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7]4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06-22
文号:青政[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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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创业投资、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工作。探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举措,着力做好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在全省范围施行审批权限内的企业投资工业备案类项目,采取不再审批、实行告知制的创新模式。推动西宁市、格尔木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行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核准、备案投资项目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多评合一、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审批新模式。进一步清理各类“奇葩证明”和“把关公章”,探索推行“标准规范、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取代事前审批新模式。着力推动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除涉及安全、环保事项外,凡是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取消生产许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全面开展网上并联审批,大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力争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工商登记、纳税申报电子化。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缩短至15个工作日。(牵头单位:省编办;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推动中介机构去行政化。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投资项目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探索取消、下放事项。全面巩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成果,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一律取消省内各级部门擅自扩权增设的收费管理项目,大幅降低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行政服务运行成本。严禁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公示的中介服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加强对企业注册商标、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搭建企业专利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侵权假冒案件高发地、行业、专业市场为重点,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办案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机制,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力争在2017年底前建成“单一窗口”平台,提高监管效能和通关效率,降低企业货物通关成本。加大对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和中欧班列支持力度,降低企业产品出口成本。鼓励企业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营销力度,促进硅铁、钾肥、藏毯等产品出口。支持供货企业与需求企业组成产业联盟,建立产品直供通道,最大限度减少物流成本和中间环节。(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质监局,西宁海关,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工作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省属出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国有企业承担分离移交主体责任。各企业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三供一业”经营机构联系并进行分离移交,实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减轻企业负担。属地政府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分离移交接收责任,制定分离移交具体办法,指定“三供一业”接收企业(机构、平台)。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离移交和人员安置工作。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或进行补贴。(牵头单位:省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六)降低企业缴税负担。全面落实国家税制改革举措,着力推进“营改增”试点,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及支持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服务业企业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给予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严禁向企业重复征税、征过头税、提前征税,进一步降低企业财税负担。(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巩固省政府确定的涉企收费清理成果,严格落实国家普遍性降费措施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实行清单之外无收费。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畅通企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和再融资,支持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公司债及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贷款等多种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积极开拓债券市场,培育引导私募市场,优化债券审批手续,支持重点企业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等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


  (九)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电解铝、煤炭等行业中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帮助有前景的企业度过难关。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缓解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债务压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技改、转型升级、新增优质产能等领域的中长期贷款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落实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综合运用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流向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金融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十)着力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对大额风险客户及“特困企业”实施分类名单制管理,共同研究确定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处置措施,做好企业债务处置和风险化解。充分发挥华融昆仑青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优势,通过盘活重整、坏账核销、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模式,加快省属出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控和打击力度,引导资金回流实体经济。充分发挥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大力推进跨部门信用信息合作共享,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十一)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为企业提供合理的融资结构和持续的资金支持。依法依规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收缴工作,推进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工作,提高企业资金使用率。各市州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债券,对各地拖欠工程款等政府存量债务予以置换;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建立企业“过桥”资金池,为重点企业提供信贷过桥周转。(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二)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单位公积金缴存部分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12%,不低于5%;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行缴存比例的基础上可下调两个百分点,但不低于5%。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降低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缴存或补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十三)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继续实施现有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政策基础上,将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0.5%,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0.4%,将参加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为平均0.64%。对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采取多种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均按其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四)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建立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十五)降低用能成本。争取在国家层面建立藏区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清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有序扩大覆盖范围,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比例。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持企业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设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低碳产品。积极培育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节能环保装备产品、鼓励企业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六)降低用气成本。坚持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有序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监管,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交易,完善天然气管理运输价格和销售价格定调价机制,实行大用户直供气的用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减轻用气企业负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七)降低用地成本。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合理确定地价水平,创新企业用地模式,鼓励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分期出让,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化厂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新能源企业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漠化土地等“四荒地”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鼓励返乡人员利用“四荒地”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也可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支持政策确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八)清理规范物流收费。2017年底前,全面取消除达坂山隧道收费站外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落实甩挂运输合法装载车辆、重点快递企业过路费减免政策,特别是简化海西地区重点生产企业合法装载车辆高速公路过路通行费减免审批手续。完善重点物流运输企业大宗工业品公路通行费减免优惠办法。贯彻落实对城市配送、农村生产生活物资配送优先给予通行、停车便利等政策。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涉及的乱收费行为,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高收费、多收费,降低物流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青藏铁路公司)


  (十九)建设高效物流网络。依托青藏、青新综合交通路网,加快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强化西宁、海东、格尔木、德令哈等重点城市物流枢纽功能。推进重点物流园区建立互联互通的物流信息网络,提高物流运行效率。大力推动物流服务先进制造业、商贸流通业进程,在供应链管理环节实现深度合作。鼓励有实力的物流企业承担制造、商贸企业原材料采购及产成品配送等流程,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高效物流,提升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推动2-3个“两业”联动示范点建设,推广城市配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物流运输新业态,不断扩大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先进物流运输组织模式。鼓励城市充分利用骨干道路,分时段、分路段实施城市物流配送,有效减少货物装卸、转运、倒载次数。支持青海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物流活动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等功能,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跨运输方式物流相关信息互联共享。鼓励省级重点物流企业搭建面向中小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货源、车源和物流服务等信息的高效匹配,有效降低运输工具空驶率。搭建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服务企业与物流企业沟通平台,实现各得其所、绿色畅行,有效降低物流成本。完善由地方政府、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共担航空运行成本的运营机制,在省内各支线机场大力推广“通勤航空+低成本航空”运营新模式,切实降低航空运输成本。(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鼓励企业内部挖潜增效


  (二十)引导企业管理创新。支持企业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力度,优化运营模式,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激发职工创新活力,激励挖潜增效。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压缩非生产性经费支出,完善物资管理制度,加大废旧机器、设备、原料、配件等回收利用,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房产,杜绝跑冒滴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材料成本。支持企业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强化营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依托电子商务拓展市场,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商务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发展智能制造,延伸产业链,促进产品高端化,提升附加值。鼓励企业通过技改优化工艺流程,实行精细化生产,减少能耗和人工、维护成本。深入推进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重点推广优质专用品种和节本降耗、循环利用技术模式,以科学配方、高效养殖降低企业饲养环节成本,不断提高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农牧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各工业园区功能性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物流链,提高产业发展配套、协作和集约化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众创空间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运行费用等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众创空间,省财政科技经费按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给予1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充分整合优化各类行政执法资源,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安全监督等市场监管,有效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序推进财税、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降低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各地区、各牵头单位要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切实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问题,于每年6月、12月底前梳理汇总实体经济降成本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推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将把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作为重要督查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本意见自2017年7月2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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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