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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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保持生活成本竞争力,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增强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1.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2021年度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增长20%以上,占经营性用地比例不低于65%,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2. 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严格实行集中公告、集中出让,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切实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


  3. 加强土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


  二、深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4. 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全面实施“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出让。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应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价地价品质联动要求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5. 采取公租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实现城镇户籍的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 “应保尽保”。


  6. 采取共有产权、优惠出售等多种方式,全面保障人才安居需求。


  7. 加大产业功能区租赁住房等配套住房的建设力度,完善长租房政策,促进职住平衡,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四、加强住房交易管理


  8. 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项目,所购商品住房限售期限由3年延长到5年。


  9. 依据合同约定方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以及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限售政策的规定。


  10. 通过司法处置和股权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应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约定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并按照调控要求销售住房。


  11. 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12.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五、严格金融审慎监管


  13.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4.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各项管理要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审查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切实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六、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15.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自媒体及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严厉打击恶意炒作、发布虚假广告、借名买房、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落实调控主体责任


  16. 各区(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增进联动协调和信息共享,加强市场监管监测和舆论宣传引导,强化政策执行力,确保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完成“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持续保持生活成本竞争力,保持房价收入比在全国主要城市中的优势地位,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增强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市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强化精准施策、系统治理,从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深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强住房交易管理、严格金融审慎监管、加强市场秩序监管、落实调控主体责任等七个方面提出了16条措施。


  三、政策在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方面有哪些措施?


  一是增加住宅用地供应,2021年度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增长20%以上,占经营性用地比例不低于65%,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二是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严格实行集中公告、集中出让,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切实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


  三是加强土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


  四、为什么要实施“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的住宅用地出让方式?


  为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确保完成“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在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全面实行“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通过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价地价品质联动要求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的方式,减少和避免非理性竞价带来的不利影响,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我市在加强住房保障力度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向往,针对不同住房困难群体,分类施策,精准保障。对城镇户籍的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采取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实行应保尽保、应保即保;对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采取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的方式,着力解决居住困难,全面保障住有所居;对住房困难新市民、青年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租赁补贴、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方式,积极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


  二是围绕青年创新创业就业筑梦工程,实施商品房配建为主、新增用地集中新建为辅的人才公寓建设模式,进一步增加人才公寓供应点位、灵活供应时序,满足人才对房源位置、品质、户型等因素的多元化需求。落实安居政策优惠,购买人才公寓规定面积可享受购房款8.5折,租赁人才公寓可享受租金补贴并可按照入住时市场价格优惠购买,有效提升人才幸福感、获得感。


  六、我市在发展住房租赁方面有哪些措施?


  我市以满足新市民,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居住需求为着力点,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


  一是增加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不小于10%;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利用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集中建设租赁住房,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二是完善租赁住房筹集方式,通过集中新建、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将闲置低效利用的非住宅按规定改建、盘活闲置住房用于住房租赁等方式,加快租赁住房供应。未来五年,全市将新增租赁住房30万套,2021年新增租赁住房不少于6万套,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不少于4万套。


  三是健全长租房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长租房稳定发展的体制机制,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不断扩大承租人享受公共服务权利的范围,构建覆盖建设、管理、经营全产业链规范发展的政策体系。


  七、如何理解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项目,所购商品住房限售期限由3年延长到5年?


  2020年9月14日, 我市出台《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其中规定:“加强热点楼盘销售方案审核,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优先保障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成住建发[2020]398号)规定“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为了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坚决打击炒房行为,切实解决无房家庭的居住问题,将购买此类商品住房的限售期限由原来的3年延长为5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意见书)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意见书)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八、如何理解依据合同约定方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以及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限售政策的规定?


  近期,部分不法中介机构利用我市“法拍房”未纳入限购限售范围进行恶意炒作,个人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纠纷通过诉讼取得住房等现象时有发生,变相规避限购政策,故《通知》将“法拍房”等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住房纳入限购限售管理,查堵政策漏洞。《通知》规定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司法拍卖的实践中,竞买人应对自身是否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承担相应后果,一旦司法拍卖成交裁定文书下达,竞买人因不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不能过户,须自行承担毁拍的法律后果。本《通知》实施前,已进入司法拍卖竞价环节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将法拍房等纳入限售管理是指,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其中“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以房抵债、互换等。


  九、如何理解通过司法处置和股权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应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约定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并按照调控要求销售住房?


  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处置和股权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的开发销售行为,对通过司法拍卖、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通知》规定:一是受让人应当履行原国土出让合同以及项目履约协议等约定的义务,如规划条件、自持物业、配建公共设施等;二是严格执行限购、限售以及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等调控要求。


  十、为什么要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近期我市部分区域二手住房市场出现挂牌价格混乱、哄抬房价、部分业主“抱团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为提高二手住房信息透明度、促进理性交易,借鉴深圳等城市的做法,我市拟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此外,我们还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规范二手住房交易行为。


  一是加强对二手住房挂牌价格的管控,要求经纪机构不得受理及对外发布明显高于所在楼盘合理成交价格的挂牌价格,社会化网络信息平台要配合做好技术管控;二是先期重点对热点片区、热点楼盘的二手住房实际成交价格进行梳理,逐步形成区域网格化的二手住房参考价格,定期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用于指导二手房市场买卖、加强二手房交易管理。


  十一、如何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为了防范商品房项目停工停建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应严格执行《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成办发[2020]101号)的规定,开发企业、住建部门和商业银行切实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责任,严格工程建设进度预售资金支付节点管控,有力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


  十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但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但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


  (三)区域适用范围,包括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


  (四)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事项继续按原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政策在严格金融审慎监管方面有哪些措施?


  一是严格贯彻中央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


  二是督促银行业机构切实加强个人贷款资金的用途管理,坚守“房住不炒”的定位,防止个人贷款市场乱象消弭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积极稳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四、如何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通知》提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自媒体及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严厉打击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发布虚假广告、借名买房、哄抬房价、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上述行为的,将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公开通报、暂停网签、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市场禁入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尤其是对近期市场出现的“借名买房”(代持)等违反公序良俗、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将采取限制相关当事人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参加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等措施坚决打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十五、如何提高住房品质?


  为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住房高质量发展,我市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提高住宅的建设品质,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一是稳步推行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全市新取得建设用地居住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面推行装配式建设方式和绿色建筑要求。


  二是加强成品住宅装修管理。开发企业建设成品住宅的,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成品住宅装修清单,按照交付标准设置样板房,做好相关开放工作,并将装修清单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提供多样化设计方案供购房人选择,满足不同购房人对成品住宅装修的需求。鼓励成品住宅现房销售。


  三是加强建设质量管理。大力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扩大推行范围;试行住宅工程信息公示制度,主动公示住宅工程的基本建设、建筑主材、工程验收、质量保修和投诉受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制定质量管理标准,优化质量管理方式,建立质量为导向的、建设责任主体全覆盖的信用管理制度,并将企业信用与企业市场行为相关联;加大监管力度,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做实五方责任主体验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质量问题严肃处理问责,并纳入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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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