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2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1-01-15
文号:豫政办[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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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省服装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方向,以“科技、时尚、绿色”为定位,着力优化布局、调整结构,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科技创新,大力推进智能化改造,强力实施“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重点抓实体、推项目、优政策、强服务,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推动我省从服装制造大省向服装制造强省迈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培育。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我省产业基础、人力资源、区位、交通、市场等比较优势,完善政策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品牌引领,改善供给。加大品牌育引力度,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形成以质量、品牌为核心的竞争优势,积极适应、引领、创造消费需求,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


  3.创新融合,开放合作。发挥创新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推进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优化人才、技术、资金、项目引进渠道和机制,广泛开展交流合作。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规模以上服装和相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3000亿元,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企业30—50家,形成百亿级产业集群10—15个,产业链条更加完善,产业结构更加优化,行业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叫响一批河南品牌,打造一批领军企业,建成全国重要品质服装制造基地。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发展布局。以集群集聚为依托,以实体经济为核心,以产业链为主线,打造上下游贯通、左右侧协同的产业发展新生态。以郑州为中心,豫北、豫东、豫南为主干,豫西为次干,县域为主体,省域、市域、县域高效联动,构建时尚创意、加工制造、市场发展相互协同的产业发展新格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壮大产业集群。按照特色突出、定位明确、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做大集群规模,优化集群结构,推动郑州、安阳、鹤壁、新乡、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等省辖市特色产业集群提升,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大中小企业联动、上下游协作互补、产业配套完备、集聚效应显著的百亿级优势产业集群。各地要加大承接服装产业转移力度,积极开展产业链式精准招商、集群式招商,对促进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和就业贡献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二次裂变”项目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扶持。鼓励引导产业集聚区集约高效建设服装企业集聚的高端产业园、配套产业园、返乡创业园、中小微企业园等。大力建设服装出口基地,持续推动国家级、省级服装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培育龙头企业。深入推进服装行业“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重点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大个头”企业,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有竞争优势和产业担当的“功勋企业”,引领我省服装产业发展壮大。抓好20家骨干企业、5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和50个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一企一策、专人专班”。支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强化产业链配套。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可持续发展要求,高水平、高标准引进印染、服装面料等项目,着力破解我省纺织服装产业链中间环节制约。积极推动与服装产业密切关联的绣花、线业、衬垫、拉链、配饰等行业发展。加快建设一批原辅料专业市场,打通国内国际供应渠道,打造智慧高效的综合性行业采购平台,提高供应链快速反应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五)加快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服装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制造商、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等开展技术攻关,加快服装行业智能制造关键环节、关键技术研发和试点应用。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服装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对首次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配套奖补。推进服装行业科技型小微企业“金种子”孵化,对企业建设的被认定为国家级并考核为优秀、良好等次的专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教育厅)


  (六)提高创意设计能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设计投入力度,成立设计机构,引进优秀设计人才,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鼓励企业面向全球布局对接研发、设计高端要素,在产品、工艺、包装等环节提高设计创新和系统集成水平,增强自主品牌建设和原始设计制造能力。鼓励企业开发富有民族文化底蕴、时尚化、个性化、功能化、绿色化的新产品,增加产品多样性,提高产品附加值。开展省级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试点示范工作,支持申报国家级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七)创新发展营销模式。鼓励企业创新营销渠道,积极布局价值链更高端的营销类型和环节。加强综合性和垂直性电商平台建设,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提升电子商务应用广度和深度,加快培育网上销售、直播带货、场景体验等新零售业态,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发展网红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社群经济等新模式。鼓励专业市场和企业向线上转型,打造线上商城,构建全渠道营销体系,建设一批运营管理专业、辐射能力强的智慧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推动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加快实施智能化改造,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充分应用自动化、高速化、智能化生产设备再造生产工艺流程。加快服装设计、制造、管理、仓储、物流配送等环节数字化系统集成应用,推动传统服装制造向先进制造、高端制造转型。支持发展服装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按规定给予奖补。引导中小企业上云,推动平台服务商降低企业使用云资源和云化软件费用,各地可采用“云服务券”方式对企业实际上云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九)推广云生产管理应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生产装备智能化、生产管控信息化、产业链协同网络化的基础上,发展柔性化生产、小批量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及时预测消费需求,辅助创意设计和产品开发,研发适销对路产品,增强生产与需求的适配关联,促进服装产业由生产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十)打牢质量基础。组织企业争创省级、国家级“质量标杆”,对新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推广使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体系,引导企业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支持企业开展国内外产品质量比对,努力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培育引进企业品牌。大力发展自主品牌制造,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研发生产品质好、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新产品,加大品牌推广力度,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推动企业在境外设立自主品牌商品展示中心、直购体验店等。瞄准国内外知名服装制造和设计企业,广泛开展对接合作,大力实施精准招商,力争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落户我省。支持中高端品牌收购。开展品牌创建培训和诊断活动,指导重点企业制定品牌战略,推进品牌管理体系贯标。扶持一批品牌培育和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培育若干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展览展示、广告服务机构。支持企业积极创建名牌产品、优质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争创国家级工业品牌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二)打造区域品牌。按照明晰定位、错位竞争和特色化、专业化发展的思路,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基地,打造一批特色产业名城、名镇,叫响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培育试点,支持创建国家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继续办好郑州国际时装周、中国(河南)国际大学生时装周等展会,支持各地举办服装博览会,广泛开展流行趋势发布、服装设计大赛、高端产业论坛等活动,提升我省服装产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行业展会,各地可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补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加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技术研发、创意设计、质量检测、集中采购、市场营销、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物流运输等配套服务水平。提升产业集群公共服务能力,推进集群内企业资源共享,发挥规模优势,降低综合成本。加强产业园区5G网络、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园区、集群整合各类资源,搭建线上线下一体的综合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强力推进落实。建立省、市、县三级产业发展联动机制,市、县级政府负责联系本地重点骨干企业,开展“直通车”服务。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当好政府和企业的“桥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


  (二)加强财税支持。统筹使用省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加大对服装行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支持企业按规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企业在贫困地区建设服装工厂、车间,符合带贫企业认定标准的可享受扶贫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扶贫办、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力公司)


  (三)加强融资支持。落实应收账款质押和商标权、专利权等抵押质押贷款政策。利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各类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支持符合基金投向的服装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服装企业挂牌上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服装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引进保险资金实现融资且符合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夯实人才支撑。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利用“中原领军型企业家”培训平台,每年遴选一批领军型企业家接受高端培训,选拔一批优秀青年企业家参加“企业家成长班”。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并入选中原英才计划(育才系列)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给予相应支持。鼓励中原工学院、河南工程学院等高等院校与服装企业加强产教融合,合作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大力推行订单式、冠名班技能人才培养。加大劳动力吸返、挖掘力度,继续实施“巧媳妇工程”,建设训练有素、专业精干、接续有力的产业工人队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强化企业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搭建制度化政企沟通平台,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企业首席服务员”制度,持续开展“政策落实进万企”活动,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在要素保障、市场开拓、融资服务、项目审批等方面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助推企业转型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工商联)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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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