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1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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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称“试点”)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明确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以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以下行业(产品)纳入试点范围:


  (一)试点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执行)


  1.稻谷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11);


  2.牲畜屠宰(国标行业代码C1351);


  3.禽类屠宰(国标行业代码C1352);


  4.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53);


  5.蔬菜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71);


  6.豆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392);


  7.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99);


  8.米、面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1);


  9.速冻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2);


  10.其他方便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9);


  11.肉、禽类罐头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51);


  1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62);


  13.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69);


  14.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99);


  15.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23);


  16.精制茶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530);


  17.棉纺纱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11);


  18.麻织造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32);


  19.缫丝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41);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0);


  21.木质家具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110);


  22.木竹浆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211);


  23.中药饮片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2730);


  24.中成药生产(国标行业代码C2740);


  25.正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C6210);


  26.快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C6220)。


  (二)试点产品


  1.干青花椒生产;


  2.骨制品(骨粒、骨粉)生产;


  3.瓜子生产;


  4.猪小肠加工。


  二、核定扣除方法及扣除标准


  (一)投入产出法


  对“乳制品制造”等7个行业(产品)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扣除标准详见《采用投入产出法试点的行业(产品)扣除标准》(附件1)。具体包括:


  1.乳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4);


  2.棉纺纱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11);


  3.缫丝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41);


  4.中药饮片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2730);


  5.骨制品(骨粒、骨粉)生产;


  6.瓜子生产;


  7.猪小肠加工。


  (二)成本法


  对“植物油加工”等26个行业(产品)采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2月15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上年实际耗用对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并以上年实际耗用,作为本年度农产品耗用率。调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填报《成本法核定扣除企业实际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调整表》(附件5)。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行业(产品)具体包括:


  1.植物油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3);


  2.稻谷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11);


  3.牲畜屠宰(国标行业代码C1351);


  4.禽类屠宰(国标行业代码C1352);


  5.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53);


  6.蔬菜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71);


  7.豆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392);


  8.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99);


  9.米、面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1);


  10.速冻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2);


  11.其他方便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9);


  12.肉、禽类罐头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51);


  13.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62);


  14.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69);


  15.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99);


  16.酒的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1);


  17.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23);


  18.精制茶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530);


  19.麻织造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32);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0);


  21.木质家具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110);


  22.木竹浆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211);


  23.中成药生产(国标行业代码C2740);


  24.正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C6210);


  25.快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C6220);


  26.干青花椒生产。


  (三)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当年内可参照所属行业、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四)兼营业务处理


  1.除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应将不同核定扣除办法涉及的业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定。


  2.试点纳税人适用不同扣除标准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扣除标准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低适用扣除标准。


  3.本公告所称分别核算,是指对原材料耗用、库存商品、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收入等相关科目均分别核算。


  三、纳税人从事已纳入全国或全市统一核定扣除试点行业(产品)以外的农产品加工业务,企业自愿申请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的,由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以下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一)申请。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但未纳入全国或全市统一核定扣除试点行业(产品)以外的纳税人,企业自愿申请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附件3);


  2.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


  3.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及原材料构成情况;


  4.成本归集方法及相关情况说明;


  5.农产品扣除标准的测算方法,以及扣除标准的测算说明(包括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试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后,由区(县)税务机关组织召开评定会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企业资料上报市税务局。


  (三)审定。市税务局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由市税务局下达。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市税务局下达的核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市税务局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附件1《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五、按本公告规定新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并填报《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表》(附件6)。若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填报《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期转出情况表》(附件7)。对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六、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要求,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七、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发布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经商重庆市财政局,我们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和相关说明


  一是《公告》对我市此前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相关文件进行了整合和规范,将前期所有已纳入试点的行业(产品)在本公告中进行汇集,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更容易掌握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公告》对部分前期按产品试点的行业进行了规范,统一更改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的有关行业划分进行确定试点范围,以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更好的掌握纳入试点的行业(产品)范围。如:将“大米加工”改为“稻谷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11)”;取消“榨菜”产品试点,改为将“蔬菜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71)”纳入试点范围等。


  三是《公告》将部分原使用“投入产出法”扣除的行业(产品),改为按照“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以便于部分耗用农产品以及产品种类(品级)多、产品种类不断变化、同时存在兼营“成本法”和“投入产出法”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减轻财务核算难度,及降低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如:从事牲畜屠宰(国标行业代码C1351)的企业,容易兼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53)业务;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99)企业耗用的农产品和产品种类繁多等。


  四是《公告》将原使用“成本法”并按照统一标准扣除的行业(产品),统一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农产品耗用率,使纳税人的核定扣除标准更符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五是《公告》将“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代码C1399)、“方便食品制造”(代码C143)、“肉、禽类罐头制造”(代码C1451)等行业(产品)纳入试点范围,使我市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进一步扩大。


  六是《公告》对新纳入试点纳税人实行核定扣除初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了当期应转出进项税额申报时的填报方法。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无需按照新纳入试点的规定,对库存农产品以及产成品、半成品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七是《公告》对试点纳税人的申报及资料提出明确要求,并对试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申报表填写方法进行了明确。


  八是《公告》明确了我市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试点的纳税人,每年对已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调整的时间要求。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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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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