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1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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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推动小店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活力,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非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按实征收和核定征收。


  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非住房房产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非住房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非住房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住房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其转让收入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拍卖、受赠等特殊情形下转让非住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三、采取按实征收方式时,纳税人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非住房房产原值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必须诚信纳税,在转让非住房过程中通过低报、瞒报成交价格等虚假申报方式进行偷税的,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教唆、协助他人偷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推动小店经济发展,盘活非住房房屋设施,释放闲置空间资源,增加商业资源供给,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活力,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非住房类型


  非住房是除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产,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车库、车位等。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按实征收和核定征收


  (一)按实征收。个人转让非住房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非住房房产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非住房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转让房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每次转让非住房房产收入额,是指纳税人转让非住房房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不管分多少次取得收入,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非住房房产收入。


  非住房房产原值是指:


  1.自建房产: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2.购买非住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非住房房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进价格及其他有关费用。


  转让非住房房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产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不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不包括装修费用、贷款利息支出。


  (二)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凡个人转让非住房过程中未能提供完整、准确非住房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实行核定征收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个人转让非住房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非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3%。


  四、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非住房购置原价或者取得房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个人在转让非住房房产过程中通过低报、瞒报成交价格等虚假申报方式进行偷税的,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教唆、协助他人偷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行时间以纳税申报受理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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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