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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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为贯彻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经局转变税收征管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一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


  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是税务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进行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涉及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的重大调整。全省地税系统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更新思想观念,从增强国家治理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根据分工各司其职,服从工作安排,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措施积极推进,全力以赴推动全省地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


  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要成立转变税收征管方式领导小组,统筹开展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各项工作,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和推进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联动机制,优化机构职能,加大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保障支持力度,切实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制定本单位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要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和实施风险管理工作有机整合,统筹规划,防止出现两张皮及相互掣肘问题的发生。及时研究解决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平稳推进。同时,避免在征管方式转型过程中出现税源管理缺位等问题,影响改革工作推进。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4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文件精神,增强改革的前瞻性、统一性、协调性,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方式转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时限和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依法征管、权责清晰、科学效能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顶层设计、统筹实施,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努力构建集约高效的现代化税收征管方式。


  二、工作目标


  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重点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四个转变”,对纳税人加强税法遵从度分析,应对税收流失风险,堵塞征管漏洞,对税务人员加强征管努力度评价,防范执法和廉政风险,提高征管效能,持续推进税收管理制度和机制创新。


  三、改革主要内容


  (一)完善事中事后管理


  1.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在全省集中开展征管制度的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精神不符的制度规定,要及时进行修订,切实还权明责于纳税人;认真研究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风险,完善和细化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集中开展办税制度清理,梳理现行办税制度、流程和涉税资料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减少报送资料,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规范纳税人资料管理,逐步向电子化档案过渡,减轻征纳负担。


  2.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措施。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准确界定税务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行政审批和执法行为。加大实名办税推行力度,扩大实名办税业务范围,增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守法诚信行为加强激励,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加强税费联动管理,提高全省地税机关对社会保险费、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非税收入的统征统管效率。


  3.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要建立以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为前提,由申报纳税、税额确认、税款追征、违法调查、争议处理等主要环节构成,与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相融合的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应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全省地税机关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开展税额确认。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对中风险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对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


  (二)构建分类分级的专业化管理体系


  4.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改革属地固定管户模式,在科学分类税源和涉税事项基础上,发挥各层级各部门比较优势,分级分岗承担涉税事项管理职责,逐步建立与分类分级相适应的专业化组织体系。按照总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省局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税源分布特点和征管资源状况,确定省级重点税源,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制定差异化的管理策略;全面梳理、整合涉税(费)事项,根据各层级比较优势和部门职责专业化要求,进一步明晰各层级和各职能部门的涉税(费)事项管理职责;依托信息化手段,转变征管职能,重点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职能配置,适应业务改革和制度创新要求,重构征管流程,建立配套的岗责体系。


  5.优化征管资源配置。通过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体系的建立,改变同质化设置征管机构、平均分配征管资源的传统做法,逐步建立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适应的征管组织体系,解决征管资源配置的结构性问题。将税收管理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重点向从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转型。各地要合理配置内设机构人员,实现人力资源向征管一线倾斜。


  (三)深化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6.将风险管理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在省局风险办的统一领导下,探索建立风险分析评估和纳税信用评价联动机制,将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外部信用信息、纳税人涉税(费)行为信息与风险分析和应对结果相结合,在事前和事中,对信用高、风险低的纳税人简化涉税(费)业务办理流程;对信用低、风险高的纳税人,在办理涉税(费)业务时进行风险预警或提示。在事后,按照总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要求,通过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闭环以及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7.优化各层级风险管理职能。省局风险办负责全省税收风险管理方案、计划的制定,指导全省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开展税收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模型和指标建设等工作;省局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千户集团、省局列名企业(含省局重点税源)的税收风险模型建立、风险识别扫描、任务统筹以及通过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进行任务统一推送,并对全流程进行监控评价,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能,负责税务总局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负责本级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的税收风险模型建立、风险识别扫描、任务统筹以及通过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进行任务推送,并对全流程进行监控评价,协助省地税局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省地税局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各区、县地税局要集中优势资源,主要做好承接省、市、州、开发区地税局推送的风险任务的应对、结果反馈工作,确保风险应对任务接得住、应对好、出成效。


  8.健全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要将上级推送、外部门移交等方式归集的风险应对任务,以及日常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风险应对任务,与风险分析识别形成的风险应对任务进行整合,统筹组织应对。建立风险协作机制,与同级国税部门加强风险管理信息互通和管理互助,协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积极应对营改增后地方税源管理面临的挑战,实现合作共赢。


  9.分类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要充分认识税收风险管理在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组织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将风险管理作为税收征管的主要方向和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要以征科部门为主组建风险管理专业化工作团队,按照聚焦重点区域领域与普遍分析扫描相结合、夯实长远发展根基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相结合的思路,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对企业纳税人,根据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分类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对大企业,开展总局、省局两级税收风险统筹分析,实施风险应对任务统一推送、差别化应对。对自然人,要关注重点人群、重点项目、重点行业、重点政策,通过交叉比对自行申报信息、扣缴信息、第三方涉税(费)信息等,分析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社会保险费、残疾人保障基金和工会经费等税费风险。要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并抑制苗头性、倾向性、行业性、区域性税收风险。要深入研究解决税种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防范税种管理风险。要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涉税事项备案、申报纳税、注销登记等环节的风险防范。


  10.统筹优化税收风险任务。树立大风险理念,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都是风险应对的重要手段。税务稽查既是传统“征、管、查”链条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部门要加强风险分析与稽查选案的协调,将风险分析识别为高风险纳税人作为稽查选案的主要对象;研究将风险分析与稽查随机选案有效结合的办法措施,提高稽查随机选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风险办要做好各类风险应对任务的统筹,任务重叠的,应当按户归集,避免多头、重复下户;在中低风险纳税人应对中发现涉嫌偷逃抗税线索的,应当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稽查案件查处中反映的共性管理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完善和改进措施,反馈相关管理部门。


  11.健全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由专业化队伍组成的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实现省局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人机结合、机考为主的税收征管质量监控评价,全方位、立体化评价和展示税收征管质效、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部门主观努力度。


  (四)加强税收数据管理


  12.为提高金税三期系统在青海地税的应用,省局征科处、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按照总局税收数据治理工作的整体规划,组建数据治理专业团队,在统一数据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完善金税三期数据管理,提升金税三期数据质量,建立与社会相关部门第三方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与国税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支持全省地税部门的数据应用需求。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业务需求从第三方取得的数据及牵头开发管理的业务系统,由各成员单位归口负责数据的管理、第三方涉税(费)信息的获取。各市、州地税局和开发区地税局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多方采集获取纳税人生产经营、互联网涉税(费)信息等涉税信息及国税部门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用性,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与数据应用良性互动的管理机制。各区、县地税局严格按照金税三期等业务系统的操作规则做好各类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修正等基础数据管理工作。通过数据质量管理提高数据应用水平,通过数据应用倒逼提升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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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