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0]53号 广东省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18
文号:粤人社规[20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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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8日



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部署,以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为目标,在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建设、经办管理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对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按照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文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要求,提高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规范化水平,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


  二、统一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企业养老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规范企业养老保险各项政策。


  (一)规范参保范围和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可以自愿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逐步统一单位缴费比例。


  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目前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4%的市,从2021年1月起调整为14%;2021年底前将全省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三)逐步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全省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统一全省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


  统一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为依据核定参保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采取逐步归并片区的办法,用5年左右时间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到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相关市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制订过渡工作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基本养老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病残津贴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包括自行发放、多发、少发的待遇项目及超出的标准,各地应于2021年底前完成清查并按要求规范。


  规范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与国家统一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相一致的原则,省统一实行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办法。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实行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待遇计发参数,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抓紧研究稳妥调整社保年度相关政策。


  三、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一)基金统收。


  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各项基金收入全部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征收机构征收的养老保险费、中央及省内各级财政补助、中央调剂下拨资金、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以及其它项目收入。各地社保费征收机构在养老保险费征收环节将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2020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并存放在各市的基金累计结余,在2030年12月31日以前分期分批逐步归集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2021年1月1日以后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市当期基金结余,以定期存款存放当地,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二)基金统支。


  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省统一安排资金拨付。基金支出项目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核定的本省养老保险待遇总额、转移支出、中央调剂上解资金、退费支出?以及其它项目支出。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基金拨付至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再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拨付至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为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市预留2个月养老保险待遇支出额在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中作为周转金。省级统筹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税务部门共同编制,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各市应按照省统一安排,提出本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计划。强化基金预算的硬约束,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地方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实行全程预算监督,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五、统一责任分担机制


  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根据本省基金收支总体状况,在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区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


  在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有当期结余的情况下,对各市出现的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统收的基金予以解决。在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出现当期收支缺口时,各市出现的当期收支缺口由省和地方分担:若收支缺口市完成省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收支缺口全部由省的累计结余基金承担;若收支缺口市未完成省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则收支缺口由省、市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可优先从2020年12月31日前省存放在当地的基金累计结余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各市2020年12月31日的累计结余基金数额,以省审计厅牵头组织的审计出具结论为准。对于地方违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增加的支出,由当地政府自行负担。


  市与县(市、区)之间的基金缺口分担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


  六、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持续完善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省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监督及经办业务监督。推行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卡应用全覆盖,实现全省业务经办和服务“一卡通”,大力推进电子社会保障卡,开展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线上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实行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交换共享,为养老保险决策管理科学化提供支撑。


  七、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异地通办。通过信息归并方式,实现参保人省内缴费统一管理。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力口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嵌入式经办基金风险防控系统,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经办管理中,实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积极开展信用评级评价和分类监督,事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各级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基金监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


  八、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加强对各地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方面工作的监督,考核结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地方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业绩好的地方予以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九、强化工作组织领导


  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承担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责任,严格落实省级统筹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工作,确保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我省顺利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省级统筹考核验收。


  本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9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以下简称“112号文”),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各省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激励约束机制“七个统一”的新要求。根据112号文要求和省政府会议部署,起草了《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出实施意见,明确相关政策内容,确保完成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工作任务,顺利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我省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验收目标。


  二、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


  2.《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


  三、主要政策内容解读


  《实施意见》主要对七个方面的政策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是统一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二是统一基金收支管理;三是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四是统一责任分担机制;五是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六是统一经办服务管理;七是统一激励约束机制。具体说明如下:


  (一)统一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1.规范参保范围和条件。用人单位和职工应依法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依法参保。同时,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违规通过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2.逐步统一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2020年底前全省统一为14%;2021年底前,全省由14%过渡至全国统一的16%。


  3.逐步统一缴费基数。


  一是统一全省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按照112号文规定,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不得采用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对比的方法。


  二是逐步统一全省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下限标准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市,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


  4.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应按要求规范。二是规范全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与国家统一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一致的原则,完善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按照112号文规定,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待遇计发的参数,过渡办法另行统一制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从2021年1月起实行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期基金收入从2021年起按照112号文要求全部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在征缴环节直接划入省级专户。各地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在2030年以前分期分批逐步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省级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统一安排资金拨付,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级统筹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各市按照省统一安排,提出本市基金预算计划,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地方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实行全程预算监督,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统一责任分担机制。


  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地政府是本地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的责任主体。建立各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机制,全省基金有当期结余的情况下,各市的缺口由统收的基金予以解决,全省基金出现当期收支缺口时,由省和地方分担,若地方完成省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缺口由省的累计结余基金承担;若地方未完成省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则缺口由省和地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对于地方违规支付待遇增加的支出,由当地政府自行负担。


  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建立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省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监督、经办业务监督。社保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开展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人社、税务、财政等部门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


  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异地通办。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


  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地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方面进行监督,对业绩好的予以奖励,出现问题的予以问责,进一步压实各地、各部门主体责任,激发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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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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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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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