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0号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共享咨询的提示
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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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财务共享服务中心”(Financial Shared Service Center,简称FSSC)作为一种新的财务管理模式正在许多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集团公司应用与推广。共享中心主要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目的在于通过一种集中有效的运作模式,解决大型集团公司财务职能建设中的重复投入和效率低下的弊端。作为非鉴证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正积极开拓,注册会计师参与的财务共享咨询项目也在逐年增加。财务共享咨询主要是针对企业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时,由咨询人员提供针对性的财务共享顶层规划、财务共享中心组织人力方案、财务共享运营模式设计、财务共享系统规划等服务。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咨询工作时,除了需要具备过硬的财务知识外,还要有更广阔的企业管理视野及信息化规划能力,需要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咨询服务时予以关注。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的开展财务共享咨询服务,恰当处理有关问题,针对财务共享咨询服务的相关工作内容及方案等进行系统整理并结合实务工作的开展,北京注协非鉴证服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财务共享的作用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


  (一)财务共享的作用


  财务共享服务是将集团内各子、分公司的某些事务性的功能,如账务处理、工资福利处理、人员费用报销、资产折旧处理等,集中到财务核算中心处理,是企业集中管理模式在财务管理上的最新应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依托信息技术,将不同主体、不同地点、具有共性的标准化财务事项归纳到一起,进行有效的整合和标准化处理,实现流程标准化、财务标准化。通过规范财务记录和报告,不仅可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还可以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控,降低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建设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财务转型和业财一体化,为战略和业务提供决策支持,发挥管理会计的决策服务职能。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及营商环境的深刻变化,依托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新经济、新模式层出不穷,为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发展带来更多挑战,同时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提出更高专业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


  注册会计师可以为财务共享中心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包括与财务共享中心建设相关的企业管理变革、组织架构设置、业务流程改造、财务制度梳理、信息系统建设、人员招聘和培训、办公地点选择、运营体系建设等服务内容。


  二、财务共享服务建设目标


  从传统财务管理模式来看,主要有三种职能:一是业务支持类,例如通过预算、成本核算、合同利润计算等方式,财务人员参与业务谈判等;二是专业财务类,例如投资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筹划等工作;三是交易处理类,例如费用、报销、应付、应收、资产、总账、报表等各类交易处理。财务共享中心则通过更好的划分职能,将原来标准化且重复性高的工作内容拆细并按照流程集中核算,以便财务人员能够有更多精力、时间去处理价值更高的事宜,提供决策支持和业务支持。财务共享中心通过规范和定义每个财务核算工序的操作步骤与要求,让共享中心人员能够标准化的操作财务事项。因此,与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相比,财务共享中心的功用体现在总体运作成本降低、财务标准化水平高、财务管理水平与效率提高、支持企业发展战略、向外界提供商业化服务等方面,从而实现以更低成本和更高效率提供更好的财务服务核心价值。


  企业通过“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来建设和实现的财务共享服务,目标是建立健全统一的核算中心、结算中心和数据中心。具体来说,就是将日常经济事项中的业务核算、应收应付、费用报销、资金支付、资产管理等程序化的财务处理和出具标准化的财务报告等,重复性较强、易于制定执行标准和规范的工作从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中抽离出来,统一在功能完善、相对独立的区域“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中进行,从而实现财务会计核算职能与管理职能的适当分离,并通过规模化和专业化分工,提升会计核算质量和效率,促进财务职能从事后记录及核算到有效支撑企业战略和业务决策制定的转变。


  三、财务共享服务建设原则


  在财务共享服务的建设中,需本着以下四大基本原则:一是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即将具体实施计划与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紧密联系起来,不能脱离企业的大环境单纯构建。二是稳中求变原则,在整体稳定的情况下寻求企业管理方式的变革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成本领先、提升效率原则,要时刻保持成本观念,做好成本控制,并通过规模化和专业化分工,提升会计核算质量和效率。四是坚持新技术推动原则,利用信息技术、数字技术、智能化技术推动和改进财务核算流程、控制和信息。


  四、财务共享服务建设内容


  财务共享服务建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共享服务的顶层设计。财务共享服务顶层设计要从财务共享中心目标定位、职能定位、模式定位、建设实施路径四个方面进行规划设计。


  (二)财务共享中心建设方案设计。方案主要包括财务共享流程方案、财务共享组织与人力方案、财务共享运行管理方案、财务共享信息系统方案、财务共享长期规划方案。


  (三)财务共享信息系统规划与实施。通过实施信息化工具实现财务共享中心建设方案。


  五、提供财务共享咨询的服务内容


  注册会计师提供财务共享咨询时,根据企业建立财务共享中心的目的,可以在以下方面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一)财务共享需求评估


  对企业财务共享建设需求进行评估是帮助企业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起点,此过程是获取企业进行财务共享建设的详细信息。


  需求评估要做到既要突出重点又能覆盖全面,评估对象要覆盖包括高管层、财务管理层、财务操作层、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在内的各层人员,以了解各层级对财务共享建设的需求及关注点,并对财务共享建设路程进行相应的测试检验,记录与整理后形成调研报告,为下一步的财务共享方案设计提供完整的基础资料。


  (二)财务共享战略定位


  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分为分散式财务作业、集中式财务服务、财务共享服务、多职能共享服务和全球商务服务五个阶段。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企业财务共享建设阶段,确定财务共享服务模式。


  1.财务共享服务的战略目标


  财务共享服务的战略目标可分为三类:成本降低风险可控和促进财务转型。在成本降低的战略目标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通过整合资源,实现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从而稳固、加强企业的财务职能;风险可控目标看重通过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从而实现对财务强有力的管控;促进财务转型目标则希望通过实现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促进财务人员发展,改革财务流程以全面提升财务部门能力,为企业战略发展做出决策支持。


  2.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组织结构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组织结构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中心和多中心。注册会计师应在考虑企业规模、业务板块差异化程度、分子公司地域分布、管理难度等多种情况的基础上提供财务共享中心组织结构建设方案。


  3.财务共享中心职能定位


  随着财务工作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集中走向共享,再到市场化的财务外包公司,共享中心的战略职能定位也在不断地变化,总体可以概括为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独立运营责任主体和成为盈利组织。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战略目标,协助企业恰当决定共享中心职能。


  财务共享中心是一种新的财务管理组织,在工作模式、管理方式、人员分工等方面有别于传统的财务组织或者职能部门,合理的组织定位是组织架构设计和运行的出发点,对规范财务核算、加强风险管理,推动内部控制健全和完善,提高组织效率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结合专业经验和企业财务共享中心建设阶段,向企业提出适当的共享中心定位建议。


  实施财务共享以后,为了提高基础核算工作的效率,加强财务管理的工作,企业总部财务、分子公司财务、共享中心财务会相应切分财务职能,相互协作,分工协同,共同支持企业战略决策,促进企业发展。注册会计师应当给出共享模式下三部分财务的职责分工界面和协同工作内容说明。


  (三)财务共享方案设计


  财务共享方案设计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共享咨询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后期实施财务共享信息系统的基础。财务共享方案设计包括以下几部分:


  1.财务组织与岗位设计


  结合公司战略和财务战略,财务组织应基于企业对财务共享中心的定位进行设计。通常来说,业内推行的标准是将财务职能区分为三类:战略财务、业务财务和共享财务。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财务共享咨询时,应考虑财务职能在财务共享模式下的变革、企业业务特征、集团母子公司管控模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2.共享财务的职责设计


  共享财务的职责不是简单的财务集中核算,也不是简单的财务信息系统的实施和运行,而是一种流程化、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的财务职责变革。注册会计师提供共享财务职责设计的咨询时,应按照规模化、集中化、自动化、标准化的原则,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和业务特点,拆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数据与信息传递、财务报表与信息披露、税务管理等各方面业务,按照流程化、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的财务职责,协助企业设计合理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财务职责。


  3.共享财务的流程设计


  遵循“全业务、全流程、全覆盖”的原则,界定企业纳入共享财务的流程,例如: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成本费用、资产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总账与报表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二级、三级流程,并对应到共享财务岗位,设计业务、核算、权责、表单、科目的流程化、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推动财务共享流程在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之间、各级独立主体内部的有机整合。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业务财务的一体化、会计准则、税收法规、监管要求等对财务共享流程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共享财务流程设计咨询时,主要分五步骤展开:调研访谈、现状分析诊断、前提确认、流程梳理文档编写与评审、专家团队终审。


  4.共享财务的运营模式设计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运营模式是针对共享服务中心这一新组织形式搭建的运营管理体系。通过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各个维度的管理建设,使共享服务中心具备了独立、稳定、不断优化发展的能力。


  财务共享服务运营模式的建立过程也是共享服务中心丰富自身管理工具和管理手段的过程,能够使其管理手段更为多元化,使得共享服务中心的管理更加有序规范,从而带来管理效率和管理效果的提升。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未来将对目标管理、质量管理、流程优化管理、标准化管理、绩效管理、人员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管理、员工信用管理、迁移管理等这九方面进行持续优化,发现、总结和解决问题,不断地改进和提高,通过全方位持续的管理建设,来保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长期、稳定、高效运营,成为一个健康发展的组织。


  财务共享服务运营模式需要落实绩效保障,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按照平衡记分卡原则设计绩效考核指标:


  (1)财务层面,包括费用预算管理率、雇员成本占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总成本的百分比、每笔交易成本占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总成本的百分比、未支付的现金、冲销的坏账数量等等。


  (2)内部流程层面,包括交易数量、会计核算处理效率、内部流程执行力与合规性、会计信息质量、每个员工的交易数量、应收账款天数和付款期限、周期改进等。


  (3)学习与成长层面,包括培训目标完成率、对新业务响应及时性与质量、创新观点数量、创新观点实施比例、共享服务职员流失率。


  (4)客户满意度层面,包括客户有效投诉数量、客户投诉处理率、差错率、服务水平协议达成度。


  (四)财务共享信息系统规划设计


  信息系统是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重要的支撑,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搭建企业统一的财务共享信息系统平台,将使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与各分支机构协同工作,并且能够大幅提高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处理效率和信息洞察力。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核心信息系统包括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报账系统、电子影像系统、电子档案系统、共享运营系统等,这些系统紧紧围绕财务共享服务模式“标准化处理”和“流水线操作”的两大核心思想进行规划和设计,为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运营提供高效的信息化工具支持。


  注册会计师提供财务共享信息系统规划咨询时,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财务共享服务项目为基点,以行业最佳实践的财务共享服务统一信息平台模型为标杆,对实施财务共享服务所涉及的关键信息系统的现状、功能及系统平台完备性进行诊断和对标分析,为财务共享信息系统规划提供依据。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业务流程方案,对需新上线的财务共享相关系统进行功能梳理;对已经在用的财务相关系统进行对标分析,整理系统功能改造点,以满足后续系统的开发需求。


  (五)财务共享模式下财务人员转型


  财务共享服务是企业管理的一次变革,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对财务组织及人员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复核型财务人才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财务人员必须完成自身的转型与再造,才能更好的帮助企业经营,支持战略决策。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企业财务人员实际情况,协助企业重塑财务人员知识结构,搭建财务共享模式下财务人员培养计划和方案。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共享咨询中,应加强与高层、中层以及基层员工的沟通,并充分利用自己财务专业知识,结合企业现状及发展规划,以独立视角及整体化思维为企业财务共享建设提供相应的指导与建议;同时考虑使用不同的工具、方法,并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技术,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财务共享方案;通过财务共享咨询为企业财务管理转型提供专业化的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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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