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20]155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设首批“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苏人社发[2020]1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62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靠前服务,保护和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创造力,为全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人事支撑,现就遴选建设全省首批“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聚焦G42沪宁沿线及周边区域重点民营企业,突出改革探索、示范引领、创新政策、完善机制,通过建立“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打造“G42+”人才人事综合改革试验区,最大限度地鼓励、支持、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为奋力推动“两争一前列”任务落实提供强大助力、作出更大贡献。


  二、遴选范围原则


  在G42沪宁沿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5市及南通市,遴选12家重点民营企业作为全省首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按照改革创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互利共赢原则,赋予示范基地人才人事政策集成支持,积极探索、总结推广、由点及面,引领带动全省民营企业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支持政策


  1.建立政企双向贯通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将示范基地作为发文对象,凡制定涉及民营企业、人员政策文件,文件直接抄送。制定涉企政策时,重点听取示范基地意见,专门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宣传解读并指导实施。召开综合性及涉企专门会议时,邀请示范基地参加。各级人社部门安排服务专员,为示范基地提供“一对一”的服务,示范基地日常诉求通过服务专员直接反映。


  2.授权开展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授权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评审企业内部技术人才主系列高级职称,辅系列高级职称可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其他示范基地进行评审。允许示范基地在不低于省定标准基础上,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建立符合技术人才评价改革方向和企业实际需求的职称评价标准,把技术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3.授权开展技能人才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将示范基地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支持其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允许示范基地自主确定评价范围,对《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相关职业(工种)进行技能等级认定。具备条件的示范基地,可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同类中小微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对示范基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职业,及时指导其编制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条件成熟的,优先推荐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立项。


  4.授权开展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允许示范基地探索开展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比照认定工作,对其技术技能人才取得的国际职业资格,经专家论证、业内评估,符合相应职称比照认定条件的,优先纳入省国(境)外职业资格职称比照认定目录,直接认定相应系列(专业)中、初级职称,或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符合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比照认定条件的,优先纳入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5.优先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示范基地纳入推荐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目录,支持其开发特色鲜明的培训项目,线上线下开展各类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允许示范基地以年度培训计划形式直接向省人社厅申请技能培训一次性备案。对示范基地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的,在其作出信用承诺后,属地人社部门可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


  6.优先支持提供人才服务。建立示范基地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整体编制发布示范基地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信息,在江苏人才信息港开辟示范基地人才信息发布窗口。不定期专项组织海内外人才招引活动,协助建立示范基地技术技能人才省内外直供基地。建立示范基地人才中介服务制度,组建品牌人力资源机构示范基地服务协作联盟。支持全国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基地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优先组织优秀大学生、高层次人才到示范基地开展实习、人才合作。


  7.优先支持列入人才计划(项目)。示范基地申报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技能大奖、企业首席技师等国家和省人才计划(项目),实行计划单列,不受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申报名额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示范基地申报建设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示范博士后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级和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技能大赛实训基地等各类人才载体平台,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应建尽建。


  四、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试验区、遴选建设首批示范基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该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深化改革,勇于创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落细落实。


  2.强化责任落实。省人社厅建立示范基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要加强政策配套,组建相应的工作推进机构,配套解决示范基地人才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实际需求。各示范基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组建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狠抓推进落实,同时及时总结反馈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为后续政策完善及推广工作提供参考支持。


  3.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适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为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工作、创新区域人才合作提供有力样板。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工作动态,组织开展典型宣传,大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全省首批“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名单.docx


  2.全省首批“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省人社厅服务专员名单.docx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1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