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2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19
文号:桂政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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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发[2021]3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扶持


  2021—2023年,每年统筹整合资金400亿元用于支持工业振兴,其中每年安排一般公共预算100亿元、新增政府专项债券300亿元,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贴息、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发展扶持、企业上台阶和市场开拓扶持、股权投资、融资担保、企业贡献奖励和考核奖励等。各设区市、县(市、区)相应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投入。(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北部湾办,广西证监局)


  二、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内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将其他重点工业项目纳入“桂惠贷”政策范围给予支持。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奖补力度


  对自治区“千企技改”在建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自治区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自治区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企业,自治区本级财政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及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和“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对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国有企业按照质量高标准、用地集约化、功能现代化要求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研发楼项目,按不超过800元/平方米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对一般性标准厂房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平台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高标准厂房,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北部湾办;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实施百亿元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转专业、当年入统当年退库企业除外),对新入库的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额外奖励10万元。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举办广西工业新产品暨广西工业品牌发布会,开展线上线下工业品专项促销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加大产业股权投资力度


  加快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力争2021年基金累计投资规模达500亿元,到2023年达1000亿元。对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自治区、设区市和企业可通过合作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完善新兴产业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优化投资审批决策流程,强化设区市、县(市、区)风险防范和管理职能,每年安排新兴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20亿元,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直接股权投资力度。各设区市可参照设立相关基金。(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北部湾办,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扩大制造业贷款规模,进一步加大再贷款再贴现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支持自治区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开发性银行设立广西制造业专项贷款。将制造业贷款增量、增速列入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范围。加强工业企业融资担保,力争到2023年广西工业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基金规模达到30亿元。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龙头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北部湾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自治区本级所得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企业5年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税务局)


  九、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支持各设区市、县(市、区)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线,设区市和工业增加值排前35位的县(市、区)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新增工业用地指标占比不低于30%。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重点园区、“5个50”产业项目实行用地计划指标核销制。实行有保有压能耗指标差别化配置,自治区预留部分新增能耗指标,用于调剂保障重大工业项目,优先保障能耗强度优于“十四五”工业能耗强度目标值、优于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项目。推行能耗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加大电力市场交易改革力度,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广西电网售电量比例不低于55%。加强电力运行调度,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电网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工业绩效考核


  强化绩效考评正向激励,提高设区市工业投资绩效考评指标的分值权重。建立工业投资奖励制度,自治区每年考核各设区市工业项目推进情况,对排位前3名的设区市给予奖励;将工业投资工作纳入自治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奖励范围。每年对工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市、先进县予以通报表扬,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发展指标等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绩效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出台的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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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