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20]1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鲁政发[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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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陆续推出若干批次具体政策措施。现将《2021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2020年年底到期需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2020年年底到期不再延续的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


  第一批共计46项,从2021年第一季度起实施。


  一、扩大内需


  1.对年度创业投资实际募资额和实际投资额加总排名全省前3位的设区市,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创业投资等方面支出。2021年一季度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设立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制造业技改投资、民间投资、“四新”投资总量及增幅进行考核,给予排名前5位的设区市分别奖励15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补短板项目建设。2021年一季度完成对2020年度考核并奖励到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资金,采用政府补贴、企业让利方式,带动全省发放不少于1亿元的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第一季度省级安排1000万元;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对重点文旅项目择优给予股权投资或贷款贴息支持。(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4.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设区市,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改善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5.对纳入2021年国家级步行街试点的设区市,省级财政奖励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6.2021年安排10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对综合评价得分前10名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分别为1-3名、4-6名、7-10名)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占转移支付资金总规模的20%;对单项评价得分前30%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分别为前10%、11-20%、21-3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占转移支付资金总规模的80%。2020年12月底前制定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7.2021年1月底前印发实施省重点项目名单。一季度,新开工省重点项目354个(其中省重大项目149个),完成投资30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2021年,实施位山、潘庄、小开河、韩墩等4处大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和葛店、胜利、东水源等10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省级财政补助1.3亿元。(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二、产业转型升级


  9.2021年安排10亿元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对每个“十强”产业中经济效益增长、吸纳就业不减、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成效突出的前10名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对主体税收增长较快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按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含)以内、5个百分点以上给予奖励,最高可按上缴省级税收增量50%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对企业的奖励资金,2021年一季度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10.2021年,竞争性确定10个工业强县,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给予每个县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整合运用产业类、创新引导类、基础设施类专项资金以及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债券资金),用于县域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11.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位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服务我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的10-30%给予奖补,最高200万元;对新增带动提升企业数量前5名的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各类试点示范项目,投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复合增长率10%以上的,通过竞争方式给予技改贴息或股权投资支持。对年度新增重点工业设备上云1000台以上、新增上云上平台企业3000家以上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给予最高500万元“云服务券”补贴。对承建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以及可连接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设备上云数量较多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奖补额度最高10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2.2021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单项购置费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3.2021年1月1日起,降低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5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4.对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施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居前10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21年1月出台综合评价办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5.每年按照升规纳统、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企业培育数量及增幅,以及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数量、质量等,对县(市、区)实施综合评价,省级财政对评价结果前3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纳入省级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名单的企业,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予以重点投资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6.省级设立重大项目要素收储交易专项基金,2021年安排3亿元,按照能源消费指标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150元/吨的基准价格,支持开展能耗指标收储交易,推动重大产能布局调整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7.2021年1月底前,完成全省汽车产能调查。3月底前,出台汽车产能整合办法,对汽车产能实行减量整合、逐年退坡,2021—2022年,减量置换比例为10%。将产能利用率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列全省后5位的企业纳入特别关注,对符合“僵尸企业”标准的汽车整车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破产清算,注销企业和相应资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8.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要求、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2021年一季度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9.支持企业新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省级重大工业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省级财政按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推进景区“管委会+公司(基金、行业协会、理事会)”运营管理体制改革,选择6家国有5A级旅游景区率先启动试点。2021年1月底前出台试点方案,一季度实施试点,其他旅游景区上半年全面推开。(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1.2021年第一季度,分解下达620万亩(不含青岛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其中高效节水灌溉任务166万亩。省级财政补助24.8亿元,并于一季度下达到位。(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22.2021年,省级财政投入1亿元,实施农业良种工程,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推进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精准鉴定和创新利用、生物育种平台建设。省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支持发展粮食种业及优质专用小麦生产。(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财政厅)


  三、科技创新


  23.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单位改革,对成果转化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直接聘任到高级职称岗位,享受相应待遇;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其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可“一事一议”商定。(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24.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使用省级编制“周转池”,引进的省外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经费支持;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国内“双一流”高校的博士后,与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省级财政统筹给予1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2021年6月底前,完成对新型研发机构2020年度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并于6月底前拨付到位。入列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6.开展高层次人才创业保险试点,对当年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创业项目入选者及其所在企业,投保高层次人才人身保障保险和创业企业研发补偿保险的,试点市财政给予全额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企业和个人年度总保额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和300万元。坚持随保随补,投保后一个月内补贴到位。(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市)


  27.2021年上半年,安排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14亿元,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在“氢进万家”、“北斗系统”、智慧化工园区等领域,分批启动15项“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科技示范工程。(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外贸外资


  28.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以省公司为单位,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入150%以上、200%以下的部分,财政承担30%;赔付总额超过保费收入200%以上的部分,财政承担20%,单户保险公司最高补偿限额3000万元。对“关税保”项下赔付损失财政承担部分,省级财政与出险企业所在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金融支持


  29.建立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与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精准对接机制,指导地方法人银行加强与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其体系成员的业务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支农支小担保贷款业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供全额再贷款支持,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为“三农”主体、小微企业提供年利率不高于5.5%的信贷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农担公司)


  30.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利率情况开展评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个档次予以通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31.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提升普惠金融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2021年一季度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较2020年同期提高2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山东银保监局)


  32.创建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推动省融资担保集团探索“网商保”批量化担保业务,将临沂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涉农担保贷款(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设施、棚改、农村路网等公益、半公益项目的融资模式。(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沂市)


  33.实施齐鲁金融人才工程,对入选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建立金融人才经济社会贡献度评价机制,依据评价结果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上不封顶。(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4.省级财政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同比增速前20名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同比增速前2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降低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前20名企业,以及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六、民生保障


  35.2021年1月起,优化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政策,集中支持社会急需护理型床位建设,省级财政分区域对各市每张新建护理型床位分别补助8000元、9000元和10000元,对省财政直管县每张新建护理型床位分别补助10000元、11000元和12000元。(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36.2021年1月起,优化民办和委托运营养老机构奖补政策,重点对收住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奖补,按照实际收住人数,省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实行80-120%差异化运营补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37.2021年1月起,优化农村幸福院、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政策,将建设和开办补助调整为运营奖补,省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最高6000元、12000元的奖补,并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补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38.市、县(市、区)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各地可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员工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39.2021年,完成200所中小学校主体建设,确保大班额问题动态清零、不再反弹,其中,一季度启动50所中小学校建设(含新建和改扩建);2021年,完成200所幼儿园新建改扩建,1月底前各市制定出台年度幼儿园建设计划,一季度启动100所幼儿园建设。(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40.2021年将省级涉农资金切块分配,与市县统筹安排使用,支持新建农村公路2000公里,改造提升5000公里(路面宽度一般不低于6米),实施养护工程1.8万公里,改造完成存量危桥700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3000公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41.启动省疾控中心和济南、青岛、淄博市疾控中心以及济南市章丘区、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滕州市、邹城市、肥城市、单县疾控中心改革试点,2021年1月底前出台试点方案,一季度试点工作全面推开。(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42.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改造老旧小区57.8万户,2021年较2020年增加10.3万户。(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43.2021年,在16市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省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实现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44.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对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老年友善环境整治。(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5.2021年,对1600个村实施农村供水提质工程,重点改善供水水质、改造村级老旧管网和配套计量设施,省级财政对村级主管网及以上工程建设改造给予2.4亿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46.省级财政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市县,由县级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上述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直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推进情况,省委省政府督查办将持续跟踪督查。


2020年年底到期需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


  2020年12月底,我省前期落实“六保”“六稳”部分政策即将到期。综合考虑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2项政策到期后仍继续实施。其中,9项为到期接续政策,3项为到期后提高标准继续实施的政策。


  一、到期接续类


  1.政策内容:实施民企接班人免费培训,每年培训1000人。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政策内容:在职导游员参加职业晋级考试,对通过本年度中、高级导游晋级考试的,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7号)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3.政策内容: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对各市建立节能减排奖惩机制,实施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补偿。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44号)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4.政策内容:对被评为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政策出处: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六保三促”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18号)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5.政策内容:免收零售业和个体工商户商品条码检测费,其他大型企业商品条码检测费减免50%。


  政策出处: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六保三促”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18号)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6.政策内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稳妥处理劳动关系、内部退养、社会保险接续,提供就业服务。


  政策出处:《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25号)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政策内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引导、带动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创业实践。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上述政策。


  政策出处:《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字〔2018〕460号)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实施至2021年6月30日。


  政策出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9.政策内容:从做好用地保障,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竣工手续、消防安全手续,减轻企业财税负担,解决材料丢失问题,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严格企业失信惩戒等8个方面采取措施,化解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政策出处:《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标准提高类


  10.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提高到58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提高到310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由74元提高到79元,确保城乡居民均等化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牵头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11.2021年,将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12.2021年,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保障水平再增长5%,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190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20年年底到期不再延续的政策清单


  在2020年12月底到期的政策中,任务目标已经完成、拟制定替代性政策、执行国家政策到期等不再延续的政策26项。


  1.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财政政策措施。


  2.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面临的财产损失、因疫情停业导致营业中断发生的营业损失、雇员工资支出给予保障,每家企业保费2000元,由省财政补贴保费的50%。


  3.对交通运输等六类困难行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落实好《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新设总部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5.组织实施齐鲁金融之星推荐选拔和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推荐工作,并配套相应激励政策。


  6.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7.2020年年底前,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给予1.3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优先)和平段电量。


  8.对在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平台,有针对性新建一批省重点实验室。


  9.对在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平台,有针对性新建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


  10.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50万元。


  11.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


  12.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按规定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


  13.到2020年,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等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


  14.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15.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将签约服务逐步扩大到全部重点人群和普通人群,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16.支持建设20所技工教育特色名校,省级补助800万元/所;建设100所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省级投入20万元/所。


  17.从2018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按照“六有”标准(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宽带、有网页和有持续运营能力),在全省建成益农信息社7万多家,实现行政村基本全覆盖。建设集公益、便民、电子商务和培训体验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农民群众享受优质信息服务不出村,并与国家信息进村入户公益平台对接。


  18.到2020年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任务。省级财政按300元/户给予补贴。


  19.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省财政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收住老年人床位数量,分别按照自理床位每张100元、半自理床位每张200元、完全不能自理床位每张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运营补助。


  20.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城乡社区养老设施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等资金补助政策。


  21.一次性用工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等3项政策。


  22.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23.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我省高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大学生创业引领资金调剂用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等5项政策。


  24.对旅行社单独组织一线防疫医务、疾控人员团队游的奖补政策。


  25.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6.推动省市县三级落实1.38亿元财政资金发放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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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