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6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收法规库地方库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9-27
文号:国税函[1999]6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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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满足征纳双方对税收法规信息的需要,总局拟建立以计算机为载体,以全文信息检索软件为手段,以全部现行有效并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内容,可为征纳双方及时、准确地提供标准税收法律依据的税收法规库。目前,税收法规数据检索软件已开发完成,税收法规库中央库也已建成,并已在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内部投入试运行。

  为了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与中央库相配套的税收法规省级地方库。现将建立地方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库主要应收入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现行有效的地方税收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体收文范围和编辑要求按照《税收法规库地方库编辑原则》执行。

  二、为便于中央库与地方库的联合检索和使用,地方库应在总局统一下发的税收法规数据检索软件中运行,各地不得再自行开发法规库检索软件。

  三、各地应于2000年底前建成税收法规库地方库,届时总局将组织进行验收。

  各地在建立地方库过程中如有问题,特别是软件中的问题。务于1999年10月底前向总周报告。需要《法规检索软件使用手册》的单位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和电话:

  政策法规司:罗天舒010-63417632

  信息中心:卜德全010-63417677

  附件:


税收法规库地方库编辑原则


  一、收文范围

  收入地方库的内容应是在本辖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现行有效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对一地区、一企业的批复性文件收入库中即视为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大和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一省范围内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定及批复性文件,其中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在几个省(含本省)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定或批复性文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本辖区内征纳双方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定及批复性文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所有机密文件单独编辑为机密库。涉及到军队武警的规定无论是否定为机密件均视为机密文件。涉及协定内容的文件编辑为协定库。便于联合检索。

  2.对转发中央库已收入的文件,如没有增加新内容,则不予收入;如有新增加的内容,则只保留新内容,对所转发的文件加以标识,以实现与中央库的相关信息检索。若短期不能实现,为方便用户查阅,也可暂时保留所转发的文件。

  3.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可先行收入库中,但同时应上报总局。

  二、收入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问题

  地方库收入的内容,目前只要求做到文件有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一步实现条款有效,即在不破坏文件完整的情况下,将已失效或已被废止的条款标识出来。

  为保证库内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要求编辑工作实行编委负责制。即由局领导与各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编辑委员会,对收入法规库的文件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编委会下设编委会办公室,编委会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委会的日常工作。为保证文件收集的及时性,编委会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文件进行清理鉴定,一般应三个月鉴定一次,将遗漏的文件补充入库;一年清理一次,对收入库中的全部文件进行清理,将已失效或已被废止的文件清理出库。

  三、编辑体例

  原则上应与中央库体例一致,以便于联合检索。应同时具备中央库中的发文时间、发文单位、发文文号、分类、时效性等检索标引项。

  其中分类的划分,应按照中央库的分类进行,一共25类:征收管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进出口税收、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胎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税务文书、附录。其中,附录收入的内容为征收教育费附加、石油开发矿区使用费、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基金和费用。涉及具体税种的征管规定归于各税种中。包含多个税种内容的涉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区域税收政策的文件均归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类中。

  子类内容可根据文件的数量决定是否划分,划分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央卷。

  四、编辑处理方法

  收入地方库的文件应依照中央库的统一编辑体例进行编辑。

  (一)文件名称、批准或者发布机关、批准或者发布日期、发文文号、施行日期、章节条款等内容应当准确,不得随意删改或变动。

  (二)发全省(含计划单列市)文件的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全部删除;只答复一地区、一市或一企业的,为了保持上下文的连贯性,保留主送单位,删除抄送单位。

  (三)与纳税人无关的内容可略掉。

  (四)没有实体内容的附件应删除。

  五、国税局、地税局协作问题

  原则上应由国税局、地税局两家共同建立一个省级地方库,国税局和地税局各自对管辖权限内的地方级税收法规进行清理鉴定和编辑,其中同时涉及国税局、地税局管理内容的,国税局负责编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地税局负责编辑由省级人大和政府发布的文件;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发布的文件,由国税局统一进行编辑(考虑到国税局收文量相对少)。以上三种情况中,国税局、地税局应在编辑时相互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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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