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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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明确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规范团体标准的推行与应用,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3月19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合规开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注协章程》)等规定,结合中注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在《中注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注协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中注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注协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注协成立“团体标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中注协秘书长担任,成员由中注协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中注协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批准发布,以及中注协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决策和指导标准贯彻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团体标准办公室”(以下简称团标办公室),设在信息技术部,承担中注协团体标准建设的日常事务,包括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审查和修订等阶段的组织实施、沟通联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中注协团体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团标办公室归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原则上应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等阶段进行。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可视情况采用快速程序:


  (一)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或经一定规模的实践检验证明可行的标准转化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二) 对现行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技术审查阶段。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一条 中注协、地方注协、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联合申请立项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立项材料应包括:


  (一)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1);


  (二) 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立项申请的标准分多个部分的,应分别提供各部分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等材料。


  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第十三条 团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立项评审。团标办公室召集评审小组,采用函件或会议方式,对申请立项的团体标准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得出评审结论,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见附2)。本阶段应保留详细的会议纪要、邮件往来内容等。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由来自中注协、地方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立项评审。通过立项评审的团体标准,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即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由团标办公室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原则上,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在列入立项计划后12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 未通过立项的团体标准,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申请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组,报团标办公室审议同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团体标准起草组成员应具有该领域标准化工作专业能力,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及相关编制规则的要求起草,包含标准文本的所有必要要素,内容详细、具体、可操作。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要求见附3。


  第十九条 本阶段应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4)。起草过程中的重要沟通和协商记录可作为支撑性文本,随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团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覆盖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方,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用函件或会议方式,应保留详细的会议纪要、邮件往来内容等。征求意见应明确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起草组负责收集和整理反馈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5),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对征求意见稿有重大修改时,应再次征求意见。此时,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应主动向团标办公室提出延长或终止项目申请。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团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团标办公室召集审查小组,采用函件或会议方式,对团体标准的内容、意义、编写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查,得出审查结论,形成团体标准技术审查表(见附6)。本阶段应保留详细的会议纪要、邮件往来内容等。


  第二十三条 审查小组由来自中注协、地方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团体标准起草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向团标办公室提交的团体标准审查材料应包括:


  (一) 送审稿;


  (二) 编制说明;


  (三)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 其他支撑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不少于审查小组成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审查。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起草组负责收集和整理审查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7),对送审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以下简称报批稿)。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由审查小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此时,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应主动向团标办公室提出延长或终止项目申请。


  第五节 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团体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和决定批准。报批材料应包括:


  (一) 报批稿;


  (二) 编制说明;


  (三)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 团体标准技术审查表;


  (五) 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 其他支撑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获得批准的团体标准,由团标办公室组织校准、编号和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未获批准的团体标准,根据批示意见返回相应工作阶段,从相应阶段开始按顺序重新执行本程序。


  第六节 编号及发布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CICPA)、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第三十一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三十二条 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CICPAXXXX.1—XXXX”。


  第三十三条 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CICPAXXXX—XXXX”。


  第三十四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CICPAXXXX—XXXX/ISOXXXXX:XXXX”。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获得批准后面向社会发布。


  第七节 复审


  第三十六条 团标办公室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对已经公开发布的团体标准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七条 复审需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和适应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得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结论,形成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8)。团体标准按照复审结论进行处理:


  (一) 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 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 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八节 团体标准项目的调整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外部环境、规范对象、工作组构成等变化时,可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见附9)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对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协商后,可撤销团体标准项目:


  (一) 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生冲突;


  (二) 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再制定;


  (三) 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该团体标准内容;


  (四) 团体标准起草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 团体标准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制定定;


  (六) 其他确属应予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条 版权。中注协团体标准版权属中注协所有。未经中注协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印刷、销售和进行网络传播。


  第四十一条 标识。中注协团体标准的标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为“CICPA”。各机构和部门只有在获得中注协授权后才能使用此标识。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使用中注协团体标准时,应取得中注协书面同意。在以中注协团体标准开展培训、认证、测评等活动前,应获得中注协批准授权。


  第四十三条 涉及专利。中注协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项目牵头单位应在立项申请前与专利所有单位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以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所有单位的认可和书面承诺。


  第四十四条 共同标准。中注协与其他机构共同制定和发布的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各方就标准开展的认证、测评等活动前,应就相关责、权、利协商一致。


  第四十五条 法律维权。中注协作为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中注协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所有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第四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由中注协统一管理,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中注协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中注协组织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注协推动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注协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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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