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21]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10
文号:沪府办[202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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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上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10日




2021年上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


  2021年,上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在国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基础上,调整完善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等管理措施,严防违规乱设审批和变相审批。搞好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责清单的衔接,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常态化实施精准放权。进一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针对重要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改革,加大放权赋能力度。发挥好放权部门的传帮带作用,帮助承接部门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审批运行情况、事项取消下放承接情况的监督评估,集中开展一次“回头看”。


  3.深入推进“一业一证”“证照分离”改革。在浦东新区率先对首批31个行业试点“一业一证”改革,逐步将仅涉及地方事权的25个试点行业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在全市范围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对部分事项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4.拓展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在生产经营许可、项目投资审批等领域,广泛推行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梳理编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目录,将信用信息充分运用到事项办理过程中。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


  5.着力规范审批中介服务。对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改革落地成效进行评估,持续精简规范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事项。调整完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保留的事项加快编制中介服务指南。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


  二、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


  6.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全市推行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扩大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范围。巩固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成果,实现全流程“一个环节、一天办结”。推动营业执照变更与高频许可证变更联办。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探索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


  7.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投资管理,优化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和平衡衔接机制。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进一步扩大施工图免于审查的范围,加快推行区域评估制度。推进“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在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再造挖掘道路施工审批流程,优化水电气网等公用事业接入服务,推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


  8.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聚焦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重要民生项目,优化项目推进机制。破解项目用地瓶颈,对重大项目通过净增空间指标予以保障,对其他项目通过减量化指标予以保障。简化优化控详规划管理流程,扩大规划实施深化适用范围。加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力度,灵活开展分段实施,优化相关审批手续。


  9.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实施外资提质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外商投资议事协调、投诉和兜底服务机制,完善重点项目保障机制,用好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提升项目落地转化效率。坚持联系走访服务企业机制,打造政企合作圆桌会议名片,统筹解决企业问题。深化“一网通办”国际版涉外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提供全生命周期便利服务。


  10.促进新兴业态健康发展。探索适用于新业态新模式“沙盒”监管措施,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门槛,创新新型跨界产品和服务审批制度。及时调整完善市场监管、劳动保障、税收征管、支付清算等政策措施,推动在线新经济加快发展。完善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新兴行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管理。


  三、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11.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破除影响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加大对就业歧视及违法职业中介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各类群体多渠道灵活就业。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推行档案在线服务。再造就业登记、职工参保登记、社保卡新增、补贴申领办理流程。


  12.打造最优人才发展生态。畅通海外高端人才来沪工作渠道,完善留学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完善居住证政策,用好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国内人才等落户政策,为各类人才来沪创新创业提供便利。进一步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推动审批权限全面下放至各区。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分类评价标准,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定。


  13.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试点“三不一综合”体制机制,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改革科技成果权属管理,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基础研究长周期择优稳定资助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进一步下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权限。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一站式、一网式、精准化、个性化服务。


  1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推进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深化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机制,强化长三角等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试点。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企对接,帮助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15.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实落细。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将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纳入直达资金范围。抓好惠企政策兑现,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服务,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推进退付无纸化,加快退付速度。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等情况开展检查。


  四、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16.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深化监管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监管事项,落实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各类监管方式,制订完善分行业、分领域、分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持续完善处罚裁量基准,拓展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领域,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抽查。


  17.发挥信用监管效能。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清理规范失信约束措施。落实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指导意见,推动各行业领域出台实施细则,优化修复流程并纳入“一网通办”办理。制定行业信用分类评价标准,根据行业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强化信用结果应用,减少对守法诚信企业的检查频次。


  18.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重点监管领域数据汇集,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将更多事项纳入联合抽查范围。探索建立自我评估、外部评价、整改提升的监管效能评估体系。


  19.守好安全和质量底线。加强临床试验和应急审批的药械产品监管,深化药品质量安全、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提升特种设备治理能力,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改革,全面应用“上海智慧电梯二维码”。整治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不规范诊疗行为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规问题。建立欺诈骗保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欺诈骗保行为加强部门联合排查。


  20.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引导企业进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引入第三方机构科学评估企业标准的质量。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提升行业协会商会自我约束、自我监管能力。扩大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体系覆盖面,便利消费者监督,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五、为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增添便利


  21.再造办事服务流程。深化“一件事”改革,推动基本覆盖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积极探索“好办”服务,大力推行“快办”服务,鼓励为特殊人群提供“上门办”服务。持续扩大全市通办、跨区域通办事项范围,深化长三角“一网通办”。推进“两个集中”改革,推动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下沉基层办理。


  22.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持续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市场,落实养老领域扶持措施,支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推进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推动上海老年人异地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等待遇。构建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开展线下托育服务市场分类规范工作。


  23.优化卫生健康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互联网健康咨询、远程辅助诊断等服务。根据病种分级分类实施互联网问诊管理,为市民提供咨询、预约、查询、支付等统一服务入口。推进居民健康档案及身份识别、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等信息在不同医院互通互认。加强职业健康保护,提供“一站式”精准服务。


  24.创新医保服务方式。推动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线上办理,优化生育保险办理业务流程。整合医疗费报销“一件事”、医保电子凭证等举措,鼓励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清理医保定点机构不必要的申请条件和要求,将更多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定点管理。


  25.扩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深化公证“最多跑一次”服务和“一次都不跑”试点。修订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引导鉴定机构加强自身人才、技术、设备建设。做好境外仲裁机构业务机构设立登记管理工作,积极争取签证便利、工作许可等扶持政策。


  26.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


  27.保障特定人群服务需求。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对救助对象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实现一次申请、一次认定、救助联办、服务叠加。简化工伤保险领域证明材料和事项,压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时限。畅通困难群众求助热线,完善特殊困难残疾人访视制度,对困难群众及时开展救助。


  六、支持重点区域改革先行先试


  28.支持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扩大“一业一证”改革综合效应,探索重点产业全链条审批管理服务系统集成,为产业发展量身定制“一件事”套餐。深化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平台建设,更好支撑“一业一证”、告知承诺、智能审批等改革。建立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应用技术手段构建行业综合监管场景,打造智慧监管模式。


  29.支持临港新片区建设。开展重点领域综合审批改革,完善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推出一批信用监管、风险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应用场景,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综合执法体系。在登记注册、工程建设、产业、人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领域打造全流程“一站式”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全程网办和智慧审批。


  30.支持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围绕企业设立、就业、社保等便民利企高频异地办事需求,进一步统一办理标准,探索“跨省授权通办”新模式和“一件事”跨省通办。推动实现示范区内企业登记事权基本一致。建立统一的人才一体化评价互认体系,构建示范区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互认机制,探索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B类)互认。


  31.支持科创中心承载区建设。做好事权承接工作,在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环保、绿化、水务和综合验收等方面,重塑审批流程和议事机制。推动张江科学城人才新政落地见效,强化人才安居保障。有序扩大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入境便利化试点范围,健全完善“白名单”制度和联合监管机制。


  32.支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将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的创新政策固化为常态化制度安排。探索在数字贸易、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等领域试点更多扩大开放措施。开展国际人才管理改革试点,完善长三角企业海外人才互通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商标注册、商事登记等公共服务窗口功能,为企业提供“一窗通”服务。


  七、强化改革支撑保障


  33.完善改革协调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各项改革举措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促进“放管服”改革与“一网通办”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的协同联动,形成推动改革工作合力。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为深入推进改革提供坚强保证。


  34.发挥示范引领和法治保障作用。抓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推出一批有含金量的改革举措,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及时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保障各项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


  35.加强改革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完善“好差评”制度,倒逼政府部门深化改革、改进服务。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现改革中的跑偏走样等问题及时纠正,探索建立公开曝光和内部通报机制,加强政策督促落实和跟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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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