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8-05
文号:国税发[1999]1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落实总局党组确定的税务教育要“抓转移、抓构建、抓提高”的工作思路,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实施《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现将《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全面实施《行动计划》重要性的认识

  《行动计划》是在总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具体指导下制定的,是我国税务教育事业迈向新世纪的行动纲领,是跨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施工蓝图,《行动计划》的实施,对于不断提高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税收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部门要结合学习邓小平教育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文件精神,认真领会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深远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贯彻落实《行动计划》变成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二、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

  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保障实施《行动计划》,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总局已着手制定《行动计划》的有关配套文件,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地税务部门也要按照《行动计划》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省级税务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到位。

  三、加强领导,注重配合,共同促进税务教育事业的振兴

  税之兴衰,维系教育。税务教育事业的振兴,关系到21世纪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全局。全面实施《行动计划》,不仅是税务教育部门的任务,更是税务系统各部门的责任,也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密切相关。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从加强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战略高度,增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加强领导。税务教育部门要主动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搞好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努力争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通力合作,开创税务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动计划》的实施收到实效

  《行动计划》构成了我国税务教育未来10年发展的总体方案,关键是要落实,收到实效。各级税务部门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严格要求,加强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把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税务教育带人21世纪。

  请各地税务部门将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具体情况及时上报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

1999-08-19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税务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税务教育体系,为税收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培养了大批合格的人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以及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了跨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观目标和任务,对税收工作乃至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现有的税务教育体系难以适用新形势下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税务教育进行全面改革已势在必行。税务教育面临着第二次创业。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大力发展以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为重心的税务教育事业,不断提高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适应21世纪税收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高素质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更好地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适应税收事业发展需要。

  行动计划的总目标是:从2000年起,用10年的时间,建设一个以现有税务教育资源为依托、以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为重心、以税收工作实际需求为导向的科学规范的税务教育体系,全面提高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持。

  2000年,制定和实施税务教育十年规划,实现税务教育工作重心的转移,着后已有教育资源的重组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网络的建设,增强系统内院校及各类培训基地的培训功能,以岗位分类和岗位职责为基础开展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各级各类培训。

  2005年,完成税务系统教育资源的优化重组,形成规范、高效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网络,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完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教育培训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和规范各类培训工作,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全系统大专学历以上人员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平均提高20个百分点。

  2010年,确立科学、完善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教育培训机制,并使之与我国国民教育体制和人事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我国税收事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文化学历构成更加优化、合理,培养造就一支适应21世纪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公务员队伍。

  一、更新教育观念,实现税务教育工作重心的转移

  1.树立重心转移的观念。充分认识税务教育工作重心向公务员教育培训转移的历史必然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抓住机遇,知难而进,为实现税务教育战略转移作出应有的贡献。

  2.树立科教兴税的观念。在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不断深入、征管手段日益现代化的同时,必须加强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把人力资源开发作为21世纪税收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系统工程。

  3.树立素质教育的观念。将提高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税务教育培训工作的中心,全面推进全系统以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主要内容的素质教育。

  4.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终身学习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必须主动学习,不断获取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5.树立质量效益的观念。实现税务教育由外延扩张型向内涵发展型的转变,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深入研究和探索税务教育培训的客观规律,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6.树立人才市场的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人才需求应主要通过社会人才市场进行补充,税务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也应面向全社会。

  二、实施规范管理,形成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

  7.建立与完善各种教育培训制度,使“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使用”成为有机整体。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接受各种教育培训的情况与其上岗、任职、晋升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紧密联系,构筑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8.规范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均须接受初任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9.规范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制度。凡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均须参加相应的任职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取得任职资格。

  10.规范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制度。科学划分岗位类别,明确岗位职责,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紧密围绕税收工作需求,区分对象,因人施教,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培训。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每年参加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形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11.规范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制度。更新知识培训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一年内接受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天,或以5年为周期,一个周期内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5天。更新知识培训的计划依据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发展五年规划确定。

  12.建立和完善分级培训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担任国家税务局系统处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的各类培训以及地方税务局处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其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可委托省级所属施教机构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担任科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各类培训,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对担任股、所长领导职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各类培训,也可委托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对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参照上述分级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

  13.完善培训工作考评制度。依据《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坚持“以考促训、以考促学”的原则,采取评估与考试相结合、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上级考评与本级自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抽查考评相结合等方式,对各类培训工作进行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推动税务系统培训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基地功能,构筑新型的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网络

  14.根据税收工作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对现有税务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重组,构筑面向21世纪的、以公务员培训为重心的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网络。

  15.税务系统所属高校在继续投入更大的力量承担全国税务系统中高级公务员培训任务,逐步发展成为全国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网络的骨干基地。

  16.按照“巩固、转向、提高、转型”的方针,积极主动地调整税务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方向,依托现有普教资源,承担本地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国家公务员各类培训任务,使现有税务中等专业学校成为全国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网络的重要基地。

  17.强化各类税务干部学校、培训中心和培训基地的教育功能,加强对培训中心(培训基地)的管理,明确职责,确保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18.对税务系统现有的各类施教机构开展培训资格审查认定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

  19.构筑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网络。以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和北京国际税务培训中心等组成第一级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主要承担税务系统司(局)级、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以省级税务部门所属中等专业学校和培训中心组成第二级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主要承担科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和总局委托的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根据实际需要,地(市)税务部门可设培训点,在省级税务部门施教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对股、所长及其以下人员的培训。

  经过3年-5年的调整和组建,建立本部设在北京的,由两级施教机构组成的,布局合理、上下衔接、运行协调、管理规范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网络。

  四、优化教师结构,建设高质量的师资队伍

  20.根据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师资人才库,建设一支德才兼备、专兼结合、结构合理、具有税务特色的师资队伍。

  21.疏通施教机构教师与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渠道。建立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任教制度,从税务部门选拔德才兼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到税务部门定期挂职实习。对于在培训教学中无法发挥专长的教师,要通过进修培训、调整工作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安排。

  22.有效利用国内外教师资源。可从其他院校、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外聘请优秀专家、学者和业务骨干,作为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的兼职教师或客座教授。

  23.进一步加强师资的培养。强化教师进修、业务考评、评聘分离等制度。加大教师进修资金的投入,设立教学奖励基金,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重视学科带头人的选择和培养,为其不断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五、不断改革创新,建立适应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需求的教材体系24.根据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实际需求,按照“有计划、有重点、成系列”的原则,统一制定教材编写规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编写活页式、案例式等形式新颖、内容全面、灵活组合,能够满足税务教育培训需要的系列教材。

  25.建立严格的教材编审责任制度,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力求做到理论教材“精”,实务教材“活”,案例教材“实”,辅助教材“新”。

  26.省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充实教材基金,保证教材编审和征订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27.定期进行优秀教材评选活动,建立有效的教材编写激励机制。

  六、探索培训规律,不断深化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教学改革

  28.贯彻按需施教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组织教学。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需求分析,科学设计培训项目,合理确定教学方案,适时更新教学内容,形成分类培训课程体系,不断优化教学组织形式,提供采用讨论、案例、模拟等教学方法,构建现代培训的教学模式。

  29.培训形式要因地、因时、因人而异,做到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课堂讲授与实习研讨相结合。

  30.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主动选用并积极开发税务教育培训软件,研究探索开展远程教育的方法和途径,拓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渠道。

  31.建立科学评估制度,调整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采取有效形式,及时开展教学评估工作,加强信息反馈,促进培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七、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

  32.行动计划是今后10年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纲领和蓝图,必须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确保行动计划的全面落实。

  33.健全各级税务教育管理机构。实施行动计划,开发人力资源,必须有可靠的组织保障,要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确定合理的编制,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34.加强施教机构的改革与管理。各级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深化人事、分配、住房及后勤管理等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精简机构和冗员,加强内部管理工作,提高办学效益。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施教机制的制度,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一、二把手,都应有联系的施教机构,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倾听师生意见,抓典型,抓试点,积极推进施教机构的改革与管理。

  35.注重对教育培训管理者的选拔和培养。将懂教学、会管理、善策划的德才兼备的人员充实到税务教育部门及施教机构,并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育培训管理者的自身素质。

  36.确保税务教育经费投入。要站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千方百计加大教育投入,并使税务教育经费逐年递增。省级税务机关要拨出专款作为启动资金,保障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要不断完善各类培训中心(培训基地)的教学设施,使其真正发挥教育培训功能。要改造现有税务院校的食宿条件,使其适应公务员培训的需要。要随着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逐步提高税务教育培训经费标准,为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同时,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

  37.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38.注重税务教育培训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税务教育培训思想、观念、政策、原则、体系、模式等方面的研究,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税务教育培训理论。

  39.加强税务教育的国际合作。利用多种渠道引进国外税务教育资源,扩大同其他国家和国际性组织的交往;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税务教育工作者和业务骨干到国外进修学习。

  40.加强税务教育宣传和信息交流。利用国内外媒体以及国际互联网等手段,开展经常性的税务教育宣传和信息交流工作,不断提高税务教育工作水平。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