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3-11
文号:国税发[199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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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保证培训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考评工作的质量,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中关于建立培训考评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保证培训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提高考评工作质量,根据《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培训考评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目的是通过考核、检查税务机关年度培训工作的基本情况与质量,督促各级税务机关重视并做好培训工作,促进广大税务干部自觉履行培训义务、不断提高素质,为部署培训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考评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家税务局的培训工作及地方税务局的专门业务培训工作进行考评;省级税务局负责对所辖地(市)级税务局的培训工作进行考评;地(市)级税务局负责对所辖县级税务局的培训工作进行考评。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年度培训工作的考评,原则上逢双年考评国税局、逢单年考评地税局。

  第四条 考评工作以评估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操作时要坚持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上级考评与本级自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抽查考评相结合。

  第五条 进行考评要酌情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及考评工作办公室,加强组织和领导。

  考评工作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设在培训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条 培训考评要妥善处理与税收中心工作的关系,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注重质量、促进培训工作、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

  第七条 评估适用于对培训工作基本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 对各应考单位的评估由考评工作办公室选派的评估人员主持,由考评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核。

  第九条 考评工作办公室要在实施考评前确定并公布评估项目的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指标、标准、权重,根据考评目的及实际需要确定。

  评估指标要全面,具有代表性。基本内容包括:

  (一)局领导对培训工作的重视情况;

  (二)培训制度建设情况;

  (三)干部配备情况;

  (四)经费保障情况;

  (五)年度培训任务完成情况;

  (六)其他应列入的指标。

  评估标准要具有操作性,便于施评。

  指标的权重一般要使用整数形态,并且要合理,具有导向性,使被评单位明确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第十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时,采用听取汇报、审阅材料、向基层税务干部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评估完毕要写出评估报告,并将报告与其他材料按时汇交考评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在实施评估前要对评估人员进行集训,讲明评估指标体系的使用办法与实施评估的要求。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适用于对培训工作质量的检查。

  第十三条 考试主要以抽查考试的形式进行。要认真研究确定抽考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标准,保证抽考对象的代表性。

  第十四条 考试以笔试为主,闭卷与开卷考试相结合,必要时可采用实际操作方式。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要遵循适量、适度和考出成绩、考出差距、考出动力的原则,并严格遵循组织命题小组、确定考试目标、制定考试大纲、研究试卷结构与题型比

  例、编制与审定试题、确定标准答案的工作程序。必要时要对试卷进行试测。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制要规范,将需要在试卷上注明的应考人员的情况印在装订线外侧。

  第十七条 确定、安排监考人员要坚持回避的原则。

  要对监考人员进行必要的集训,向监考人员讲明考务工作要求。

  考务工作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试的目的及关于考试工作的部署;

  (二)应考单位及应考人员的确定办法;

  (三)对应考单位的要求;

  (四)监考守则与考务工作纪律;

  (五)考场规则;

  (六)封装试卷的要求;

  (七)到达应考单位的时间,汇交试卷的时间、地点;

  (八)其他要求。

  考务工作要求的基本内容要以书面形式印发给监考人员。

  第十八条 要及时组织统一阅卷,并严格遵循慎选阅卷人员、安排阅卷场所、以考场为单位密封试卷、抽样试评、制定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正式阅卷、复核验收、登录与汇总成绩的工作程序。

  汇总登录后的成绩,非特殊原因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通报

  第二十条 考评工作实行结果通报制度。

  考评结果通报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评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考评成绩的基本情况及对今后培训工作的要求;

  (三)需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四)需要通报批评的违纪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必要时要对试卷成绩进行样本分析,并通报样本分析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酌情进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个人获奖情况要作为个人轮岗、年度考核、晋升职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印发的考评结果通报,要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考评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考评工作规定包括对应考单位的要求、对考评(评估、监考)人员的要求和对应考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对应考单位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汇报本单位开展培训工作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二)做好考试动员工作,通知应考人员携带必要的证件,制作并发放准考证;

  (三)提供应考单位在职干部的基本情况,协助主考部门或考评人员确定应考人员并对应考人员进行编号;

  (四)做好考场布置及考试期间考场周围秩序的维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评人员的要求包括考评工作纪律、监考守则、廉洁自律、安全保密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 应考人员的要求根据考试目的、方式确定,并通知到每个应考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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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