管理机制碎片化、财政统筹能力弱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作了部署安排,为下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