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6]13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6-09-17
文号:新政办发[2016]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4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组织“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准入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内容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一)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二)实施时间。


  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区各级登记机关向申请设立、变更、换照的企业核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登记流程。


  各级登记机关的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相关部门不再向企业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主要任务


  (一)有序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


  1.登记要求。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作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相同。


  2.营业执照换发。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执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3.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申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报送。


  4.企业年报公示。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申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申报和公示上一年度报告的企业,由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各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共享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5.各部门信用信息录入及公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梳理各自业务部门涉企信息,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


  (二)改造完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归集、共享和应用。


  1.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改造其登记系统,将有关信息按要求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接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反馈的信息;增加年报及公示事项,满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要求;将新增加的年报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的涉及企业的社会保险相关业务信息、统计部门反馈的涉及企业的统计相关业务信息,关联至企业名下,一并汇总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改造其网络系统,建立数据交换前置系统,接收登记机关共享的企业基本信息、年报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实现内部采集和外部共享单位基础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改造升级业务管理系统,实现登记机关共享信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系统中的有效应用。


  3.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改造其网络、存储和管理系统。改造网络系统,确保接收登记机关共享的登记信息、年报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依法反馈统计调查获取的核实结果、企业基本信息等统计共享信息;改造存储系统,确保分期、分类存储各类登记机关共享信息;改造管理系统,确保登记机关共享信息在统计业务系统的有效应用。


  4.建立统一标准的信息化数据共享交换机制。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明确数据接口、数据归集、数据共享、数据分析、数据管理、运维保障等标准;各部门要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要求,认真梳理业务数据,形成满足部门间数据统一格式要求的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同时建立数据记账机制,划清职责,明确分工,做好本部门主要业务数据整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进行数据的归集、交换及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一网归集,双向服务”。


  (三)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互通互认。


  1.各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要尽快在制度框架内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四、强化措施保障,确保“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强化统筹,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按时启动。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主动协调配合,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表,切实把“五证合一”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做好跟踪督查,及时研究解决“五证合一”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同时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人员培训。各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五证合一”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熟练掌握“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交换等,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充实窗口办事人员力量和加强绩效考核,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四)加强改革保障。各地要从人财物等各方面为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充分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拨出专项经费,支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数据交换建设、系统改造升级、“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换发等工作。各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为适应“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确保改革前后各级登记窗口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渡。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积极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