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规[2020]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12-18
文号:沪府规[2020]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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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推动国家和本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维护经济秩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审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大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力度


  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宏观调控部署以及本市相关重要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区、各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着力关注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等情况,及时揭示和反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瓶颈,揭示和反映相关调控部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政策落地生根、不断完善,发挥政策效应。


  (二)加强对公共资金的审计


  推进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内的政府“全口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决算草案审计;加强对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三农”、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对纳入预算的重大公共资金、重大投资、重点公共工程开展跟踪审计监督;加强对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情况的审计监督。紧紧盯住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过程,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共资金安全。把绩效理念贯穿审计工作始终,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等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等方面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


  (三)深化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实行主要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轮审制度。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深化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着力检查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人员)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准确客观界定领导干部(人员)应负的责任,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四)加大对资源环境保护利用的审计力度


  加强对土地等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和公共建筑节能,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和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等的审计。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资源环保政策落实到位,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五)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


  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环境保护和城市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区域性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推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维护经济社会运行安全。


  (六)加大对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


  围绕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加强对行政审批等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资源交易等经济运行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示和反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揭示和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促进廉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要予以修订或废止。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


  (二)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


  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在现场审计阶段,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积极协助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三、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一)健全整改责任制,完善整改责任体系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认真研究、逐项整改,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被审计单位要在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告。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整改督促检查,确保整改的质量和效果


  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本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建立审计整改督查督办机制。要完善审计机关与政府督查部门的联动机制,针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审计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联合开展专项督查。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实行“清单式”管理,逐个“对账销号”,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联合督查常态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


  (三)建立部门会商机制


  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涉及的单位,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政策、体制、机制、制度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疑难问题,及时进行会商,研究和协商解决措施,或提出完善政策和体制、机制、制度的办法和对策,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


  (四)严肃整改问责,维护审计监督严肃性


  各区、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或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告知审计机关,或向审计机关反馈的整改情况失实的,或无故不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的,或对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审计机关可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力的,相关部门要严格追责问责。


  四、不断提升审计能力


  (一)强化审计队伍建设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审计队伍专业化水平,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逐步建立审计机关公务员交流制度,推进审计干部与各级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双向交流任职。加强审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


  (二)推动审计方式创新


  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审计滚动项目计划库、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轮审库和投资审计项目储备计划库,加强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探索预算执行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的办法,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可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三)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


  积极推进“上海数字化智能审计工程”和数据综合分析团队建设,探索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和数字化审计平台。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审计机关开放,推进有关部门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审计机关要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单位数据与行业数据以及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


  (四)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


  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和重点,切实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不同行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分类指导和监督。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


  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


  (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加强上下级审计机关、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各级审计机关向同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制度,努力实现审计成果和信息及时共享,提高审计监督成效。


  (三)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探索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各区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依法依纪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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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