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注协[2021]10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05
文号:皖注协[202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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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省注协七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说明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3月5日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优做强、做精做专,持续全面提升行业能力,更好服务国家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公布前50家事务所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省设立的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最近两个年度内,受到暂停业务处罚或与其他处罚并处的;


  (三)最近两个年度内,所属注册会计师因违规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的;


  (六)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的。


  第五条 事务所涉及合并、分立情形的,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和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执业证书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查,统计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对得分前50家事务所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后将得分前50家事务所有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在省注协网站上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50家事务所相关信息。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信息不予公布。


  公布后如发现事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失实,将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税收贡献指标、加分项指标和减分项指标等五大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事务所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税收贡献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缴纳税款情况表反映的上一年度纳税额。


  (四)加分项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在党建工作、行业荣誉、社会责任、人才建设、加快行业发展、支持行业工作、行业宣传等类情况。


  (五)减分项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行业惩戒和除暂停执业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税收贡献指标得分+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全部参评事务所业务收入的中位数×6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部参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中位数×25


  (三)税收贡献指标得分=事务所纳税额÷全部参评事务所纳税额的中位数×15


  (四)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Σ[具体加分项目(次数)×相关分值]


  总加分上限为30分,具体按照下列情况加分:


  1.事务所成立党组织及群团组织(得分可累计):成立党组织的加5分,成立团组织、工会或妇联的加3分;


  2.事务所、党团组织或注师获得荣誉称号或受表彰情况(年度加分,得分可累计):全国性表彰的,加5分;省部级表彰或中注协表彰的,加3分;市厅级或省注协表彰的,加1分;


  3.事务所提供就业服务,被评为全国或全省注师行业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被人社部门评为高校毕业生省级/市级/县级就业见习基地:全国的加5分,省级的加3分,市县级的加1分,按最高分赋分一次;


  4.事务所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次数(含在安徽境内院校设立奖学金、慈善捐款、义务献血、捐资助学及以专业特长志愿服务社会等,年度加分):每次加1分,最高限加3分;


  5.事务所评价年度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合格人数,或参加会计专业硕士及其他在职学习并获得国家承认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注师人数(按存量加分):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3分;


  6.事务所上年度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教师人次:每人次加1分;


  7.事务所上年度参加中注协、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及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数:每人加1分;


  8.事务所参加新业务拓展评比等业务竞赛活动,获得上年度省注协奖励:每个奖项加1分,最高限加3分;


  9.事务所在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条数(年度加分,不含招聘信息):每条0.5分,最高限加3分;


  10.注师担任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情况: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5分;担任省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3分;担任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1分;


  11.注师担任中注协、省注协常务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情况:担任中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加3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的,每人加1分;


  12.注师被评为行业资深会员、全国及省级行业领军人才情况(按存量加分):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3分;


  13.注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等财经报刊杂志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年度加分):每篇加1分,最高限加3分。


  (五)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Σ[具体减分项目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具体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是否完成党建工作要求情况:未完成党建入章工作的,减3分;建立党组织但未设立纪检委员或未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的,减2分。


  2.事务所近两年度受到惩戒处罚等情况: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8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向省注协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一次减1分。


  3.注册会计师近两年度受到惩罚等情况: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一人次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一人次减2分;向省注协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一次减1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注协[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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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