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税公告[2020]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豫税公告[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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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征收机关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1.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我省境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我省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自然人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费人,按月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继续由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按季自行申报缴纳。


  (三)排污权出让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市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县(市、区)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自然人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或使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网上缴款、实时缴款、POS机缴款等多种缴费方式。缴费人完成缴款后,可向税务部门索取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履行缴费义务的凭证。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2020年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在全国层面的划转事宜。


  在此背景下,为了确保划转工作在我省如期落地落实,有必要根据我省具体情况,以公告形式进一步明确划转征收项目的征收机关和缴纳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原则,从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属地征收、申报方式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对于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四项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的情形,也有按次缴纳的情形,申报缴纳方式也有区别,为此,《公告》分别明确了四项非税收入的申报方式,以便更符合缴费人办税缴费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公告》对不同层级审批的事项,分别规定了申报缴纳地点。


  (二)关于缴费方式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多种缴费方式。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项目热点问答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同步建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含自然人)缴纳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费用,再由人防部门集中资金统一安排建设地下人防工程。单位或个人所缴纳的这些费用简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防[2019]80号)。


  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有哪些?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单元面积要求的。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是什么?


  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


  根据我省《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防〔2019〕80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重点镇)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县级(含)以上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三)县级(含)以上城市规划区之外的重点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有关规定落实防护要求。其他单建地下空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如何申报缴纳?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一)市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县(市、区)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自然人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


  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可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7.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


  1.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15〕107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


  3.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计算缴纳?


  (一)对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报缴费期限?


  按次缴纳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行政许可凭证(需加盖水利部门印章)自主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主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现行优惠政策?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6.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申报缴纳?


  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我省境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我省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自然人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7.没有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要承担什么责任?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1.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缴纳义务人?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为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为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提取资金征收,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2.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河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08]2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10]13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1号)、《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3.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缴费额如何计算?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应缴费额:销售电量×8厘/千瓦时。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应缴费额:销售电量×0.5厘/千瓦时。


  4.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申报缴费期限?


  自缴费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主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纳。


  5.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现行优惠政策?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代征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6.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申报方式?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费人,按月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继续由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按季自行申报缴纳,属地各市县税务机关协同管理。


  7.没有按期缴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发生延期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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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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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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