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3-19
文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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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doc

财政部

2021年3月19日



“港口建设费”概述


  港口建设费由来已久


  现行的港口建设费,是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之所以说“现行”,是因为这项规费由来已久。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依据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先后作出过6次调整。


  1986年:开始征收


  1986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全国26个对外开放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用于国际港口设施建设、航道建设及航海保障,旨在摆脱水运建设投资低迷、资金缺乏所造成的港口吞吐能力不足、船货压港等问题。具体由原交通部负责制定方案,经原国家计委综合考核后纳入国家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各港口建设单位具体执行。


  1993年:范围扩大


  原交通部于1993年调整了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和使用范围(扩大到85个全部对外开放口岸),征收主体由港口企业负责,政府按照征收额的20%—25%返还。


  1997年:收支两条线


  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明确将港口建设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支出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2011年:费率下调


  港口企业在代征港口建设费的过程中存在约束力不强和大量拖欠等问题。据测算,仅在2003年以前,拒交、漏收港口建设费就高达600亿元。2011年,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对征收主体、标准、范围和用途都进行了调整,征收主体转为海事部门,总体费率下调20%,中央和地方实行八二分成,将港口建设费的支持重点转向内河航道建设。


  2015年:再次减负


  2015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降税减费、减轻企业负担的总体政策要求,从水运章程、进港货物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以减轻运输企业负担。


  2020年:阶段性免征


  2020年,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外贸稳定发展,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同年6月24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


  到2019年累计征收1783.71亿元


  自1986年以来,伴随港口吞吐量的持续增长,港口建设费征收规模呈稳步增长趋势。2019年港口建设费征收额超241亿元。截至2019年年底,累计征收1783.71亿元,年均增长6.94%。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阶段性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据海关总署1月27日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全年免收港口建设费150亿元。


  这笔钱用到哪儿了?


  港口建设费80%部分上缴中央国库,20%部分缴入所在城市对应级次国库。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中央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内河水运建设支出、支持保障系统建设支出、专项性支出、征管经费、支付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的港口建设费代征手续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辖区内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据财政部数据,2011年至2019年,港口建设费中央安排支出总体呈增长趋势。截至2019年年底,中央港口建设费支出186亿元,年均增长6.92%,累计支出1449.78亿元;地方港口建设费支出163.41亿元,年均增长22.36%,累计支出1071.4亿元。


  促进水运发展功不可没


  港口建设费设立的初衷是建设港口码头基础设施,以满足对外开放所需。经过多年建设,加之国内外经济现实的变化,我国港口建设费政策已完成历史贡献。


  到2020年年底,预计内河高等级航道达标里程达1.61万公里,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数达2530个。征收了35年的港口建设费,对于支撑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加快沿海和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等,功不可没。


  前不久发布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提出,到2035年,国家高等级航道将达到2.5万公里左右。今后的15年里,我国高等级航道里程将大幅提升。在国家大力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部署减税降费,以及我国水运特别是内河航运发展存在巨大需求之间,建设资金从何筹集,有待政策的进一步明晰。


  ——中国交通报 记者 孙英利



民航发展基金的税务处理


  1、航空公司收取民航发展基金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中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


  其第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选择该编码开具增值税不征税普通发票。


  2、公司购买机票支付民航发展基金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属于非营利性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从保证税源的角度来讲,既然民航发展基金没有缴纳增值税,也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的计算基数。我们只能把行程单中的民航发展基金剔除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了。


  3、机场取得民航发展基金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机场建设项目实施办法》二、项目、地区及机场类别的划分 (一)项目类别(民航专项基金补助的项目范围)。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机场项目的范围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建设项目。


  三、资金管理 (二)民航专项基金为国有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作为国家资本金计列入帐。


  机场取得的民航专项基金补助机场项目资金,原则上作为国家资本金计列入账。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民航发展基金用于首都机场等三家上市机场返还作企业收入处理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民航发展基金用于首都机场等三家上市机场(首都机场、白云机场、美兰机场)返还作企业收入处理政策。为确保政策平稳取消,自2018年5月29日起设置半年政策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间,返还上市机场的民航发展基金继续由上市机场作企业收入处理;政策过渡期满后,上市机场执行与其他机场同等民航发展基金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首都机场、白云机场、美兰机场在2018年之前取得民航发展基金作企业收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机场取得的民航发展基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的,不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二十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归还上述建设项目贷款,安排上述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


  (二)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


  (三)民航节能减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门及机场、航空企业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设施或设备更新改造,行业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建设等;


  (四)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等;


  (五)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


  (六)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


  (七)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二、优化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民航发展基金重点投向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公共领域,逐步退出竞争性和市场化特征明显的领域;将航空物流体系建设纳入民航发展基金补助范围;不再对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运营予以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上述政策明确指出“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用途的民航发展基金,我们认为就不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应根据上述政策,如果机场取得的民航发展基金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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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