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税发[202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税务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1-03-04
文号:青税发[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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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税务局、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要精神,落实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税农协作,全面服务乡村振兴,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实现税收职能作用与农业农村工作的深度融合,构建政策惠农、服务便农、培训兴农、税银利农“四位一体”税农发展新格局,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广大乡村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以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建设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具体举措


  (一)实施政策惠农


  1.精准梳理政策。全面梳理归集涉农税费政策,编制《青岛市税务局助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见附件),在青岛税务官方网站、青岛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征纳沟通平台发布,同时印制宣传手册,方便涉农企业学习。


  2.精准推送政策。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对涉农企业进行统一标识,依托电子税务局及征纳沟通平台,“点对点”精准推送。同时通过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对涉农政策、公告进行宣传、辅导和解读。


  3.精准落实政策。持续跟踪涉农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利用税收分析手段开展政策落实效应分析,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涉农企业发展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针对性建议。


  (二)实施服务便农


  4.开展涉农企业服务需求调查。通过专项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涉农企业需求。依托征纳沟通平台,畅通线上沟通渠道,线上采集、精准分析、及时反馈涉农企业办税诉求。实地走访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重点涉农企业,广泛了解掌握农民生产经营状况和涉税服务诉求。


  5.推出发票免费邮寄到村服务。设立发票邮寄集中分拣中心,集中受理和分拣发票,涉农企业通过手机税税通和电子税务局线上申请后,实现发票免费邮寄到村,降低涉农企业办税成本。


  6.延伸自助办税服务至镇(街道)村(社区)。在现有自助办税厅基础上,采取与村镇商业银行及村镇政务服务中心共用场地的合作模式,增设自助办税终端,实现24小时不间断服务,方便农村农户就近办理涉税业务。


  7.涉农主要税费业务实现全程网办。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涉农主要税费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提速农产品出口退税办理,平均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做好发票审批、出口退税、资格备案等方面的数据标签建设,为服务涉农企业电子税务局税费业务办理提供数据支持。


  8.推出涉农企业“套餐式”服务。加大流程再造力度,为涉农企业提供企业开办、不动产交易、税务注销等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


  9.开展线上“问办结合”服务。对电子税务局系统操作不熟练的涉农企业开展远程协助, 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及时解决信息系统操作使用等方面的问题。


  10.组织面向涉农企业的志愿服务。组织涉税专业机构、大中专院校开展志愿服务,深入农村、农户及农村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为涉农企业提供纳税咨询、个人所得税申报辅导等服务,推进服务多元化、社会化。


  11.提供分类服务满足特殊人群办税需求。持续优化对涉农群体的线下服务,在农村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保障农村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办税缴费顺畅便捷。


  (三)实施培训兴农


  12.选派“第一书记”驻村。选取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的税务干部作为驻村第一书记,下沉基层,深入田间地头,围绕涉农企业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开展“滴灌式”培训辅导,提高税费政策和业务宣传的针对性。


  13.推行网格化培训辅导。以税务管理服务网格化为依托,以大数据为基础,根据涉农企业习惯和行为轨迹,进行个性化需求的分级分类和精准标识,提供“私人订制”的培训内容。


  14.丰富涉农企业线上培训手段。充分发挥线上培训辅导优势,通过青岛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征纳沟通平台、微信公众号、直播平台等途径,为涉农企业提供多样化线上培训辅导渠道,便利涉农企业随时随地学习掌握税费优惠政策。


  15.开展“税收政策大讲堂”专项培训。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涉农企业“税收政策大讲堂”专项培训活动,邀请涉农企业广泛参与,由税务部门组织讲解最新政策,现场答疑释惑,将最新税费优惠政策送到涉农企业手中。


  16.开展“上门送政策”对口帮扶。围绕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开展“上门送政策”点对点支持活动,对处于发展期的涉农企业给予重点帮扶,送优惠政策、送优质服务、送优良建议。


  17.拓展涉农政策宣传渠道。依托税收宣传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对涉农税收政策的宣传;在青岛税务有线电视宣传平台增加涉农税收政策栏目,便利农民农户通过电视渠道了解税收政策。


  (四)实施税银利农


  18.助力推出涉农信贷产品。根据涉农企业融资需求,提升税务数据向银行推送的精准度,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协助银行开发推出涉农特色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助力缓解涉农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9.辅导涉农企业提升纳税信用级别。对涉农企业开展纳税信用分析,建立重点扶持数据库,将每一级别纳税信用得分较高且即将提升级别的涉农企业纳入数据库,关注入库企业纳税信用扣分情况和扣分项目,及时辅导其开展信用修复,帮助涉农企业提高纳税信用级别,便于更多涉农企业享受银税信用贷款红利。


  20.加大税银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区市税务部门及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开展面向涉农企业的“银税互动”宣传推广活动,提高“银税互动”服务在涉农企业中的覆盖面和知晓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单位要提升政治站位,把助力乡村振兴作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按照税务总局及市局的工作要求,将各项服务举措抓紧抓细抓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区(市)税务局及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沟通联系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对在落实助力乡村振兴各项服务举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切实推进各项服务举措高质量落实到位。


  (三)加强总结宣传。各单位、各区(市)要结合2021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收宣传月及中国农民丰收节等,广泛宣传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举措,认真总结经验,将工作推进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措施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税务助农长效机制。各单位、各(区)市在落实过程中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青岛市税务局和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市局将根据涉农企业服务需求,适时优化调整各项服务举措。


  附件:青岛市税务局助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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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