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20]6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琼府[2020]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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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享信息、细化流程,共同做好“零关税”(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下同)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作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工作的省内协调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省内各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第三条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完善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编制信息共享目录,将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数据信息及时归集到海南省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并根据监管需要向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实时推送有关数据。


  第二章 进口主体


  第四条 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可按政策规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


  第五条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等部门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按照政策规定和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后自动列入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海口海关根据该名单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相关功能正式运行前,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汇总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告知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名单内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确认有关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享受政策条件,调整企业名单,并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有关确认结果推送至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对于经主管部门确认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停止享受政策。


  第三章 登记注册


  第六条 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后,应依照现行有关规定到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海事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 主管部门在核发“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所有权证书时,应在相关系统或证书上标记“零关税”标识,并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注明监管要求。


  第八条 符合政策条件的旅游文体企业进口“零关税”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充气快艇、划艇及轻舟、帆船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文体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章 使用与运营


  第九条 “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于进口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口海关及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海南海事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监管。


  第十条 “零关税”进口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其中,经营内贸航线的,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6个航次,经营外贸航线的,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


  “零关税”进口船舶及游艇在取得海事部门签发的国籍及游艇法定证书前应按要求安装AIS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船舶检验机构应在完成检验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


  第十一条 “零关税”进口游艇应在海南省管辖水域航行。


  第十二条 “零关税”进口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20天(按照自然日计算,不计次数)。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点对点”“即往即返”,是指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出发到内地开展客、货运输服务,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即行返回的运输方式。使用“零关税”进口车辆从事该运输方式的,企业须将有关车辆信息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备案。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将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运输的客、货车辆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


  第十三条 “零关税”进口航空器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航空器所属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零关税”进口航空器所经营航线及“主营运基地”进行具体认定。


  第十四条 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巡航船、游览船、渡船、娱乐或运动用的充气快艇、划艇及轻舟、帆船等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时掌握船舶和游艇的AIS数据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定位数据,对其航行动态及进出岛时间进行实时监控。


  对于发现“零关税”船舶及游艇违反政策规定使用情形的,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等部门。


  第十六条 “零关税”进口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岛外停留天数,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与琼州海峡轮渡联网售票系统等进行联网采集和分析甄别。对出岛停留即将超过本办法规定天数的车辆,通过发送告知信息等方式予以提醒。


  对于发现“零关税”进口车辆出岛停留超过本办法规定天数等违反政策规定情形的,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


  第十七条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牵头负责对航空公司使用“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的情况进行核查。在符合空管运行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应当配合海口海关提供“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状态核查信息。


  对于发现“零关税”航空器违反政策规定使用情形的,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牵头将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


  第十八条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对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省内旅游文体企业所属的“零关税”进口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充气快艇、划艇及轻舟、帆船等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也可委托相关行业协会代为实施。发现违反政策规定使用情形的,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将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告知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并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对“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进行全天候监管,及时发现风险,推送预警信息至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海口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口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十三条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因故灭失、报废或被扣押、罚没的,所属企业应及时向原登记注册的主管部门和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说明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情况的,要及时告知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口海关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转让等行为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内环节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视情节停止企业在政策适用截止日期前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资格,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将停止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停止日期告知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第二十七条 逾期未办理“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登记注册手续,因故灭失、报废或被扣押、罚没但未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海南海事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当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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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