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6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收法规库地方库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9-27
文号:国税函[1999]6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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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满足征纳双方对税收法规信息的需要,总局拟建立以计算机为载体,以全文信息检索软件为手段,以全部现行有效并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内容,可为征纳双方及时、准确地提供标准税收法律依据的税收法规库。目前,税收法规数据检索软件已开发完成,税收法规库中央库也已建成,并已在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内部投入试运行。

  为了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与中央库相配套的税收法规省级地方库。现将建立地方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库主要应收入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现行有效的地方税收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体收文范围和编辑要求按照《税收法规库地方库编辑原则》执行。

  二、为便于中央库与地方库的联合检索和使用,地方库应在总局统一下发的税收法规数据检索软件中运行,各地不得再自行开发法规库检索软件。

  三、各地应于2000年底前建成税收法规库地方库,届时总局将组织进行验收。

  各地在建立地方库过程中如有问题,特别是软件中的问题。务于1999年10月底前向总周报告。需要《法规检索软件使用手册》的单位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和电话:

  政策法规司:罗天舒010-63417632

  信息中心:卜德全010-63417677

  附件:


税收法规库地方库编辑原则


  一、收文范围

  收入地方库的内容应是在本辖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现行有效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对一地区、一企业的批复性文件收入库中即视为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大和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一省范围内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定及批复性文件,其中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在几个省(含本省)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定或批复性文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本辖区内征纳双方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定及批复性文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所有机密文件单独编辑为机密库。涉及到军队武警的规定无论是否定为机密件均视为机密文件。涉及协定内容的文件编辑为协定库。便于联合检索。

  2.对转发中央库已收入的文件,如没有增加新内容,则不予收入;如有新增加的内容,则只保留新内容,对所转发的文件加以标识,以实现与中央库的相关信息检索。若短期不能实现,为方便用户查阅,也可暂时保留所转发的文件。

  3.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可先行收入库中,但同时应上报总局。

  二、收入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问题

  地方库收入的内容,目前只要求做到文件有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一步实现条款有效,即在不破坏文件完整的情况下,将已失效或已被废止的条款标识出来。

  为保证库内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要求编辑工作实行编委负责制。即由局领导与各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编辑委员会,对收入法规库的文件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编委会下设编委会办公室,编委会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委会的日常工作。为保证文件收集的及时性,编委会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文件进行清理鉴定,一般应三个月鉴定一次,将遗漏的文件补充入库;一年清理一次,对收入库中的全部文件进行清理,将已失效或已被废止的文件清理出库。

  三、编辑体例

  原则上应与中央库体例一致,以便于联合检索。应同时具备中央库中的发文时间、发文单位、发文文号、分类、时效性等检索标引项。

  其中分类的划分,应按照中央库的分类进行,一共25类:征收管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进出口税收、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胎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税务文书、附录。其中,附录收入的内容为征收教育费附加、石油开发矿区使用费、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基金和费用。涉及具体税种的征管规定归于各税种中。包含多个税种内容的涉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区域税收政策的文件均归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类中。

  子类内容可根据文件的数量决定是否划分,划分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央卷。

  四、编辑处理方法

  收入地方库的文件应依照中央库的统一编辑体例进行编辑。

  (一)文件名称、批准或者发布机关、批准或者发布日期、发文文号、施行日期、章节条款等内容应当准确,不得随意删改或变动。

  (二)发全省(含计划单列市)文件的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全部删除;只答复一地区、一市或一企业的,为了保持上下文的连贯性,保留主送单位,删除抄送单位。

  (三)与纳税人无关的内容可略掉。

  (四)没有实体内容的附件应删除。

  五、国税局、地税局协作问题

  原则上应由国税局、地税局两家共同建立一个省级地方库,国税局和地税局各自对管辖权限内的地方级税收法规进行清理鉴定和编辑,其中同时涉及国税局、地税局管理内容的,国税局负责编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地税局负责编辑由省级人大和政府发布的文件;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发布的文件,由国税局统一进行编辑(考虑到国税局收文量相对少)。以上三种情况中,国税局、地税局应在编辑时相互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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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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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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