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注协[2021]5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18
文号:浙注协[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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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1月18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


  2020年,在省财政厅党组和协会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支持指导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同心同德,齐心协力,较好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有力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2020年工作总结


  (一)重服务


  1.助力行业复工复产。新冠疫情发生后,协会第一时间向全行业发出紧急通知,加强人员追踪管理,实行疫情防控一日一报制度,全面排查行业从业人员行程及健康状况。及时下发《关于做好全省执业机构复工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推出“抗击疫情三服务”专栏,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发布的75个疫情防控财税惠企相关政策和文件进行了汇编,并逐步推出15个专家视频辅导课程,为全省中小企业、纳税人做好涉税服务保障。推行“不见面”服务,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到日常的会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助力行业复工复产。


  2.精心组织两大考试。坚持以“考生友好型”为导向,积极做好疫情防控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两大类考试,协同各市考办打赢“战疫”,顺利完成全省10万余考生的考试组织工作。结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考前与省大数据局对接,获取考生健康码数据,向无浙江省健康码的相关考生群发短信,提醒及时获取健康码以顺利参加考试。开展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电子化票据接口开发和考务平台建设,报名交费考生实现在线获取电子票据,全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工作实现全程电子化。


  2020年,全省共计95512人、266190科次报考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3403人报考综合阶段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数和科次分别比上年增长4.99%和6.65%。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省市两级考办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财政、教育、疾控部门,最终确定了综合阶段考试6个考点、105个考场,专业阶段考试58个考点、712个考场,顺利完成全省的考点落实工作。全省考试具体实考情况:(1)综合阶段考试: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一)实考2845人,实考率为83.6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二)实考2840人,实考率为83.46%。(2)专业阶段考试:会计实考22590人,实考率为31.10%;税法实考18886人,实考率为36.76%;经济法实考17385人,实考率为35.90%;审计实考11606人,实考率为43.09%;财务成本管理实考13874人,实考率为36.62%;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实考11688人,实考率为40.63%。


  2020年,全省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人数共计3535人,报考科次9272科次,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考试期间,全省共设6个考点42个考场,考生平均出考率为50.21%。


  3.创新开展线上培训。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深入开展继续教育线上培训方式,恢复开通我省行业网络培训平台,满足会员及从业人员在家办公期间参加网络培训的需求。有序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开展以网络培训为主要形式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培训,持续提升全省行业继续教育工作质量。截至2020年12月23日,全省注册会计师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累计登陆15608人次,听课256040学时,6401人己完成2020年网络培训40学时并测试合格。


  4.不断完善执业保障。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同时考虑疫情防控的要求,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采取委托各市注协属地检查方式进行。全省共有434家会计师事务所的6663注册会计师参加年检,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6457名,68名注册会计师因未参加继续教育、事务所内部纠纷未解决等原因暂缓通过年检,138名注册会计师因自行停止执业满一年或未专职从事执业、自愿退出和死亡等原因办理注销手续。全年共批准764位注册会计师注册,撤销注册336人,办理非执业会员入会1279人。截至目前,我省共有会计师事务所461家(含省内分所),注册会计师7069人,非执业会员10401人。


  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年度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2020年,全省225家资产评估机构共计1971名资产评估师通过年检。全省共批准执业会员208人,办理转所204人,注销登记67人;登记非执业会员17人。截至目前,我省共有执业机构会员269家,执业资产评估师2255人,非执业会员106人。


  5.广泛开展增值服务。积极搭建行业人才供需平台,在浙江财经大学举办行业2020年专场校园招聘会,72家执业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800个岗位,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加盟我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组织会员开展两期疗休养活动,并与“红色引擎促发展”专题活动相结合,组织会员就近参观红色教育基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举办茶文化品鉴课堂,感受茶文化魅力,丰富会员的文化生活。为行业因病困难人员发放关爱基金,切实解决行业会员实际困难。慰问33名“抗疫”一线会员家属,表达协会对行业会员直系亲属奋战防控一线的关切之情。


  (二)促发展


  1.强化技术支撑,助推专业能力。一是组建“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专家委员会”,制定三年行动计划,率先发布全国首个《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指引(试行)》,全面指导和规范行业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强化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业务操作规范,助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二是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十问十答”》,切实解决行业执业中的热难点问题,指导行业从事高新企业的认定实务。三是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风险提示》,提醒从业人员防范审计风险,提升高新专项审计质量,为高新技术企业保驾护航。四是研究发布《函证相关问题的关注》,列举实施函证程序中的常见问题,提出应对措施,进一步指导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开展年报审计工作,提醒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提升专项审计质量。


  2.开展案例评优,示范引领提升。编印《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典型案例汇编》,总结近五年来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经验,为全行业发展提供“思路、方案、样板、示范”,提升破产管理人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首次开展优秀专项审计案例评选活动,总结专项审计经验,通过示范引领推进专项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更好地指导专项审计业务的实践。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课题研究,借助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优势与实践优势,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积极为财政改革建言献策。


  3.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共度难关。鉴于疫情对行业的影响,为进一步扶持行业发展,切实减轻行业负担,帮助执业机构攻克难关,第一时间响应国家减税降费号召,免收2020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省本级单位和个人会员会费共计2968万元,成为全国首个出台会费免费政策的省份。


  4.注重人才培养,积蓄发展后劲。首次开展第一期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管理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行业内50名优秀中青年骨干合伙人进行为期两年的跟踪培养,为行业发展积蓄中坚力量。积极搭建全省执业机构负责人学习提升、沟通交流、凝聚共识平台,组织召开全省主任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专项培养,精心遴选课程师资,邀请专家学者,重点解读讲解五中全会精神、新《证券法》下的资本市场注册制、中介机构备案制改革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提示风险,明确要求,培训取得较好效果。


  5.强化行业宣传,筑牢舆情阵地。不断加强会刊编印工作,丰富和完善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加强《浙江注册会计师》期刊编印工作,进一步提升期刊质量。积极利用网站和公众号等互联网“窗口”,宣传行业形象,展示行业风采,提升行业影响力。及时公布2019年度业务收入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前30家资产评估专业类别机构、业务收入前10家其他评估专业类别机构的信息,进一步提升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影响力。我省10家会计师事务所入选2019年度全国综合评价百强,其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位列全国内资所第一。


  (三)严监管


  1.严格执业监管,净化执业环境。围绕加强财会监督工作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融合、协同推进,与省财政厅监督局、会计处联合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完善执业机构分层次监管体系,优化轮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机制,重点加强机构规模小、质控体系弱、执业质量不高的执业机构监管。2020年共对71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20家存在相应质量问题的事务所作复核和处理;开展全省33家资产评估机构自律检查,对其中6家存在质量问题的机构予以行业惩戒或约谈。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全年共处理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9起,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3起。


  2.上门技术帮扶,巩固检查成效。组织专家对2019年检查发现执业质量存在相关问题的部分事务所,进行整改巡回检查和上门技术帮扶,走访7个地区16家事务所。主动对相关事务所进行技术帮扶,帮助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完善业务管理操作规程,为执业人员传授业务知识、答疑解惑,提升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注册会计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本领,体现自律监管特色。


  3.形成监管合力,优化执业环境。首次与浙江证监局签署合作监管协议,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专业合作”三大机制,增强监管合力,及时查处辖区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辖区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稳步提升,营造良好的审计执业生态。向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倡议诚信执业。向辖区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倡议合理选聘审计机构,助力辖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联合召开全省证券服务执业机构座谈会,统一认识,提升资本市场审计质量。组织召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倾听行业声音,广泛收集整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送中注协。针对机构入围入库问题,对接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就省属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沟通协调。


  (四)强党建


  1.全面从严治党,夯实政治保障。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时提出的“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以“抓基层、强基础、树榜样”为工作重点,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党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行业党建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组织对各市行业党委考核评价工作。


  2.持续加强学习,深化理论武装。健全完善学习制度机制,推动红色引擎网络学院向学习强国融合式转能,起草《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员学习教育考评办法》,通过建立党员学习教育考评制度,将党员学习教育经常化、系统化、制度化,解决行业党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党员整体素质,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举办全省党务工作者培训,对2021年拟实施的相关制度进行讨论和解读,实地参观考察党建服务中心,同时进行公文和写作能力的培训,切实提高市级行业党组织党务工作者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3.推行规范标准,打造统战亮点。积极探索五星党支部建设,制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基层党组织星级评定办法》,合理量化考核指标,把竞争、激励机制科学地引入支部管理中来,使党支部工作有方向,争创有依据,评分有标准。进一步推动落实省财政厅领导与党外人士列名联系制度;组织起草《加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统战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党外专业人才思想政治引导,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外专业人才作用。


  (五)建堡垒


  1.同步谋划党建,构筑坚强堡垒。同步谋划省会计事务服务中心(省注协秘书处)党支部党建工作,为协会顺利运行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党支部开展多形式的主题党日等活动,党建与团建相结合,加快人员融合。与长兴县财政局第三党支部开展共建,服务基层。开展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活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风廉政警示会,将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增强协会工作人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以协会自身正气带动行业健康发展。


  2.梳理内部制度,抓好队伍建设。落实职责分工,对协会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了整合,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部门工作职责》,使各部室的职能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出台《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等五个制度,保障协会科学运转。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和好干部标准,大力提拔使用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选拔中层干部6名,干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干事热情进一步激发,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队伍面貌焕然一新。


  二、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焦“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中注协“品牌建设年”活动为抓手,改革创新,提升行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行业做大做强做优。重点做好“五个抓”。


  (一)抓发展强基


  一是积极谋划行业发展新布局。梳理和总结“十三五”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分析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和问题,积极谋划行业未来发展思路和战略部署,编制好行业“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引导行业在服务经济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深入落实改革创新举措。2021年,集中力量,落实列入省财政厅20项财政领域改革创新举措。在已经出台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操作指引》框架下,进一步深入细化,从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方面,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加强服务全省财政绩效管理的专业深度;从收费公路、农林水利、城市污水、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城市停车场等5个方面,研究制定政府专项债财务评价分类操作规范,指导行业提升政府专项债务评价服务水平。


  继续以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为主体、专家委员会为抓手,推进破产管理人业务、高新专项审计和并购重组专家委员会工作,出台研究成果,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强化行业人才培养选拔。启动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后备管理层培养项目,推进实施第一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管理层培养项目。紧紧围绕服务财政改革和行业发展新需求,分层次、有重点开展好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坚持安全平稳,继续做好年度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二)抓正面引导


  一是评价引领做优。修订完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重点把专项审计案例评比和执业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细化赋分,纳入综合评价体系加、减分项,发布综合评价分值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供社会选聘参照,引导机构做强做优。根据中评协修订后的综合评价办法,及时修订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二是弘扬职业精神。贯彻落实中注协“品牌建设年”实施方案,制定我省方案,选树我省一批做强做优和做精做专的会计师事务所。倡导工匠精神,开展首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百名“审计工匠”“评估工匠”评选活动。结合理事会换届,组织开展全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评选工作。


  三是提升内部治理。结合备案制改革,探索行业执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工作。适时研究出台以质量为导向的执业机构内部薪酬分配指导意见,提供参照模板,引导全省执业机构高质量发展。


  (三)抓质量治理


  一是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省市注协联动评价和投诉举报机制,推动各市建立和完善地区自律守则,对经常性低价恶性竞争的执业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和专项检查。谋划智慧监管和整体智治,开发审计业务报备与质量监控平台,提升监管工作效率和能力。按照财政部、中评协要求,积极探索做好资产评估行业联合检查工作,加大对房地产评估兼营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力度。


  二是稳步开展证券服务业务监管。按照中注协、中评协的委托授权,有序开展证券服务业务和机构自律检查。落实“三大机制”,通过与浙江证监局联合召开新备案执业机构座谈会、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等形式,推动证券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开展业务,督促履行好“看门人”职责,维护我省资本市场审计执业环境。


  三是加大技术帮扶力度。针对当前新设小微型执业机构较多,且执业经验普遍不足、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的现状,开展一次对新设所“技术帮扶专项行动”。持续梳理存在质量短板的执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巡回帮扶。


  四是加强审计和评估业务指导。配合新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修订新版审计工作底稿,完成优秀审计案例集编写,推动全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规范执业。针对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现状,适时组织行业专家编制适合小型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框架。按照中评协的要求,稳步推进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四)抓党建引领


  一是抓党建工作责任落实。贯彻财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责任的通知》精神,强化对各市行业党委指导和考核,压实党建工作责任。


  二是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3+2”行业党建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党员学习教育考评,加强对统战工作的指导,稳步推进星级党支部评选,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三是开展深化“红色引擎促发展”系列活动。庆祝建党100周年,开展“红色教育月”活动,组织以“党在我心中”主题演讲比赛等。落实“助企八条”,组织执业机构进园区、走企业,开展“助企服务月”活动。结合年度质量检查,发挥执业机构党组织监督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开展自查自纠,提升诚信水平,组织“质量提升月”活动。


  (五)抓协会建设


  一是加强理事会建设。提前谋划,精心准备,做好协会理事会换届工作,按照新时代要求修订协会章程,进一步完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人选、架构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激活专业委员会功能活力,发挥好自律服务作用。


  二是抓好秘书处建设。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支部党建。持续完善内部架构和内部管理,防风险、提质量。创新工作业绩考核机制,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营造注重专业、争先创优、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服务会员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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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