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上半年税务稽查统计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1999-08-09
文号:国税发[1999]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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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1999年1月至6月全国税务稽查统计情况通报如下:

  据各地税务稽查月报表统计,1月至6月,全国税务稽查机构累计查补总额20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1亿元,增长32.3%。其中:查补税款18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9亿元,增长27.4%;滞纳金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亿元,增长157.8%;罚款1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8亿元,增长67.5%。实际入库总额17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7亿元,增长46.9%。其中:税款16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8亿元,增长43%。上半年报表数据具有以下特点:

  一、查补总额增幅较大。1999年上半年国税局稽查机构查补总额11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8亿元,增长31.5%。其中:查补税款9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1亿元,增长26.6%;滞纳金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亿元,增长128.3%;罚款1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亿元,增长68.4%。1999年上半年地税局稽查机构查补总额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3亿元,增长33.2%。其中:查补税款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亿元,增长28.3%;滞纳金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亿元,增长183.1%;罚款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亿元,增长65.5%。

  二、罚款比例有所提高。1999年上半年全国平均罚款比例10.5%,比上年同期提高了2.5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平均罚款比例13.3%,比上年同期提高了3.3个百分点;地税局平均罚款比例7.2%,比上年同期提高了1.6个百分点。罚款比例国税局员高的为36%,最低的为4%;地税局最高的为24%,最低的为2%。国税局有11个地区、地税局有26个地区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罚款比例10%的目标。

  三、入库比例上升较快。1999年上半年全国平均入库比例85.6%,比上年同期提高了8.5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平均入库比例88.8%,比上年同期提高了9.4个百分点;地税局平均入库比例81.6%,比上年同期提高了7.4个百分点。入库比例国税局最高的为121%,最低的为54%;地税局最高的为101%,最低的为60%。国税局有9个地区、地税局有18个地区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入库比例85%的目标。

  四、存在报表差错、晚报现象。6月份报表数据存在差错的国税局有浙江、湖南、四川、甘肃、青岛、大连,地税局有陕西、甘肃。报表晚报的国税局有贵州、甘肃、青岛,地税局有广东、陕西、甘肃、广西。

  上述统计情况表明,1999年上半年税务稽查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应看到仍有一些地区的罚款比例和入库比例未达到总局提出的目标,报表差错、晚报现象未能减少。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查处力度,不断提高稽查报表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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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