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1]2号 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01
文号:鲁科字[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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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第四条 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设置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二)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三)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按6%给予补助。


  第五条 补助流程。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于每年8月底前负责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反馈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上述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


  (一)组织申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请。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单独报送补助申请并附企业项目研发证明、核心技术以及主要产品说明等材料。


  (三)审核上报。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定补助对象与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基础信息情况由所在市审核并汇总上报,省科技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定补助金额。


  (四)补助下达。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安排补助资金,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开发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八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鼓励各市结合自身财力,制定本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一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原《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点高新技术领域


  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提出我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具体如下:


  一、软件


  1.基础软件


  服务器/客户端操作系统;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生命周期的开发、测试、运行、运维等支撑技术,以及各种接口软件和工具包/组、软件生成、软件封装、软件系统管理、软件定义网络、虚拟化软件、云服务等支撑技术;中间件软件开发技术等。


  2.嵌入式软件


  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技术;嵌入式数据库管理技术;嵌入式网络技术;嵌入式软件平台技术;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生成技术;嵌入式专用资源管理技术;嵌入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设计技术;嵌入式设备间互联技术;嵌入式应用软件开发技术等。


  3.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辅助工程管理软件


  用于工程规划、工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的软件工作平台或软件工具支撑技术;面向行业的产品数据分析和管理软件;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软件;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软件;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工具支撑技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软件;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相关软件;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执行制造系统(MES)技术等。


  4.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中文、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的识别、处理、编码转换与翻译技术;语音识别与合成技术;文字手写/语音应用技术;多语种应用支撑技术;字体设计与生成技术;字库管理技术;支撑古文字、少数民族文字研究的相关技术;支撑书法及绘画研究的相关技术;语言、音乐和电声信号的处理技术;支撑文物器物、文物建筑研究的相关技术;支撑文物基础资源的信息采集、转换、记录、保存的相关技术等。


  5.图形和图像处理软件


  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软件;基于海量图像数据的服务软件;多通道用户界面技术;静态图像、动态图像、视频图像及影视画面的处理技术;人机交互技术;裸眼3D内容制作技术;3D图像处理技术;3D模型原创性鉴定技术;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技术;虚拟现实与现实增强技术;复杂公式图表智能识别转换技术;位图矢量化技术和工程文件智能化分层管理技术;实现2D动画和3D动画的自主切换和交互技术等。


  6.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


  网络环境下多系统运行的GIS软件平台构建技术;组件式和可移动应用的GIS软件包技术;基于3D和动态多维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平台构建技术;面向地理信息系统(GIS)的空间数据库构建技术;电子通用地图构建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行业应用技术等。


  7.电子商务软件


  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平台构建技术;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事务处理、支付服务等支撑与应用技术;行业电子商务、基于云计算的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支撑与协同应用技术等。


  8.电子政务软件


  电子政务资源、环境、服务体系构建技术;电子政务流程管理技术;电子政务信息交换与共享技术;电子政务决策支持技术等。


  9.企业管理软件


  企业资源计划(ERP)软件;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的商业智能(BI)软件;基于RFID和GPS应用的现代物流管理软件;企业集群协同的供应链管理(SCM)软件;基于大数据和知识管理的客户关系管理(CRM)软件;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企业资源协同管理技术;跨企业/跨区域供应链/物流管理技术;个性化服务应用技术;商业智能技术等。


  10.物联网应用软件


  基于通信网络和无线传感网络的物联网支撑平台构建技术;基于先进条码自动识别、射频标签、多种传感信息的智能化信息处理技术;物联网海量信息存储与处理技术;物联网行业应用技术等。


  11.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


  虚拟化软件;分布式架构和数据管理软件;虚拟计算资源调度与管理软件;云计算环境下的流程管理与控制软件;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信息采集、分类、处理、分析、个性化推送软件;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大数据获取、存储、管理、分析和应用软件;人工智能技术等。


  12.Web服务与集成软件


  Web服务发现软件;Web服务质量软件;Web服务组合与匹配软件;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软件;服务总线软件;异构信息集成软件;工作流软件;业务流程管理与集成软件;集成平台软件等。


  二、微电子技术


  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


  集成电路辅助设计技术;集成电路器件模型、参数提取以及仿真工具等专用技术和工艺设计技术。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新型通用与专用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集成电路设备技术;高端通用集成电路芯片CPU、DSP等设计技术;面向整机配套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用于新一代移动通信和新型移动终端、数字电视、无线局域网的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小外形封装(SOP)、塑料方块平面封装(PQFP)、有引线塑封芯片载体(PLCC)等高密度塑封技术;新型封装技术;电荷耦合元件(CCD)/微机电系统(MEMS)特种器件封装工艺技术等。


  4.集成电路测试技术


  集成电路测试技术;芯片设计分析与验证测试技术,以及测试自动连接技术等。


  5.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工艺技术


  MOS工艺技术、CMOS工艺技术、双极工艺技术、BiCMOS工艺技术、HKMG工艺技术、FinFET工艺技术,以及各种与CMOS兼容的SoC工艺技术;宽带隙半导体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GeSi/SoI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CCD图像传感器工艺技术;MEMS集成器件工艺技术;高压集成器件工艺技术等。


  6.集成光电子器件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


  半导体大功率高速激光器、大功率泵浦激光器、超高速半导体激光器、调制器等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高速PIN和APD模块、阵列探测器、光发射及接收模块、非线性光电器件等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平面波导器件(PLC)液晶器件和微电子机械系统(MEMS)器件的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等。


  三、医药生物技术


  1.新型疫苗


  新型高效基因工程疫苗、联合疫苗、减毒活疫苗研发技术;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治疗性疫苗技术;疫苗生产所使用新型细胞基质、培养基以及大规模培养生产的装备开发技术;疫苗生产所使用的新型佐剂、新型表达载体/菌(细胞)株开发技术;疫苗的新型评估技术、稳定和递送技术;针对突发传染病的疫苗快速制备和生产技术;其他基于新机理的新型疫苗技术。


  2.生物治疗技术和基因工程药物


  基因治疗技术;基因工程药物和基因治疗药物技术;基因治疗药物的输送系统技术;重组蛋白、靶向药物、人源化及人源性抗体药物制剂研制技术;单克隆抗体规模化制备集成技术和工艺;新型免疫治疗技术;新型细胞治疗技术;疾病治疗的干细胞技术;小RNA药物开发技术;降低免疫原性的多肽的新修饰技术;ADC抗体偶联药物研制及工程细胞株建库技术等。


  3.快速生物检测技术


  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快速早期检测与诊断技术;新型基因扩增(PCR)诊断试剂及检测试剂盒制备技术;新一代测序技术与仪器开发技术;生物芯片技术等。


  4.生物大分子类药物研发技术


  蛋白及多肽药物研究与产业化技术;细胞因子多肽药物开发技术;核酸及糖类药物研究与产业化技术等。


  5.天然药物生物合成制备技术


  生物资源与中药资源的动植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基因工程与生物法生产濒危、名贵、紧缺药用原料技术;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制备、分离提取及纯化技术等。


  6.生物分离介质、试剂、装置及相关检测技术


  专用高纯度、自动化、程序化、连续高效的装置、介质和生物试剂研制技术;新型专用高效分离介质及装置、新型高效膜分离组件及装置、新型发酵技术与装置开发技术;生物反应和生物分离的过程集成技术与在线检测技术等。


  四、氢能


  天然气制氢技术,化工、冶金副产煤气制氢技术,低成本电解水制氢技术,生物质制氢、微生物制氢技术,金属贮氢、高压容器贮氢、化合物贮氢技术,氢加注设备和加氢站技术,超高纯度氢的制备技术,以氢为燃料的发动机与发电系统关键技术等。


  五、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


  1.高性能绿色电池(组)技术


  高性能绿色电池(组)技术;其它新型高性能绿色电池技术;先进绿色电池材料制造工艺与生产技术等。


  2.新型动力电池(组)与储能电池技术


  动力电池(组)技术;新型高性能炭铅动力电池(组)技术;液流储能电池技术;电池管理系统技术;动力与储能电池高性价比关键材料技术等。


  3.燃料电池技术


  燃料电池催化剂技术;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技术;去质子膜燃料电池技术;直接醇类燃料电池技术;微型化燃料电池技术;中低温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技术;微生物燃料电池技术;光催化-燃料电池联用技术;燃料电池管理及工程技术等。


  4.超级电容器与热电转换技术


  新型高比能、高功率超级电容器技术,高性价比超级电容器关键材料及制备技术;热电材料及热电转换技术等。


  六、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


  1.现场总线与工业以太网技术


  符合国际、国内主流技术标准的现场总线技术;符合IEEE802.3国际标准的工业以太网技术等。


  2.嵌入式系统技术


  基于DSP、FPGA、CPLD、ARM等嵌入式芯片的各种高性能控制与传感器系统关键技术;用于流程工业的高性能测控系统、智能型执行器、智能仪表技术等。


  3.新一代工业控制计算机技术


  以Compact PCI、PXI、ATCA、PCI Express、PXI Express等总线技术为核心,可使用多种操作系统和图形编程语言,具有丰富的外部接口和“即插即用”功能,可构成安全性高、容错能力强的新一代高可用工业控制计算机的关键技术等。


  4.制造执行系统(MES)技术


  面向机械制造、汽车制造、石油加工、化学制品制造、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制造执行系统技术等。


  *不具有通用性的应用软件除外。


  5.工业生产过程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


  基于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面向连续生产过程、离散生产过程或混合生产过程的多功能组态软件、仿真技术与软件、具有冗余容错功能的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等。


  七、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


  1.高档数控装备与数控加工技术


  高档数控系统、精密伺服驱动系统等高档数控设备关键功能部件及配套零部件技术;超精密数控机床、超高速数控机床、大型精密数控机床、多轴联动加工中心、高效精密立卧式加工中心、超硬材料特种加工机床等高端数控装备技术;高档数控装备关键功能部件和整机性能测试实验技术;大型特殊部件精密加工技术;兵器设计与制造先进技术等。


  *低端数控及应用系统除外。


  2.机器人


  机器人伺服驱动系统、高精度减速器与绝对值编码器、开放式机器人控制器、视觉系统等工业机器人关键部件技术;先进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生产线技术;先进服务机器人及自动化生产线技术。


  *四自由度以下的低端机器人系统除外。


  3.智能装备驱动控制技术


  高压、高频、大容量电力电子器件技术;智能型电力电子模块技术;大功率变频技术与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高效节能传动技术与应用系统技术;用于各类专用装备的特种电机及其控制技术。


  *采用通用电机的普通调速系统除外。


  4.特种加工技术


  激光器、大功率等离子束发生器、超高硬度刀具等特殊加工装备单元技术;激光加工技术;面向精密加工和特殊材料加工的特种加工技术;柔性印刷设备技术等。


  5.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相关技术


  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关键装备与制造技术;新型及专用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6.增材制造技术


  基于三维数字化设计、自动化控制、材料快速堆积成形工艺的增材制造技术等。


  7.高端装备再制造技术


  盾构机/TBM再制造技术;航空发动机关键件再制造技术;其他高端装备再制造技术。


  八、关键新材料


  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重点支持的关键新材料具体领域。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2016年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相继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59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提出省市县联动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项政策的实施,对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对鲁科字〔2019〕91号文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主要变化


  (一)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为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确定性,在《实施办法》中,除对满足知识产权、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条件的企业按固定比例补助外,对其他企业将视财政年度预算情况,设基准补助比例,实现总额控制。


  (二)聚焦科技型企业。为引导科技型企业群体高质量发展,将政策支持对象调整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优化了补助条件。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由3%、5%调整为4%、6%,更加体现政策对高研发投入企业进行支持的导向作用。


  (四)突出创新成果产出和重点支持领域。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持续产出创新成果,将知识产权产出、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等条件作为研发投入补助标准设定的重要依据;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五)调整了省市县联合补助方式。改变以往省市县联合补助方式,采用省级补助。鼓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优化工作流程,实现省级财政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提高政策落实效率。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13条,主要内容有:


  (一)补助条件。明确受补助企业应为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并且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强调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明确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上述一定比例指: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按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三)补助流程与资金拨付。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省科技厅依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测算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研发补助额度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各市科技局参考反馈的相关信息组织企业填报补助申请表,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与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省级补助方案。省科技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定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补助金额。对拟补助对象公示后,省科技厅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及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省科技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明确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补助资金,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明确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六)解释权和有效期。明确《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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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