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房管联[2021]18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27
文号:沪建房管联[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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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十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房屋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司法局

市网信办

市城管执法局

上海银保监局

2021年1月27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进一步维护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


  (一)严格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本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


  (二)严格开业报告和备案管理。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报告(信息记载);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等渠道公示。机构注销,取消“住房租赁”或“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信息变更手续。房屋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督促相关机构及时办理开业报告(信息记载)或备案手续。


  (三)严格从业人员管理。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加强对雇(聘)用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推行从业人员实名信息卡制度,由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向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放实名信息卡,并由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等渠道公示。从业人员提供居间代理、房源收储、客户接待、业务咨询和合同签约备案等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主动出示实名信息卡。


  二、加强租赁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一)真实发布房源信息。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注明所在机构、门店以及维护责任人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符合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二)推行房源信息核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分散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通过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取得房源核验码。未取得房源核验码,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分散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稳步推进集中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的房源信息核验工作。


  (三)落实网络平台责任。在本市开展房源信息发布业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并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认真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已成交或30日内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核验:


  1.不得允许未办理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实名信息卡的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2.不得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机构发布房源信息;


  3.不得允许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机构出租或受托出租的房源信息;


  4.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或累计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


  5.不得发布未按规定获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房源核验码应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标识。


  (四)动态监管房源发布。房屋管理、市场监管、网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信息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行为的动态监测,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屋管理、市场监管、网信部门有权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对不具备发布资格或多次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发布主体,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房屋管理部门依法暂停其房源核验、网签备案等服务。对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络信息平台,网信部门可根据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三、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一)强化合同网签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均应按规定进行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主动办理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用户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并按规定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合同网签备案服务。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将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信息,推送至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后,方可申请房源信息核验。


  (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网签备案应当使用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适时修改完善合同示范文本,并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引导住房租赁当事人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从事分散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的到期期限、租金及押金支付方式。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房屋管理部门报备。


  (三)提高网签备案效率。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其业务系统,与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对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引导住房租赁当事人通过本市“一网通办”、“随申办”等多种渠道,在线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现“零材料”、“零跑动”。


  四、加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管理


  (一)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时,除冲抵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在30日内退还承租人。


  (二)规范租金支付周期。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三个月的长周期租金。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特别告知内容,提示承租人一次性支付长周期租金,可能产生租金损失风险。


  (三)规范机构业务合作。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储房源、介绍客户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方式。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各自的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等渠道,公开合作机构名单。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合作的,应当通过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租赁机构的经营资格,并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提示租赁机构按规定分别为出租人、承租人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通过私下向个人付费的方式,利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收储房源、获取客户。


  五、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


  (一)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本市注册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且原则上不得变更。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租金和押金,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所收储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应当通过监管账户支付。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本市设立子公司的,母子公司均应单独开立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法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租金和押金可不纳入资金监管。


  (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应当明确监管内容、方式、流程,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将监管账户信息,在其经营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租赁合同中明示。探索建立住房租赁机构资金风险预警机制。


  (三)严格资金收付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租金应当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约定按月或按季划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收储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由承办银行按照机构与出租人的合同约定划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承租人的押金,只能用于支付收储房源的应付押金。积极推进承办银行与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对接,共享网签备案的合同信息。


  (四)严控租金贷款业务。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对于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融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六、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及配置的设施设备,确保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并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设施设备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约定出租期间查验房屋使用情况的条款,并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权利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各区政府要守住安全底线,加强组织,全面排摸辖区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转化租赁住房项目,推进合规改建、转化工作,督促未合规纳管项目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逐步实现对改建和转化项目的全覆盖、全过程监管。


  七、加强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快对接“一网通办”,发挥平台服务作用。按照建设本市“一网通办”总门户的要求,加快对接“一网通办”,推动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升级。全面推进线上线下租赁服务流程再造、数据共享、企业对接、业务协同,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主体认证、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信息查询等线上一站式服务,方便承租人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构建完善本市“一网受理、协同办理”的住房租赁服务体系。


  (二)加快融入“一网统管”,发挥平台监管作用。针对住房租赁活动全过程,强化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赋能和实战应用。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建立租赁房源数据库,建立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系统。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权限,依托住房租赁平台开展日常监管、监测分析等工作。对标本市“一网统管”建设的统一规范和标准,逐步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各区和街镇的信息联动和管理协作,构建完善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监管应用场景。


  (三)加快促进“社会共享”,发挥平台公示作用。依托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逐步归集并向社会公示以下信息:


  1.国家和本市有关住房租赁的政策规定、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


  2.已报告开业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办理实名信息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


  3.已报备开展房源信息发布的网络信息平台;


  4.住房租赁风险提示、纠纷警示等信息;


  5.房源核验码的验证信息;


  6.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采用的合同格式条款信息;


  7.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业务合作信息;


  8.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账户监管协议标准文本;


  9.其他有利于建设规范、透明的住房租赁市场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信息。


  八、严厉打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


  (一)建立完善市场乱象发现机制。本市依托“12345”热线,及时受理住房租赁各类投诉举报。发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发挥属地街镇和社区网格的作用,落实网格监督员、社区综合协管员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巡查要求,及时发现并上报涉及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的违规行为。房屋管理、公安人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衔接,以租房居住的实有人口信息为抓手,建立“人房共管”长效机制,切实掌握各类市场主体的房源出租情况。


  (二)建立完善行业纠纷调处机制。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渠道信息,担起矛盾纠纷化解的首要主体责任。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要联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建立住房租赁纠纷调处专业性平台,督促机构妥善处理与住房租赁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针对住房租赁投诉举报的不同情形,按照“法定、商定、指定”原则,分别派单至市区相应管理部门或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处置。有关部门、单位或街镇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涉嫌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制作线索信息移送相应管理部门。发生管辖争议的,涉及同一区域不同职能部门,由区信访办指定管辖;涉及不同区域同一职能部门,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四)建立完善属地矛盾化解机制。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指导属地街镇,整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调解的作用,构建住房租赁矛盾化解的多元共治格局。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当经营引发社会风险的,机构注册所在区要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涉事机构及主要人员的监管,督促涉事机构履行主体责任。涉事机构收储房源所在街镇要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承租人的合法居住权益,维护收储房源出租人的正当权益,引导租赁当事人理性协商、依法维权,维护社会稳定。


  (五)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各区要集中组织力量,通过联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相结合,查处曝光一批侵害租房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涉及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管理法规、规章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规发放个人“租金贷”、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广告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人口管理规定以及涉嫌合同诈骗等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建立完善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市房屋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订本市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委托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具体实施。对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实行计分评价制度,根据其信用分数评定信用等级,对信用不良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房屋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告诫、依法暂停房源核验、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取消房源核验、网签备案等相应资格。


  (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相关部门和各区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住房租赁市场良好舆论环境。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风险提示,加强对租赁当事人的警示教育,引导租赁当事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正规企业租赁住房,逐步形成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理性租房的市场环境。


  九、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保障


  (一)强化体制保障。依托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房屋管理、城管执法、网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住房租赁市场形势,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住房租赁管理部门设置和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承担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具体职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住房租赁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推进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用,组织开展住房租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自律。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的住房租赁行政执法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涉及住房租赁的价格违法、广告违法、反不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工作,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住房租赁社会服务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金融业务、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网信部门督促网络信息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审核管理网络信息,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及住房租赁的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等工作,依法打击在住房租赁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等渠道,将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公示,指导协助房屋管理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三)落实属地责任。各区要参照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住房租赁工作协调机制,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社区网格化管理,统筹、整合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镇等各方力量,立足区域实际,推进“一网统管”,构建完善住房租赁综合管理机制。各街镇要以社区党建为引领,协调和处理辖区内住房租赁事务和纠纷,做好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群租”综合治理、租赁房屋安全检查、住房租赁纠纷调解、住房租赁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强化行业自律。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相关业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加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协会应当制定执业规范、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发放从业人员实名信息卡,制作发布违规公示名单和风险提示、纠纷警示,配合市房屋管理部门开展行业信用信息档案建立、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等具体工作。协会应当引导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公开实缴资本、房源规模、从业人员数量、财务状况、合作单位等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树立社会对行业信心和规范行业发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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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