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2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25
文号:津政办发[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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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5日



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本市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提高审批效率,在巩固深化本市前两轮改革的基础上,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改革,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项目前期服务


  (一)推行“用地清单制”。在土地出让前,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普查土地现状,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评估评价关键指标要素;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水土保持方案的,由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受让单位无需再进行相关评估评价。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据土地普查现状和评估评价指标,分别提出技术设计要点,由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形成清单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土地受让单位根据清单即可开展工程方案设计。(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实行区域评估。将区域评估的实施范围,扩展至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自贸试验区(片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后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评估。在土地供应前,编制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区域评估报告并进行区域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企业共享,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评估和审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项目策划生成服务。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各审批部门明确项目应当申报的审批服务事项,由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并提供给建设单位。(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精简审批环节


  (四)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五)简化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环节。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实施在线自动备案。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首次进入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联审系统”)申报审批事项时自动完成项目备案,并生成工程建设项目代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七)推行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报装办理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对于地块红线外接入的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临时占掘路、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同步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交管、城市管理部门,实行临时占掘路(含内部征询公安交管部门意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等事项并联办理、信息共享的审批机制。(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城市管理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水务集团;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八)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九)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在试点改革的基础上,将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由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扩大至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时限,审批时间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登记不超过14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对新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不再强制实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可自愿选择对施工图设计质量实行告知承诺制,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可一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无需办理相关评估评价。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开展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地震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供的局部管线接驳服务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事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用事业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信息共享功能。实现规划验收意见与消防验收意见通过“联审系统”自动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部门验收意见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可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联合验收意见书》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将所有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人防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全面实行“一网通办”


  (十六)推行电子证照。依托“联审系统”,对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在线申请和提交电子资料,办理部门在线受理审核后,核发电子证照。企业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现场办理或网上下载打印使用。(牵头单位:市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批复,企业要求获得纸质批复文件的,采用邮寄方式,不收取费用。(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系统建设。制定“联审系统”管理办法。继续优化跟踪督办、结果共享、统计分析功能,强化与各审批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系统互联互通和协同办理,完善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网信办;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加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监管。建立预警防控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方式审批的事项,实行全覆盖监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并实施诚信惩戒。(牵头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信用管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健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信用修复机制,促使企业主动纠错、纠偏,激发守信意愿,引导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其他


  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不包括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国家安全事项的项目,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轨道交通保护区、历史风貌建筑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的建设项目。


《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天津市作为首批改革试点城市,2018年启动试点改革以来,我市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要求,先后出台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9〕25号)、《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津住建政务〔2020〕16号),累计出台改革措施103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断提质、提效、提速。据统计,2020年上半年,一般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取得施工许可由改革前的平均用时390天压缩至不超过63.5天。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2019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第三方评估中,我市与福建、上海、北京并列进入第一梯队行列。


  三年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取得很大成就,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与北京、上海等国内先进城市相比还有差距,仍有不小改革潜力。为此,在巩固深化我市前两轮改革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改革,加大改革力度,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


  二、新一轮改革的目标任务


  以“建设单位办事便利”为核心,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总结我市前两轮改革的基础上,对标世界银行评价标准,认真学习借鉴北京、上海等地区先进做法,聚焦建设项目审批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研究制定分级分类、精准化的改革措施。通过改革,将实现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低风险建设项目范围由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扩大到10000平方米以下,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审批时间不超过14个工作日,全面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


  三、新一轮改革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优化项目前期服务、精简审批环节、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提高审批效率、全面实行“一网通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5个方面,提出20条改革措施。


  (一)优化项目前期服务


  重点解决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后,需要开展的项目评估评价环节手续多、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并帮助建设单位了解需办理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


  一是推行“用地清单制”。在土地出让前,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由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普查土地现状与实施相关评估评价,形成技术设计要点清单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


  二是全面实行区域评估。拓展区域评估实施范围至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自贸试验区(片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属地区政府确定后并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评估。


  三是优化项目策划生成服务。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明确项目的审批服务事项由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并提供给建设单位。


  (二)精简审批环节


  主要是通过简化审批申请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推行并联审批服务等措施提升审批效率。


  一是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


  二是简化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环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是实施在线自动备案。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无需单独办理项目备案,通过申报审批事项时自动完成项目备案。


  四是推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对于地块红线外接入的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项目通过并联办理、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


  五是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


  (三)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重点在我市“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让更多项目能够享受改革政策、分享改革“红利”。


  一是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由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至不大于10000平方米。


  二是建设单位可根据自愿选择对施工图设计质量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是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四是无需办理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


  五是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六是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供的局部管线接驳服务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七是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信息共享功能。


  (四)全面实行“一网通办”


  解决我市审批结果电子证照应用比例不高的问题。通过加强系统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一是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现场办理或网上下载打印使用电子证照。


  二是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批复、邮寄办理结果实现建设单位零跑路。


  三是制定联审系统管理办法,强化效能监督能力,优化系统功能,完善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主要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通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对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方式审批的事项,实行全覆盖监管,强化对承诺人的检查监督与对未履行承诺行为的惩戒。


  二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


  四、关键词诠释


  “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不包括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国家安全事项的项目,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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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