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21-03-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01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稳步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2020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是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党委会集体学法、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前学法等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强化法治意识。


  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专家授课、集体学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宪法》《民法典》《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是服务“六稳”“六保”,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出台36条税收帮扶举措,发布并更新《宁波市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指引》;打造“一户一档”政策落实体系,完善推出“免跑退税”等措施。


  二是打造“一次不用跑、税事全办好”税务服务品牌。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率先启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等工作。宁波市税务局在2020年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位居全国首位。


  (三)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是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2020年共制发规范性文件8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1次。


  二是公布权责清单,助力“无证件(证明)城市”建设。2020年7月,宁波市税务系统三级执法主体统一对外公布权责清单。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共取消11项涉及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的证明事项。


  (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是持续推进法制审核。将法制审核嵌入金税三期系统,确保应审尽审。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共有法制审核人员209人(其中公职律师51人)。


  二是严格落实重案审理。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2020年宁波市税务局共受理并审结重大税务案件20件,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后无一件引发复议、诉讼。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推进长三角区域执法一体化。2020年8月起,宁波市税务局执行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执行统一的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二是规范开展税务稽查两年专项行动。挂牌成立宁波警税联勤指挥中心,查处了冒用大学生身份信息虚列工资虚开发票案、骗取疫情期间税收优惠虚开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三是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印发执法全过程操作规范。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共配置执法记录仪662台,建立约谈室82间,生成全过程音像记录4117条。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是完善大监督工作格局。推动人事、财务、督审、巡察、纪检、稽查等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运行的全程管控、闭环约束。支持纪检机构开展“一案双查”和“以案促改”,推动巡察部门加强政治巡察。


  二是着力提升内控质量。发挥内控平台“指标扫描、风险预警、疑点推送、整改追责”功能,有效发挥了监督制约作用。


  (七)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是完成行政争议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目标任务。2020年宁波市税务局本级未发生一审诉讼案件;已结4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均已撤回复议申请,实现行政争议100%化解。2020年宁波市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继续保持100%。


  二是稳妥处理涉疫信访案件。建立“特事特办、即收即办、日结日清”快速处理机制,实施“一案一人一策”。受理涉疫信访件7件,24小时办结率、信访人满意率均为100%。


  三是健全税务司法协作机制。税务总局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对宁波有关做法予以肯定。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是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以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为支撑,将36个公示事项在公示平台中分门别类集中公示。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已在该平台公示信息10万余条。


  二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多平台推进主动公开,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2020年宁波市税务局公开本级政府信息26000余条,依法处理依申请公开9件。


  (九)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是聚焦宪法、民法典宣传工作。宁波市税务系统多形式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民法典学习“四个专”活动,高质量做好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


  二是推行以案释法。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9.29”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获评宁波市第三届十佳“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十)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是实现法律顾问内外部全覆盖。宁波市税务系统聘请法律顾问20人,2人入选宁波市专职法律顾问人才库。


  二是强化公职律师培养与使用。宁波市税务系统现有公职律师51名,多名公职律师入选立法志愿者、法治督察员、人民监督员。宁波市税务局于2020年9月在浙江大学举办公职律师专题培训。


  (十一)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


  一是强化党建统领。2020 年共召开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7次,压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


  二是抓住“关键少数”。宁波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梅昌新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学法尊法普法述法,切实发挥核心作用。2020年3月,梅昌新同志向宁波市委依法治市办作述法报告。


  二、2021年度法治税务建设工作计划


  2021年宁波市税务系统法治税务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争当法治税务建设模范生,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党委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统领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发挥“关键少数”的引领作用,全面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推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和党委书记上法治课。组织做好执法资格考试工作,创新公职律师机制,优化法律顾问团队,提升系统法治能力。


  三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面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工作。


  四是深化系统观念,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打响“一次不用跑、税事全办好”税务服务品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暨政府数字化转型,助力“无证件(证明)城市”改革。做好税收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


  五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做好“十四五”规划。围绕“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和法治宁波建设规划(2021-2025年),制定宁波市税务系统“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