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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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稳步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2020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是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党委会集体学法、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前学法等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强化法治意识。


  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专家授课、集体学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宪法》《民法典》《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是服务“六稳”“六保”,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出台36条税收帮扶举措,发布并更新《宁波市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指引》;打造“一户一档”政策落实体系,完善推出“免跑退税”等措施。


  二是打造“一次不用跑、税事全办好”税务服务品牌。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率先启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等工作。宁波市税务局在2020年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位居全国首位。


  (三)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是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2020年共制发规范性文件8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1次。


  二是公布权责清单,助力“无证件(证明)城市”建设。2020年7月,宁波市税务系统三级执法主体统一对外公布权责清单。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共取消11项涉及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的证明事项。


  (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是持续推进法制审核。将法制审核嵌入金税三期系统,确保应审尽审。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共有法制审核人员209人(其中公职律师51人)。


  二是严格落实重案审理。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2020年宁波市税务局共受理并审结重大税务案件20件,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后无一件引发复议、诉讼。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推进长三角区域执法一体化。2020年8月起,宁波市税务局执行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执行统一的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二是规范开展税务稽查两年专项行动。挂牌成立宁波警税联勤指挥中心,查处了冒用大学生身份信息虚列工资虚开发票案、骗取疫情期间税收优惠虚开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三是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印发执法全过程操作规范。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共配置执法记录仪662台,建立约谈室82间,生成全过程音像记录4117条。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是完善大监督工作格局。推动人事、财务、督审、巡察、纪检、稽查等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运行的全程管控、闭环约束。支持纪检机构开展“一案双查”和“以案促改”,推动巡察部门加强政治巡察。


  二是着力提升内控质量。发挥内控平台“指标扫描、风险预警、疑点推送、整改追责”功能,有效发挥了监督制约作用。


  (七)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是完成行政争议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目标任务。2020年宁波市税务局本级未发生一审诉讼案件;已结4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均已撤回复议申请,实现行政争议100%化解。2020年宁波市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继续保持100%。


  二是稳妥处理涉疫信访案件。建立“特事特办、即收即办、日结日清”快速处理机制,实施“一案一人一策”。受理涉疫信访件7件,24小时办结率、信访人满意率均为100%。


  三是健全税务司法协作机制。税务总局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对宁波有关做法予以肯定。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是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以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为支撑,将36个公示事项在公示平台中分门别类集中公示。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已在该平台公示信息10万余条。


  二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多平台推进主动公开,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2020年宁波市税务局公开本级政府信息26000余条,依法处理依申请公开9件。


  (九)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是聚焦宪法、民法典宣传工作。宁波市税务系统多形式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民法典学习“四个专”活动,高质量做好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


  二是推行以案释法。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9.29”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获评宁波市第三届十佳“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十)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是实现法律顾问内外部全覆盖。宁波市税务系统聘请法律顾问20人,2人入选宁波市专职法律顾问人才库。


  二是强化公职律师培养与使用。宁波市税务系统现有公职律师51名,多名公职律师入选立法志愿者、法治督察员、人民监督员。宁波市税务局于2020年9月在浙江大学举办公职律师专题培训。


  (十一)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


  一是强化党建统领。2020 年共召开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7次,压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


  二是抓住“关键少数”。宁波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梅昌新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学法尊法普法述法,切实发挥核心作用。2020年3月,梅昌新同志向宁波市委依法治市办作述法报告。


  二、2021年度法治税务建设工作计划


  2021年宁波市税务系统法治税务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争当法治税务建设模范生,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党委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统领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发挥“关键少数”的引领作用,全面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推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和党委书记上法治课。组织做好执法资格考试工作,创新公职律师机制,优化法律顾问团队,提升系统法治能力。


  三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面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工作。


  四是深化系统观念,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打响“一次不用跑、税事全办好”税务服务品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暨政府数字化转型,助力“无证件(证明)城市”改革。做好税收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


  五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做好“十四五”规划。围绕“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和法治宁波建设规划(2021-2025年),制定宁波市税务系统“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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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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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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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