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发[2020]91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28
文号:京司发[20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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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2020年市司法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28日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做好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工作,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仲裁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


  设立业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仲裁机构,是指在外国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境外仲裁机构经登记可以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民商事争议开展涉外仲裁业务。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业务机构(以下简称业务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第四条 业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仲裁员在中国工作、生活期间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仲裁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北京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负责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的登记,对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依法实施管理。


  第七条 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境外合法成立;


  (二)实质性开展仲裁及相关争议解决业务5年以上;


  (三)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四)拟确定的业务机构负责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拟确定的业务机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未在其他机构任职。


  第八条 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设立业务机构的申请书;


  (二)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相关情况说明及承诺书;


  (四)仲裁机构的章程、仲裁规则、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介。


  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以中文为准。


  第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司法局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就业务机构登记事项向司法部备案,待司法部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向业务机构颁发登记证书。


  第十条 业务机构应当自市司法局颁发登记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将以下材料提交市司法局备案:


  (一)业务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负责人、业务范围等内容;


  (二)业务机构的仲裁员/专家名册或者推荐的仲裁员/专家名册(如有);业务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三)业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的登记表和身份证明材料;


  (四)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账户。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备案前款规定的材料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一条 业务机构登记、备案的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业务机构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业务机构与设立在本市的仲裁机构开展下列交流与合作:


  (一)签署合作协议;


  (二)相互推荐仲裁员、调解员;


  (三)相互提供实习、交流岗位;


  (四)相互为庭审、听证等仲裁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五)联合举办培训、会议、研讨、推广活动;


  (六)其他仲裁业务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业务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本市公共法律服务网公开章程、仲裁规则等重要信息,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仲裁业务情况;


  (二)发生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况;


  (三)财务审计报告;


  (四)仲裁员/专家名册或者推荐的仲裁员/专家名册变化;


  (五)需要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设立业务机构的境外仲裁机构决定终止的,或者决定终止业务机构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 业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司法部备案:


  (一)设立业务机构的境外仲裁机构终止的;


  (二)境外仲裁机构申请终止业务机构的;


  (三)业务机构设立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拟注销的业务机构,应当在注销前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机构申请终止的,不予注销;


  (一)尚有仲裁案件未结案的;


  (二)未缴清应缴税款的;


  (三)涉嫌单位犯罪未查清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申请终止的情形。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本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等渠道公开业务机构的设立、变更以及注销登记信息。


  第十八条 境外仲裁机构弄虚作假,骗取业务机构登记的,市司法局应当撤销业务机构登记,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九条 业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在涉外仲裁业务活动过程中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司法局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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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