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1999]399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11-30
文号:银发[1999]3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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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

一九九九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全面做好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总结、分析工作,正确反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及成果,现将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工作的总要求

  今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信用社市场份额相对缩小、经营风险加大、经营效益下滑的局面未得到有效遏制。同时,随着农村合作基金会陆续并入农村信用社,使得今年决算工作任务加重、难度加大,为此,今年会计决算工作的总要求是:认真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范财务核算行为;强化经营意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力争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实现;坚持实事求是_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信用社资产、负债和盈亏情况。各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做好决算前、决算中和决算后的各项工作。

  二、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一)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

  农村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农银发[1994]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要逐笔计算应收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对已形成呆滞、呆帐贷款的应收未收挂账利息要及时按规定进行核销。应付利息的提取应按各档次存款执行利率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逐笔计算应付利息)。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以支付到期存款的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应付利息科目余额不得出现红字。

  (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农村信用社的呆帐准备金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为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能力,对年底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25%的农村信用社,则恢复按年末贷款余额1.5%的比例差额提取。因收回已核销呆帐而增加呆帐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超过比例的,其超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管理费的列支

  农村信用社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管理费的扣除和上交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文下发。

  (四)养老保险金的提取

  对以前年度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补提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农村信用社,今年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58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比例提取或补提职工养老保险金。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以分次摊销,但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五)利润分配

  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仍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581号文件的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对19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个人取得的保息分红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农村信用社负责代扣代缴。

  (六)清产核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发[1999]173号)规定,农村信用社今年进行了以摸清家底,确定资产风险状况为目的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与原贷款形态不符的信贷资产,利用调剂、拆放资金科目发放的贷款,帐外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和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及资金损失,暂不进行账务处理,各省先将清产核资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总行批准后,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财务处理。

  (七)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缴纳有关税费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接收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财产不是正常交易行为,属于国家整顿金融秩序政策引起的产权转移,经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局同意,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原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免交契税、印花税、土地登记费、交易费、房产登记费、丈量费、交通工具过户费等税费。在正式文件下发之前,以上税费可暂缓交纳。

  三、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归口管理和财务制度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规定,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总局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对信用社财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由于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整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上发生的变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对现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但在新的制度出台之前,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仍按中国农业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科目、帐户的调整

  为了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国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及损益类帐户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下列会计科目

  1.4621省辖往来科目

  2.4651特约汇兑往来科目

  (二)新增下列会计科目

  1.4615汇兑汇差:本科目核算各通汇社参加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所形成的应收、应付汇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顺序排列在“4612上年汇兑来账”科目之后。

  2.2653应缴代扣利息税: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代扣代缴的储蓄利息税。代扣税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代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应缴未缴的储蓄利息税。

  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顺序排列在“2651应交税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应交代扣利息税”项目。

  3.4621省辖往账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联行(包括自办省辖和银行省辖)业务发出的往账划收或划付款项。划收时记本科目贷方,划付时记本科目借方。

  4.4622省辖来账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联行(包括自办省辖和银行省辖)业务收到的来账款项。划收的记本科目借方,划付的记本科目贷方。

  5.4625上年省辖往账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上年度省辖往账款项。新年度开始后,应将“省辖往账”科目的余额不通过会计分录直接转入本科目。新年度开始后,本科目除用于划销上年末余额外不得再有发生额。

  6.4626上年省辖来账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上年度省辖来账款项。薪年度开始时,应将“省辖来账。不通过会计分录直接转入本科目。新年度开始后,本科目只用于核算本年度收到的上年度的省辖来账业务。

  待“上年省辖往账”和“上年省辖来账”两科目年度查清后,统一与“省辖汇兑汇差”科目对转。

  7.4629省辖汇兑汇差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参加省辖往来业务形成的应收应付汇差

  以上五科目为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顺序排列在“4615汇兑汇差”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借贷方余额轧差后的数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填列在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如为贷方余额,则填列在“联行存放款项”项目。

  (三)更改下例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1.将原4601联行往账”科目名称更改为“4601特约汇兑往账”,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汇出社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发出的往账划收或划付款项。划收时记该科目贷方,划付时记该科目借方。

  2.将原“4602联行来账”科目名称更改为“4602特约汇兑来账”,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汇入社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接收的来账款项。代付的记贷方,代收的记借方。

  3.将原“4611上年联行往账”科目名称更改为“4611上年汇兑往账”,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上年度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划拨的往账款项,该科目上年度往账余额划销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将原“4612上年联行来账”科目名称更改为“4612上年汇兑来账,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上年度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往来业务措拨的来账款项。

  对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的农村信用社,其原有的业务仍在以上四个科目中核算,但要在科目下设分户账单独反映。

  从2000年1月1日起,“4611上年汇兑往账”、“4612上年汇兑来账”及“4615汇兑汇差”三科目名称更改为“4611上年特约汇兑往账”、“4612上年特约汇兑来账”和“4615特约汇兑汇差”。

  (四)增设下列账户

  1.在“2441汇出汇款”科目下增设“自带凭证”账户。本账户核算通汇社用于签发“自带凭证”业务收取客户的款项,收款时记贷方,解付结清“自带凭证”款项记借方,余额在贷方,本账户属负债类科目。

  2.在“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下增设。上存清算资金”账户。本账户核算通汇社存放在“汇兑中心”用于清算特约电子汇兑汇差的资金。清收汇差或缴存款项记借方,清付汇差或退划款项记贷方。

  3.在“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科目下增设“汇差清算资金”账户。本账户属“汇兑中心”专用账户,用于核算通汇社存放在清算特约电子汇兑汇差的资金,通汇社缴存或清收汇差款项记贷方,退划或清付汇差记借方。“汇兑中心”应按各通汇社设“汇差清算资金”分户账。

  以上会计科目、账户中的“省辖往来”、“特约汇兑往来”两个科目从2000年1月1日起取消;“省辖往账”、“省辖来账”、“上年省辖往账”、“上年省辖来账”、“省辖汇兑汇差”五个科目从2000年1月1日起使用,其他会计科目、账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银合发[1999]38号、1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使用。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决算报表。

  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决算报表共计12种: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状况表、成本核算表、决算说明书、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科目结转对照表、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及利息收支状况表等。各地要以省为单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准确、及时做好决算报表的填制和汇总工作。明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继续对各省上报的信用社决算汇总报表进行考核和评比。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机构并账(表)的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管理工作通知》(银发[1999]304号)的文件要求,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后,对其资产、负债和权益的账务处理及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归属、相互对转关系、核算手续等问题,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为了跟踪监测接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权益和收益情况,除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304号文件规定上报接收时点数外,将“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及利息收支状况表”作为决算附表,逐级汇总后随决算报表上报。

  (三)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城市信用社报表填制要求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行批准,已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城市信用社,要按照农村信用社年终会计决算要求,统一办理年度决算,决算报表要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决算报表中,同时加报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三张报表的附表单独反映其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行批准,擅自更名的城市信用社的决算报表,一律不得并入农村信用社决算报表中。

  (四)关于决算报表上报

  各省要在明年2月1日前将辖内信用社决算汇总报表通过ZMODEN传报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电话:010-68401274,同时将微机打印的汇总报表(按规定格式打印,印章齐全)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外,从今年起,深圳市信用社的决算报表不再直接上报总行,改由广州分行汇总后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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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