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市发[2021]55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10
文号:杭建市发[2021]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2314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管理,有效解决在工程价款确定、工程计价管控及竣工结算等方面中出现的各类计价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10日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其项目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以及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价款结算等计价活动适用本办法。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合同的价格构成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价格,由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构成,上述价格均为含税的完全费用。


  第五条 设计费指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或《发包人要求》,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服务工作所需的费用。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可分为方案设计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等。


  第六条 设备购置费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且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设备和装置的购置费用。


  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完成建设项目的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验收交付、质量缺陷保修所需的费用,不包括设备购置费用。


  第八条 暂估价指由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九条 暂列金额指由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标化工地暂列金额和优质工程暂列金额和以计日工支付的金额。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总承包管理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其他费用三部分。


  (一)总承包管理费:指因工程总承包所增加的各类专业或专项工程设计及施工的组织、协调,及项目报批报建、整体验收移交等过程中所需增加的管理性质的费用。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指项目建设过程中需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且列入我省现行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相关费用,包括工程勘察费、工程保险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节能评估费、环境影响评价费、联合试运转费等,不包括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并支付的第三方质量检测、监测监控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指项目建设过程中需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但前述费用中未包括的费用,如BIM技术应用、重大项目图审费、管线迁改、苗木迁移及临时租地、占道等费用,其中管线迁改(除雨污水管外)也可根据项目实际,列入暂估价中。


  三、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编制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参照本办法附件相应格式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应按照项目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及要求进行编制,并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条件和招标时的建设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浮动比例。


  招标控制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相一致。


  第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各项费用的确定,如现行计价依据和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相关政策文件已明确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各类费用,招标人应参考同期类似项目收费情况并结合市场因素,合理确定费用标准;未明确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暂估价:根据项目实际设置,具体数量和金额由招标人报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给定。


  (二)暂列金额:具体金额由招标人给定。其中,标化工地和优质工程暂列金额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规定按要求等级对应费率计算,其余费用根据项目实际设置。暂列金额不高于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的5%确定。


  (三)总承包管理费:根据项目实际,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中项目建设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取。


  (四)BIM技术应用费:参照《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浙建建〔2017〕91号)计取。


  (五)重大项目图审费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隧道类工程按有关文件计取相应的施工图审查费用。


  (六)管线迁改、苗木迁移、临时租地、占道等其他费用:根据工程实际,结合市场价格调研等因素综合计取。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报价依据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设计文件等,并结合工程特点、市场因素及企业自身情况进行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低于投标报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一定比例的计算值,其中总价合同形式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暂按1.2%。


  四、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但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也可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的其他价格合同形式。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合同约定调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编制期信息价(指投标截止日前28天所在月份对应的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等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参照我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采用总价合同的,其用于调差的人工及主要工程材料的消耗量,可参照同类项目的造价指标数据,在招标文件中事先予以约定,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造价指标指数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对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建筑面积、道路面积、桥梁面积、隧道断面、长度等设计规模发生变化而与初步设计不符引起的变更,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偏离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第十九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调整,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调整执行;合同无类似价格可参考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设计费、总承包管理费:工程调整部分的建设规模或工程造价,超过招标时总建设规模或总造价的5%以上时,其超出5%以上部分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设备购置费:按双方共同以询价或招标方式确定后的价格计入。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考虑让利幅度。


  让利幅度=1-投标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二十条 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对合同中发包人要求及原设计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书面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并构成变更时,其价款调整按合同中“变更”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就合理化建议的实施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情形约定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在满足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对承包人通过采用设计优化、先进施工技术及管理方式节约的费用,在满足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有权进行自主调配。


  第二十二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设备和主材,除达到国家规定的范围要求和规模标准而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外,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其价格。上述专业工程、设备和主材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联合招标,承包人签订合同的,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材料采购管理费和设备采购管理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附表5-1“工程总承包专项服务费计价表”中明确相应的费率,结算时计取相应的费用。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中各项费用应根据价格清单的费用构成、工程进度安排等合理约定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法。其中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可按以下规定进行支付。


  (一)设计费:通过施工图图审的,支付比例不少于50%;完成所有专项设计且通过主体结构验收的,支付比例不少于80%;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各项资料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不少于95%。


  (二)设备购置费:对采用询价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价格的设备,可按承包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相应节点和金额进行支付,但采购合同涉及款项支付的相关条款需提前报发包人批准。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根据经审核后的进度款支付申请按月或按节点进行支付,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累计支付金额不高于项目清单中相应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投标价格的90%,其中,发包人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60%;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五)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按月或节点进行支付,工程建设其他费和其他费用按照相应事项发生后,在最近一次工程款中进行支付,具体可通过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约定。


  (六)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视实际获得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加强项目投资的动态管理和监控,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考虑限额设计实现情况,结合实际完成产值支付,避免超投标价支付风险。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可能超投标价的调整事项,应及时与发包方沟通。


  第二十五条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结算审核时,重点审核本办法第十六条调整合同价款的有关内容,审核其建设的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暂估价中对采用参建各方共同参与询价或招标方式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和专项服务,结算时应将询价结果或招标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在结算审核时重点审核承包人就该采购或专业分包合同的履约情况。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9版)中“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表”同步根据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若上级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


  附件: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现将《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有助于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2014年我省列为全国首批工程总承包试点省,2016年省建设厅制定出台《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随着连续几年积极稳妥的推行,EPC总承包模式在工程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省市各级均缺乏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可操作性计价管理办法,项目在招投标及实施过程中碰到的各类计价问题因缺乏政策依据无法解决。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管理,有效解决在工程价款确定、工程计价管控及竣工结算等方面中出现的各类计价问题,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真正实现EPC项目建设模式的优势,保证我市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前期走访调研整理出的建筑企业反映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存在的焦点问题,制定了《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


  二、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正文和附表两部分,正文由总则、合同的价格构成、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附则等六部分组成,共3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共计3条,主要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的概念、文件的适用范围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阶段。


  (二)合同的价格构成


  共计7条,主要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的合同价格由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构成,并对各费用定义进行了规定。


  (三)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编制


  共计4条,主要对招投标阶段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如何编制进行规定。对暂估价的具体数量和金额要求招标人报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给定,并计入合同价。为确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足额到位,文件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报价的下限。


  (四)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共计8条,主要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形式和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及方式进行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形式,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同时明确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款可调整的五种情形。为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合理化建议实施所取得的工程经济效益可进行分享。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共计5条,主要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各类费用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以及结算原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承包双方应加强项目投资的动态管理和监控。同时规定了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审核时的审核重点。对参建各方共同参与询价确定的价格,结算时应将询价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六)附则


  共计3条,规定了本文件的执行时间及相关事项。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


  解读人:张冰冰


  电话:0571-87012416 13857120486


推荐阅读

直面CRS加持下的全球征税---国内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的避坑实务指南

【摘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配置比例上升,但CRS全球信息交换与金税四期系统上线,使海外资产监管进入透明化阶段。本文是笔者撰写的涉税合规指引系列文中的第十一篇。前十篇文章分别为港澳人士纳税身份认定与税务实务操作指南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从三起重大电商逃税案件说起——系统分析税局稽查逻辑及合规路径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外籍”“境外”“永住”“绿卡”背后的纳税义务和申报规范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从李雪琴案透视公众人物税务合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净值人群海外存款涉税合规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口贸易海外收款涉税合规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境内人士海外收入涉税合规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税收处理的关键流程及主要税种应对实务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网红“甲亢哥”如何在国内交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个人”“其他当事人”如何界定关系重大---试评《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本文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政策的解读,结合2025年税务稽查案例,分析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纳税的理论基础、税务风险点及税务机关监管路径,提出“事前规划—事中管理—事后应对”的合规建议。研究表明,监管升级下,高净值人群需摒弃隐匿申报思维,通过专业协作与凭证管理实现合规,这是规避风险与财富传承的关键。

  【关键词】高净值人群 海外资产 CRS 金税四期 纳税合规 税务稽查

  一、引言

  2025年以来,各地财税圈接连爆出入坑案例,金额令人咋舌:浙江某纳税人不申报境外收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72万元;上海某纳税人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境外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8.48万元;山东被稽查者补税金额高达126.38万元;湖北被稽查者补缴税款金额高达141.3万元。更夸张的是网红主播“柏公子”,用妈妈的香港账户收境外佣金1.2亿,这些大额资金来源于近几年来他与部分合作商家签订的“阴阳合同”,他将在直播平台带货的佣金一拆为二,一小部分走平台正常结算流程,剩下的大头则由其母亲个人银行账号线下收取,借此达到逃避直播平台抽成,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但最后他得到的补税与罚款合计1330万。

  这些案例不是偶然。当前,CRS,即全球税务信息交换,已经覆盖100多个国家,中国香港、新加坡、瑞士这些曾经的“资产避风港”全在交换之列。金税四期上线后,系统可以实时监控银行流水、社保、跨境转账。换句话说,你的海外资产,在税局眼里基本等于“透明”了。如此强监管下,高净值人群如何避免补税雷区,合法合规地保护自己的财富,变得尤为关键。

  二、海外资产纳税身份理论

  如今,很多人还在坚持过去的老思想,认为“钱在国外就不用缴税”。这种思想背后透露出的是对纳税居民身份的理解不准确。在本系列的第十篇文章港澳人士纳税身份认定与税务实务操作指南-专业文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中有对纳税身份的解读。在此,我们会对重点问题再次进行系统解读。

  (一)你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

  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两条标准说了算,并不是拿了外国绿卡、办了移民,就不是中国税务居民了。税局只认两个标准,与你有没有境外身份没关系。

  1. 标准一:“有住所”

  如果你的家人或资产还在国内,就符合这里所说的“有住所”标准。在税局审查的逻辑中,“住所”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房产,而是更贴近于“生活重心”。例如,你的配偶孩子在国内,或你在国内有公司或大额资产,哪怕你长期待在国外,也算在国内“有住所”,你的海外收入必须缴税。如今,个税缴纳主要依赖用身份证注册“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系统会直接默认你“有住所”,想享受“境外免税”根本没有机会。

  2. 标准二:“183天”规则

  即使个人没有中国户籍,但是只要在国内待够一定的时间,仍然要缴纳税款。如果是外籍人士,或者已经注销国内户籍的华侨,则需要依据其“每年在中国住多久”进行判断: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住满183天,且过去6年每年都住满183天(且没有单次离境超30天),就要对其全球收入缴税;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住满183天,但不满6年的,境外公司发的工资可以免税;如果住不满183天,则只缴国内收入的税。

  某外资企业的美国高管Mike,2025年5月在上海住了19.5天(1号到20号,其中20号当天离境),财务误算成18天,少缴了2200元税,最后还是被税局查出来补了款。这一例子可见识别确定税民身份与精准计算纳税金额的重要性,一点差错都有可能引发税务风险。新加坡籍人士Lina,2024年在华居住192天,但过去6年中有2年在华居住不满183天。经上海市税务局核查,Lina的收入分为两部分:上海分公司月薪(已缴税)和新加坡总部季度分红(未申报)。根据政策,因她在华居住满183天但不满“6年连续满183天”的条件,新加坡总部发放的分红可享受免税,最终无需补缴税款。这一案例也成为税务部门向外籍人士解读“183天规则”的典型参考。

  (二)五类主要的海外收入

  只要身份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海外收入几乎都要缴税,不同收入类型税率不同,一点不含糊,详细可以阅读下表:

1.png

 

  在高净值人群需要重点关注的资产中,保险市场规模快速增长。2024年,针对高净值人群的国际寿险新业务保费总额达410亿英镑(约合554.3亿美元),较2023年同比增长25%。其中,家庭保险市场稳健扩张,2024年,高净值家庭保险市场规模估值达462.5亿美元,预计至2033年将增长至609.9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约为3.12%。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重心已从“创富”转向“守富”与“传富”,所以保险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是个很好的选择。资产配置保险,可以锁定长期利率,对冲利率下行风险;构建“安全垫”,隔离家庭资产风险;提供终身现金流,应对长寿与养老危机;财富定向传承,降低传承成本;平衡资产组合波动性,提升抗风险能力。

  在财富管理体系中,信托始终是一种被高净值人群及机构投资者高度认可的工具。自20世纪初传入中国以来,信托制度不断完善,并在税务合规计划、资产隔离、家族传承、公益慈善等多个领域展现出不可替代的制度优势。截至2024年底,中国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已达21.8万亿元。信托的根基是资产独立,保证这部分资金不受个人风险牵连,结构也比较灵活,可以定制专属的方案,还能对债务隔离,防止资产被追偿。信托还是支持家族传承的有力工具,能够保障代际稳定,它具备“持续性管理”能力,资产不是一次性分配,而是根据目标持续调配,能实现从第一代到第三代甚至更远的家族治理稳定。此外,信托可通过财产隔离、收益递延等方式实现税务优化。在全球税制日趋透明和复杂的趋势下,高净值人群对合规合理的税务筹划需求不断上升。信托可作为税务安排的重要工具,通过财产隔离、收益递延、跨境结构协调等方式实现合法合规的税务优化。

  (三)税收协定的作用

  目前,中国已经和100多个国家签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相当于一个“减税绿色通道”。税收协定的核心好处在于两点:第一,降税率。例如,国内对股息征20%,但根据中加协定规定,加拿大公司给中国居民分红,只收10%的税;第二,确定归属。例如,中国居民在美国给客户做咨询服务,根据中美协定中提到的“在国外住不满183天,税只在国内缴”,因此在国外就不用缴税了。

  三、高净值人群存在的纳税雷区

  实务中,很多高净值人群不存在逃税的主观故意,更多的是对纳税规则的不了解,造成踩坑的情况。结合对2025年以来的稽查案例分析,我们总结了以下几个较容易频繁出现纳税问题的方面:

  (一)问题一:“拿了绿卡就免税”

  事实上,以“绿卡”为代表的身份规划只是表面功夫,只要家人、资产还在国内,税局就认定你是中国税务居民。正如前文提到的税民身份确认标准,税务机关判定税务居民身份时,核心看的是你的“实际经济利益中心”与在国内“居住时长”,而非单纯参照国籍或绿卡身份。税局会通过CRS查到所有海外收入,补税与滞纳金的结果是必然的。

  (二)问题二:海外收入“不申报”

  过去,信息化程度不高,海外资产信息不对称,“不申报”的问题并不凸显。但是,如今CRS让钱变“透明”了。中国香港、新加坡、瑞士等的银行,会把账户信息——包括姓名、余额、利息/分红等关键信息自动传给中国税局,美国虽然没加入CRS,但也有FATCA(海外账户法案),照样交换信息,使得海外资产无法藏匿。

  (三)问题三:以为“用公司持有资产就免税”

  我国对居民企业实行“全球所得征税”。国内高净值人士控制的海外企业,不管在国外是否免税,只要利润属于该高净值人士或国内企业,就得在国内申报缴税。不过,税收抵免优惠仍然能够享受到,在国外已交的税,国内可抵扣,避免重复交税。曾有人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免税,但他把300万利润转回国内没申报,结果被税局认定为“隐匿境外所得”,最终面临补税和罚款。有的高净值人士通过境外公司持有个人房产、股权等资产,认为这些资产产生的收益就属于企业所得了,与个人无关,无需申报。但中国实行“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只要这家境外公司是由中国居民控制的,且该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只是持有资产、获取被动收益,其利润即便未分配给个人,也可能“视同分配”,需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问题四:用个人账户收“境外货款”

  这种操作存在双重风险。在税务上,本应进公司账户的钱,进了个人账户,属于“隐匿收入”,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应该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要面对罚款。若金额超过100万,甚至可能需要面对刑事责任。我国对外汇有数额限制,个人每年只能换5万美元,境外货款走个人账户,属于“逃汇”性质的行为,外管局能罚你逃汇金额的30%。

  (五)问题五:外籍高管“算错居住天数”

  外籍高管在纳税时主要依靠居住天数进行判断纳税范围。一般情况下,在中国住满24小时算作1天,不满24小时(比如当天往返)算0.5天。很多人不计算“往返飞机上的天数”,结果就因为天数计算失误而少缴税,被税局稽查到。

  (六)问题六:免税补贴“没凭证”

  根据外籍人士的税收优惠补贴政策,外籍人士的“住房补贴、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可以免税,但要满足“有凭证(合同+发票)+金额合理”的要求,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四、税局的审查路径

  在CRS与金税四期的协助下,税局对于海外资产纳税的问题审查有着资深的逻辑与方法,纳税人的信息无所遁形。

  (一)税局获取信息的2个“杀手锏”

  1.CRS:全球银行“自动交信息”

  CRS是获取纳税信息的最主要渠道。境外银行、券商、保险公司会把“非居民账户”信息,包括余额、利息、分红在内传给当地税局,再交换到中国。比如,你在香港汇丰有100万存款,每年利息3万,这些信息都会自动进入到中国税局系统里,无法隐藏。

  2. 金税四期:大数据“抓异常”

  金税四期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可以整合个税申报、社保、银行流水、跨境转账,实现自动预警功能。例如,个人在申报“子女教育补贴”时,如果没有提交学校收费证明,系统就会自动预警。2025年,金税四期系统已经和银行、外管局实时对接,每一笔款项的情况,税局都一清二楚。

  (二)税局审查的5个重点方向

  1.身份审查:确定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

  税局会查户籍情况,包括个人近年在国内居住情况,家人、资产在国内的实际情况等,上述问题只要有一条符合,税局就会对该个人要求按中国居民标准缴税。

  2. 审查内容:确认是否“海外收入全面申报”

  确定身份后,税局会将CRS交换来的账户信息与本人的个税申报表上的“境外所得”进行比对,若存在差异,个人随时可能会面临被审查的风险。

  3. 审查路径:确认“钱怎么进出境的”

  每一笔款项在境内外的流通都会被仔细审查。如果有资金流异常,例如超5万外汇没申报、用个人账户收境外货款、股东借款年底没还等,都会被视为重点关注的对象。

  4. 审查证据:确认“凭证全不全”

  一般情况下,税局会按照“四流合一”的标准,要求纳税人提交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业务记录、银行流水、发票等。例如,主张海外收入缴过税是需要拿出境外的完税证明;主张该笔借款用于经营,得拿出采购合同。若没有证据支撑,纳税人的主张就站不住脚,税务风险因此而产生。

  5. 审查流程:确认是否需要“立案稽查”

  通常情况下,对于发生预警的账户,税局会先给“自查机会”,之后再考虑立案稽查问题。首先,自查。税局可能发短信或电话让本人梳理海外收入,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主动补税,避免罚款;如果在30天内主动补税申报,可以免罚;但是,如果在自查过程中不配合或者疑点多,税局则会启动稽查,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境外账户信息,甚至找境外金融机构核实,最后结果可能是“补税+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移送公安。

  五、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纳税的合规建议

  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与其踩坑补税,不如提前做好合规。

  首先,弄清楚你的海外资产。把境外的银行账户、股票、房产、信托都列出来,标注,尤其在国外缴税的证明、明细收集清楚。

  其次,要申报及时。每年3—6月个税汇算时,在“境外所得”栏填清楚,别漏报。同时,凭证要留好,尤其境外完税证明、合同、银行流水,都电子化存好,至少留存5年。对于外汇要合规,超过5万外汇要备案,境外货款走公司账户,尽量避免个人账户。

  最后,善于运用专业团队。海外税务太复杂,涉及的知识领域庞杂。“法财税”的专业团队可以协助算税、做税务规划,同时完成合同审查、涉及资产架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务规划。

  总之,在CRS与金税四期的监管下,海外资产已经没有灰色地带了。过去“藏钱不缴税”的做法,现在不仅要补税,还要缴滞纳金和罚款,甚至影响个人征信。对高净值人群来说,合规不是成本,是财富的保护盾。毕竟,只有合法的钱,才是真正属于你的钱。


我国非税收入体系、结构与特点

税收和非税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非税收入定义为“政府通过非强制方式提供服务、管理国有资源或施加经济处罚时所获得的公共收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银行将非税收入视为税收收入的“次要但稳定的补充形式”,用于调节财政波动和支持非市场领域的公共服务。

  相比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一定基于广泛的缴纳义务,而是与政府提供的特定服务或特定资产使用权利相关联,因此具有更强的经济对价特征,通常具有有偿性、专用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在全球财政压力日趋上升的背景下,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非税收入的作用,尤其是在应对财政赤字、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增强财政自主性方面,非税收入发挥了重要补充和调节作用。特别是资源型国家、转型经济体以及地方政府,更广泛地依赖非税收入来维持预算平衡和公共事务运作。

  我国非税收入的构成

  按照2016年颁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我国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从收入类别看,我国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12大类,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从收入性质看,我国非税收入项目分属不同预算类别,并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管理。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非税收入(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与税收收入一并统筹安排,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日常财政支出。政府性基金收入具有明确的专项性,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建设基金等,专款专用,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及社会事业发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本转让收益和股利分红,重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资本金注入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三类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并通过转移支付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方式,在更高层次实现与税收收入的统筹平衡。

  从收入规模看,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24年财政收支情况,2024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本预算收入28.86万亿元,其中非税收入合计约11.36万亿元。这其中,体现所有者权益性质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特许经营收入等在非税收入体系中占比较高。

  从收入归属看,我国非税收入归属分为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地方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以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收入,具体比例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演进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经历了从无序到规范、从分散到统一的不断演进完善过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税收入处于辅助地位,主要表现为少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这一时期的非税收入管理尚未形成体系,具有明显的计划性和指令性特征。

  1978年改革开放后,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地方政府为弥补财政缺口,大量设立收费项目,导致预算外资金快速膨胀。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管理粗放,“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突出,非税收入规模急剧扩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重新调整,国家开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推行“费改税”改革,土地出让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财源,非税收入结构开始优化。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不断推进,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进入规范期,预算外资金概念被取消,非税收入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建设轨道。尤其是2016年、2020年财政部分别发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对非税收入管理作出系统性规范要求,并体现突出数字化管理、优化服务和绩效导向,是对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重要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这一改革旨在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力保障,缓解财政压力,同时推动非税收入全面纳入预算体系,实现全口径收支管理与财政透明化。

  我国非税收入的特点

  我国非税收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制度补充与结构调节作用。其历史功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调节工具”逐步转型为市场经济框架内的“财政调控与政策导向手段”。非税收入在特定阶段缓解了税制不完善与地方财力紧张的矛盾,支撑了公共服务供给与资源性资产配置。尤其在“土地财政”“专项基金”与“事业单位收费”等机制中,体现出其作为准税收、专项预算与政策引导工具的三重功能。

  相较于税收收入,我国非税收入在收入来源、征收机制、用途控制等方面呈现出鲜明特点。

  强制性与自愿性并存。非税收入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具备与税收类似的强制性,另一方面表现出市场交易下的自愿性。例如,罚没收入、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典型的强制征收属性。交通违法罚款、环保超标处罚等项目,基于法律强制实施,被动发生且不具交易对价性。而护照工本费、考试报名费、图书馆服务费等更倾向于自愿支付,是基于服务请求而发生,类似市场交易中的服务收费。这种混合性要求非税收入的政策设计在法治与灵活之间需要取得平衡,过强的强制性易引发“罚款创收”争议,而过弱的规范性会造成征收失序与收费泛滥。

  有偿性与目的性明确。非税收入的显著特点是有偿性,即政府通过提供特定服务或资源使用权来换取对价资金。这一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使用收入中尤为突出。例如,使用无线电频段需缴纳频率占用费、使用港口设施需支付港务费等,体现出政府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对价关系。此外,非税收入往往具有特定的用途方向,即目的性。例如,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专款专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能用于支持残障人群安置服务、土地出让金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等。这种目的性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税收的一般性财政功能,更适用于财政支出的“定向供给”。

  收入来源多元,管理机制分散。与税收由税务部门集中征收不同,非税收入通常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依据法定授权独立征收。这种模式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收入项目繁杂。据财政部相关文件披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度数量较多,目录项目高达数百项。虽然经过多轮清理压减,现有项目已大幅减少,但仍保留若干项收费和基金项目,各部门按职能设置,仍可能存在重复设项与交叉征收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收缴机制不统一。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的征管职责已划转至国家税务部门,但仍有若干收入项目(如国有资源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尚未完成划转。这些项目的征收和使用在透明度与规范性方面仍需提升,部分环节还存在“坐收坐支”隐患,不利于全面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

  波动性高,不适合作为稳定性收入。非税收入受经济周期、政策调整、资源价格等因素影响较大,缺乏稳定性。尤其是国有资源出让收入(如土地出让金),易导致地方财政的土地财政依赖。在经济下行期,这部分收入骤降,会加剧财政赤字风险。此外,一些行政罚没类收入本应具有“消极递减性”(即违法减少则收入应减少),但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却将其作为预算安排来源,这种错位使用不仅违反财政中立原则,也容易诱发执法异化。从财政结构角度看,非税收入的不可持续性和不可预测性,决定其不宜作为长期支出的支撑工具,而应更多用于短期项目支出、应急财政安排或特别基金注入。

  制度弹性强,政策空间大。非税收入的制度设定比税收更具灵活性,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等方式实现宏观调控。例如,在疫情期间,多地政府主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缓征资源性费用,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非税收入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如环保、水利、教育)引导资金流向国家重点领域,实现结构性调节。这种制度弹性使非税收入成为财政政策工具箱中的重要一环。然而,灵活性过强也可能导致政策滥用,一些部门可能会以“基金”“服务”名义增设收费项目,形成隐性税收,削弱财政的公开性与公信力。

  财政责任与问责机制尚不健全。非税收入往往由使用单位或征收单位自行管理,其使用和监督责任机制尚不健全。部分部门存在“收支挂钩”现象,即谁收谁用,缺乏统筹机制。这不仅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也可能引发资源浪费或寻租风险。2016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明确要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在基层落实中仍存在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和事业单位对项目收入的归属权存在误解,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受限。

  梳理非税收入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在项目设定、征收机制、预算统筹、公众参与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例如收入来源过度依赖资源性资产、管理机制碎片化、财政统筹能力弱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作了部署安排,为下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