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字[2016]2183号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1-09
文号:青财税字[2016]2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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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此方案。


  一、宣传主题和内容


  严格按照《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改革工作任务,围绕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保障措施、改革成效等,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全省财税部门落实《方案》的工作成效,包括深入推进“营改增”、资源税等改革、创新纳税服务机制、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等经验和做法,宣传“营改增”绿色通道和推行网上办税等便民办税措施,进一步推进诚信纳税教育,加强法治税务基地建设,继续开展税法“七进”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税收信用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宣传事项


  (一)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健全完善税制体系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总结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突出我省重点、特色行业产业,着力宣传“营改增”改革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成效和长远意义。同时,大力宣传我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矿产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好做法和好经验。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完善国税、地税部门合作征收税款,堵塞征管漏洞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总结《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征收税款的实施办法(试行)》贯彻落实情况,注重搜集整理完善发票、票据使用等方面的有效措施和好做法,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结合“营改增”等重点工作深入挖掘相关工作成效,引导我省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深入开展。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三)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方面


  宣传内容:按照《方案》相关要求,围绕综合治税组织领导、完善代征税款制度、探索实施政府购买税收服务等方面,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总结综合治税组织领导小组对《方案》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推动作用。同时,认真总结贯彻《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委托邮政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推进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工作,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情况。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四)构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总结我省深入推进“三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情况,针对协同工商部门监管非正常户等重点工作,全面总结完善具体做法和工作成效。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建立社会化诚信纳税机制方面


  宣传内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于2017年5月份通过我省有影响力媒体发布2016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积极探索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广泛宣传税务机关采取各种办税便利措施服务A级纳税人的生动案例及取得成效。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宣传纳税信用等级在“银税互动”等方面的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媒介深入报道“银税互动”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认真宣传充分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等相关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参考的典型案例、有效做法。同时,广泛宣传推行实名制办税制度,介绍相关工作积极意义。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六)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宣传我省税务系统广泛参与到系统内复议应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税收执法风险防范以及日常法律事务工作等情况。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七)加强税法普及教育方面


  活动内容:积极推广普及税收法律知识,结合实际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内容和实现形式,突出以宪法为核心和以税收法律法规为重点的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和纳税人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八)推行税收规范化建设方面


  宣传内容:广泛宣传县级示范区推进国地税合作事项的相关内容。认真宣传纳税服务规范落实,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有效做法。大力宣传征管规范对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促进指导作用。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九)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推行多种缴税方式、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业务。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打造智慧青海电子税务局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青海税收微信服务平台”等新型办税模式。有针对性宣传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进展。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一)提供常态化咨询服务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丰富纳税咨询呈现形式方面的有效做法。宣传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充分发挥线上线下两种资源,促进税法宣传辅导深入开展的成效。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二)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我省国税、地税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进展。围绕重点事项、重点地区大力宣传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示工作。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三)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全省国税系统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管理措施执行效果。着力宣传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开展针对性纳税辅导,提供权威专业纳税咨询,提高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深入宣传规范备案形式,探索推广网上备案的成效。深入宣传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创新发票管理模式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作用,有序开展风险应对工作的做法。宣传推行电子发票的成效及做法。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五)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微信公众账号服务纳税人的有效做法。宣传优化完善邮政“双代”、网上办税服务厅等系统功能、推动互联网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的成效。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六)建立国际税收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协同开展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管理,联合开展反避税调查,支持对外开放战略、服务“走出去”企业活动情况。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七)切实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税务系统党建工作、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防范廉政风险工作开展情况。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部署,加强协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方案》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积极探索和实践联合宣传的新方式和新途径,实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个声音,形成税收宣传合力,切实反映出青海税务部门在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新成效和新风采。


  (二)加强领导,主动宣传。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的思路和措施,总结宣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对宣传工作开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问责,加强教育引导,变被动宣传为主动宣传。


  (三)常抓不懈,强化效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宣传工作常抓、长抓。要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集中宣传要突出重点,多出精品,扩大影响;日常宣传要坚持不懈、规范有序、多方参与,税收宣传月与日常宣传不能相互替代,同时处理好上级策划和下级落实的关系,避免重形式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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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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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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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