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2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24
文号:闽政办[20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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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重点,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提升畜禽产品加工流通水平,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


  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防疫优先、绿色发展、融合发展的原则,稳定生猪产业、做大家禽产业、做优牛羊兔产业。到2025年,全省肉蛋奶产量达350万吨以上,其中肉类产量达270万吨、禽蛋产量达60万吨、奶产量达23万吨;生猪存栏保持在900万头以上,肉禽出栏达10亿羽,草食动物出栏达1500万头(只);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3%以上。到2030年,畜牧业空间布局、生产结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畜禽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大幅提升,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粪污综合利用率均达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畜牧业发展布局。综合资源禀赋、生态环境、产业优势、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支持发展生猪、肉禽、蛋禽产业集群。稳定生猪产能,动态调整各地生猪养殖指标,引导生猪养殖向环境承载能力大的区域转移,推动生猪产业全面升级发展和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做大南平、龙岩、漳州等家禽优势产区,重点引导白羽肉鸡、黄羽肉鸡、蛋鸡和水禽标准化规模发展,推进养殖模式转变;支持南平、三明、宁德等优势产区扩大优质奶畜和牛羊兔生产,提高生产水平。到2025年,猪肉保持基本自给、禽肉自给有余、禽蛋自给率达90%以上,奶和牛羊肉自给率明显提高,肉蛋奶结构进一步优化。[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以下均需各地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力度,支持建设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及其备份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种公猪站,创建以种业为龙头的畜牧科技产业园。加强新品种(配套系)选育和扩繁,提升生猪、白羽肉鸡、高产蛋鸭等品种核心种源自给率。完善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评估体系,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到2025年,全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率达95%以上、省级原种场达到40个以上,种畜禽群体规模达到70万头(只、羽)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


  (三)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养殖。加快建设现代化养殖基地,重点支持发展规模养殖场,引导养殖场因地制宜改造提升,合理扩大养殖规模。推广“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带动中小养殖场(户)专业化生产。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提升行动,深入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逐步构建以规模养殖场为主体的标准化生产体系。加强养殖全程机械化技术指导和新装备推广,推进养殖设施化、装备集成化,扩大对畜牧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应用,推进畜禽养殖档案电子化。到2025年,创建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基地)300个以上、全程机械化示范场50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数字办)


  (四)推动优质饲料资源开发。大力发展饲料业,全面推行高效、环保、安全的饲料生产。引导饲料企业兼并重组、扩大规模,培育集团化领军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生物饲料开发应用,推广低氮、低磷和低矿物质饲料产品。调整优化饲料配方结构,促进玉米、豆粕减量替代。培育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建立健全秸秆和饲草收购、加工、储运体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五)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落实防疫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实验室、检疫申报点、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区域洗消中心等建设。鼓励建设第三方检测机构,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检能力建设。实施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建设一批以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为重点的净化场。支持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落实中南区联防联控措施,统筹做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到2025年,建成重点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60个。(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省高速公路公司)


  (六)加快屠宰加工业提档升级。持续推进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建设,提升屠宰行业整体水平。鼓励新改扩建大型屠宰自营企业,加快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关停并转。加快推进活禽集中屠宰,逐步取消地级城市的主城区活禽交易。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屠宰厂,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鼓励屠宰加工企业推进肉品精深加工,引导屠宰加工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推动畜禽就近就地屠宰。到2025年,新改建标准化畜禽屠宰加工企业25个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七)健全畜禽产品冷链配送体系。支持屠宰加工和物流配送企业建设低温仓储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加快构建肉类全程冷链物流运输体系,逐步健全冷鲜肉流通和配送网络,做到设区市有肉类储备专库、县(市、区)屠宰加工企业有预冷场所和冷库、乡镇有冷藏配送点、零售网点有冷柜。规范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完善“点对点”调运制度,坚持跨省调肉不调猪。加强畜禽产品安全健康消费宣传引导,提高冷鲜肉品消费比重。到2025年,全省城区以上市场冷鲜、冷冻畜禽产品供应占比达30%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八)深化畜牧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通过自建、联建、订单、协议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建立稳定的产加销联结机制,推进一体化发展。推进畜禽产品加工工艺升级,提升精深加工比重。推动养殖基地与屠宰加工及商超对接销售,推广线上线下结合的销售模式。加强畜牧业对外交流和闽台合作,支持企业在国外布局养殖加工基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做大做强。实施品牌培育行动,推广畜牧业“三品一标”生产,打造一批知名企业品牌和特色产品品牌。到2025年,培育福建著名农业品牌20个以上,畜禽“三品一标”产品达700个以上,力争打造百亿级现代畜牧产业园(集群)2至3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九)推进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建立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的种养紧密对接机制。深入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进一步明确资源化利用方式和标准,推广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沼液智能化施用等技术模式。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推动符合入网标准的生物天然气接入城市燃气管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符合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进保险联动机制,支持龙岩、南平、漳州、三明等地建立大型工厂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推广水禽无水面饲养,严防生猪养殖污染问题反弹回潮,严厉打击违法养殖、非法买卖病死畜禽和污染环境行为。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鼓励各地出台有机肥施用补贴政策,增加有机肥施用。积极开展以种养结合为主要特征的“美丽牧场”创建活动,到2025年,创建“美丽牧场”200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三、保障措施


  (十)压紧压实责任。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切实对本地区畜牧业发展、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负总责,全力抓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监督考核等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加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将肉蛋奶自给率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鼓励主销区探索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支持主产区发展畜禽生产,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


  (十一)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允许在Ⅲ、Ⅳ级保护的人工商品林地建设规模养殖设施,优先保障安排林地指标,对申请使用林地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涉及的进场、出场道路可结合乡村道路、林区便道等统筹规划建设。生猪养殖设施农用地在备案时,企业经营者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责任,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十二)加强财政支持。优化财政供给结构,将畜牧业纳入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集群等创建扶持范围。持续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动物防疫补助等扶持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畜禽产品初加工等环节用水、用电优惠政策,落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税收优惠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探索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动物防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十三)深化金融服务。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积极稳妥开展活体畜禽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存单质押贷款和订单、保单融资。各主要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畜禽全产业链信贷资金投放。扩大现有生猪、奶牛中央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全面推进设施畜禽政策性保险,试点开展肉鸡、水禽等政策性保险,探索开展畜禽产品价格保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畜牧业产业投资基金和畜牧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十四)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加强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畜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和瓶颈问题协同攻关,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工艺、新设备的集成配套和示范推广,提升畜牧产业核心竞争力。组织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技术人员,深入一线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技术指导服务。加强畜牧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大农业科研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培养一批引领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组建畜牧业研发中心和专家服务团队,提供“订单式”“菜单式”服务。加大国内外技术交流合作力度,加强先进设施装备、优良种质资源引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省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龙岩学院等)


  (十五)创新体制机制。鼓励融合创新,引导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结机制。健全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动态监测机制,完善政府冻猪肉储备和投放长效机制。支持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发挥畜牧协会在行业自律、技术服务、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作用。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简化畜禽养殖用地取得程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种畜禽进出口等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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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