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规[2021]1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冀市监规[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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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复同意,省局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时限压缩的要求,进一步放宽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主体、优化公告异议流程、压缩公告公示时间,提高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效率。


  (二)公开透明。依法制定并公示公开企业简易注销的适用主体、申请条件、流程环节、业务进度等信息,增强结果可预期性和流程可跟踪性,保障各类市场经济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防范恶意注销和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自主自愿。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由企业自主选择采用简易注销程序或一般注销程序。


  (五)数据共享。有效运用信息化手段、“互联网+”等手段,加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服务功能建设,推进部门间数据互联共享。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适用范围。允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压缩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个自然日压缩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向社会公示20个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或指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须经过本公告程序。


  (三)建立容错机制。除“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外,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因企业存在异常状态而被终止简易注销,待异常情形、不适用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四)简化注销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只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的,提交《分公司、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需要公告,不再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等材料。


  (五)强化业务协同。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系统同步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同级外资主管部门,实行各部门简易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强化各部门业务协同,强化控制风险。(六)明确救济途径。登记机关接受税务、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应将有关情况记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进行警示。对被异议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企业在简易注销申请过程中证明已将涉及异议的债权债务(如完成税务清税等)处理完毕,可继续申请简易注销。对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并将该情况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启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进行信用惩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资源再利用的重要举措。各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对接协调税务、人力社保、商务、法院等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沟通,按照统一标准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登记窗口、政府网站、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途径,做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提高开展简易注销工作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纳税和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的关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试点过程中,各地要及时主动了解一线登记注册情况,注意收集汇总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为下一步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打好基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的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有限、公告时间过长、登记流程容错率低等问题,经我局积极争取,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同意扩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地域范围批复》(国市监注函[2020]513号),同意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为指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包括“基本原则”“主要措施”“工作要求”三部分。


  第一部分


  基本原则从“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自主自愿”“数据共享”五个方面出发,进一步明确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主要措施从“扩大适用范围”“压缩公告时间”“建立容错机制”“简化注销材料”“强化业务协同”“明确救济途径”六个方面制定改革措施,创新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注销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同时,坚持诚信推定、背信严惩,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范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第三部分


  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主动了解一线,及时总结经验”三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扎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三、特色亮点《实施方案》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在切实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


  (一)扩大适用范围。允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也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压缩公告时间。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个自然日压缩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向社会公示20个自然日。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无须经过本公告程序。


  (三)建立容错机制。除特殊情形外,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因企业存在异常状态而被终止简易注销,待异常情形、不适用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简化注销材料。进一步简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的登记材料。


  (五)明确救济途径。明确“登记机关接受税务、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救济途径和方法,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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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