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发文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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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和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以下简称“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各项要求,全面优化法治政府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现就一年来我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


  我局党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税收法治工作的本领,发挥党委对法治税务建设的集中领导和统筹推进作用。


  (二)强化组织制度保障


  我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建设,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落实总局、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税收法治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统筹推进我局全面依法治税工作。


  (三)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法治服务和保障


  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疫情防控管理机制。扎实做好厅所防护,及时高效物资保障,启用AI红外测温系统,以“科技+人力”护航办税缴费安全,切实做到依法防控。此外,积极响应“双联系、双报到”工作要求,全局47个党支部6700余人次党员干部下沉社区一线,筑起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的“铜墙铁壁”。


  二、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科学高位统筹,严格依法组织收入


  我局努力克服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形势等不利因素影响,严格落实依法组收原则,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并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保障政策执行不过头,杜绝提前征税、收过头税等情形,我局督审部门多次开展“回头看”督查,并分别以纪检督查、税收执法过程督察等不同形式,从不同角度排查我局是否严格依法组收,确保税费收入量稳质优。


  (二)落实减税降费,真正实现惠企利民


  2020年,在继续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与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相互叠加的情况下,我局始终坚持将减税降费政策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持续开展排查督导,督促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成立复工复产工作小组,及时跟踪企业复工复产进度,分析组收形势,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辖区内企业冲击。面对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健全我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完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并建立各部门定期召开例会和协同推进制度,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三)强化信息集成,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上线全国首个发票“云审批”系统,发票进入“秒批”时代。推出全国首个“信鸽云”通信大数据平台,是目前国内唯一通过三大运营商检测的税企通联平台,信息通联更便捷。进一步推广网上办税,256个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个税汇算平稳落地。社保费实现有序划转。


  (四)改善营商环境,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


  “票e送”免费发放发票,为企业节省成本,惠及3.33万户纳税人。在全市率先将税务自助缴费嵌入社保终端,实现缴费人一次性全流程办理。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签订数据交换联动实施方案,在全市区级层面建立首个此项合作机制。在全市率先开通“海税云5G直播间”,开展19场线上直播,覆盖2.3万人。推出税宣品牌《曹老师小课堂》短视频,播出超100期。南北中布局三个综合办税厅,优化政务服务格局。


  三、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编制并公示我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按照总局、市局统一部署和指导,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成我局及27个税务所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对外公示。权责清单明确了我局各执法主体的权力类型,规范了权责事项,既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为我局各部门明确职责、规范文明执法提供遵循,对完善我局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推进我局依法治税的基础性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清理任务,由法制部门牵头先后组织开展了关于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和关于民法典涉及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各部门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涉税文件认真进行排查、全面清理。


  (三)开展税收执法考核,落实执法责任制度


  充分利用内控监督平台开展执法考核和疑点核查,防范执法风险。全年共历经12个考核期,执法考核自我纠错数为259条,发起税务机关过错陈述申请26条,税务人员过错陈述申请1240条。高效开展疑点核查,开展内控重点风险核查以及国务院大督查疑点核查工作。


  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议事决策机制,完善党委会、办公会流程,促进制度优势转化为税收治理效能。理顺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力资源配置,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与智能优化,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继续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我局法制部门及外聘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我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和税收征管工作,全程提供法律咨询。在审查合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提前预判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减少败诉案件,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优化税收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我局按照“主管局长亲自抓,分管局长具体抓,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对照推行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稳妥、狠抓落实,稳步推行“三项制度”。做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硬件保障,全局共配备执法记录仪133个,建设税务约谈室8个。推广应用市局统一建设的税收执法公示平台和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2020年,通过公示平台公示执法信息27000余条,使用执法记录仪完成音像记录300余条。完成2件数额较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二)严格规范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与税源管理所职责分工清单〉的通知》,我局明确行政处罚职权,对办税服务厅与税源管理所行政处罚职责分工进行调整。并以视频培训会形式召开行政处罚业务培训会,对处罚业务涉及的文件、规章制度、流程进行全面梳理讲解。


  (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加强税收风险防控管理


  我局对内建立各税种间联动指标,动态监测识别问题;对外实行跨部门信息交换,建立风险防控的“数据库”。自主开发“地、票管理筛查”“三员关联分析”等6类增值税发票管理特色软件,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工作,积极组织应对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身份冒用异议申诉工作。有的放矢强化大企业风险管理,依托“票收比对”分析,对多家大企业进行税务约谈,查补税金。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强化税收执法督察


  推进监督检查常态化,重点关注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税收政策有效落实。本年度按照督察审计方案重点开展了对落实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税收措施、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等各项工作的督察督导,开展了违规开设“小金库”专项检查、违规征税收费专项排查整治、现金税费征缴专项整治等专项督察工作,坚持边查边改,查改结合,保障政策执行到位,充分发挥执法督察服务税收中心工作、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职能作用。


  (二)落实纠错问责机制


  为保障监督成效,我局严格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税收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积极与市局、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应公开尽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建设,及时高效回应纳税人关切,处理政务咨询来电5808件次,及时受理依申请公开。


  七、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我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受理复议申请和做好应诉工作,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各相关部门集体审理制度,并邀请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避免执法风险。2020年,我局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3起,行政复议案件2起,均依法依规办理。疫情期间,我局采取“云法庭”方式参与线上开庭一次,为我局今后开展类似行政应诉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并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此次线上审判由我局主管局长出庭应诉。


  (二)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动运用调解制度化解纠纷,针对具体纠纷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诉求,组织相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召开案件协调会,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涉税争议,化解征纳矛盾。2020年,我局针对二手房征收、行政处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矛盾争端中,采取了先行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了争议,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既维护了我局依法行政的权威和公正性,也得到了纳税人满意的评价。


  (三)严谨规范化解信访矛盾


  综合应对疫情防控、“两会”保障等多期工作,强化信访与行政“双值班”。职务职级并行期间完善我局信访工作制度,密切关注干部思想状态,收集问题、摸清底数,宣讲政策、回应诉求。加强与区委政法委等区属各部门会商维稳机制,稳妥审慎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能力


  加强系统内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我局两名公职律师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研究法律问题,办理法律事务,为我局受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扎实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加大业务骨干培养力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认真组织好执法资格考试,以考促学,以学促能,提升新进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治税能力。


  (二)强化日常法治宣传和培训


  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周”系列活动,通过向全局各单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图书,邀请法院一线法官和法律顾问举办线上讲座,在办税服务厅大屏幕播放民法典视频宣传片等一系列宣传活动在全局营造“人人学法、处处用法”的浓厚氛围;开展宪法宣传系列活动,组织全局各单位播放、观看宪法宣传视频,在办税服务厅摆放宣传海报、横幅、易拉宝,开展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参与宪法知识竞答,帮助全局干部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主动扩展培训内容,我局法制科自主编写十二期共十万余字常见法律问题集锦供全局学习,内容覆盖税务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征管细则、复议诉讼、涉税案例、民法典等,为基层干部规范执法行为提供参考,并创新培训形式,通过“海淀5G云直播”为全局开展线上培训。


  (三)加强社会公众税法宣传


  立足区域实际,紧扣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突出新媒体宣传优势,拓宽线上线下宣传渠道。打造“海税云5G直播”品牌;依托“北京海淀税务”微信公众号开展“税收能手”线上知识竞赛;独家推出“汇算来了”系列政策辅导网络课程;制作税务版《少年》,并于“五四青年节”前夕在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平台发布;积极拓展青少年税法宣传基地,与人大附中、北大附中联合举办“海税杯”青少年税收海报设计大赛、征文大赛。内容多元、方式多变的多维宣传矩阵,既广泛展示了我局优化税费服务、助力企业解困、护航经济发展的良好成效,又增强了全民税收法治观念。


  2020年,我局众志成城,吹响疫情防控的集结号,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筑牢“人民防线”。圆满完成多位领导调研任务,以实际行动突显海淀税务形象,同时也看到工作尚有不足之处。2021年,我局将采取有效措施,补齐短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积极谋划2021年和“十四五”时期全面依法治税工作,在市局以及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变革,深入推进精准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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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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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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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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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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