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门源回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门源回族自治县税务局全面推广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8-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00

各税务分局,各股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总体要求,县局制定全面推广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县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子税务局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和征管体制改革任务要求,牢固树立信息化纳税服务理念,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明确重点任务,依据工作时间表有序推进,加强内外部门协作配合,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推广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底数,全面推广。对辖区纳税户进行分析梳理,确定推广户数并形成清册,对还未注册电子税务局的纳税户要积极宣传动员,让纳税人主动运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


  牵头部门:征收管理股、纳税服务股


  配合部门:各分局、税源管理股


  完成时间:2019年8月25日前


  (二)明确事项,全面运用。征收管理股、纳税服务股、税政管理股、各分局、税源管理股应及时梳理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可办理涉税业务事项,形成任务事项清册,明确电子税务局纳税人自主办税事项。


  牵头部门:征收管理股


  配合部门:各分局、纳税服务股、税源管理股、税政管理股


  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三)自主办理,逐项推进。


  1.在原有自主办税服务区的基础上设置“自助办税体验区”,配备熟练掌握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办税、新办纳税人套餐及网申发票业务流程的工作人员,在“自助办税体验区”向纳税人宣传辅导及推广相关涉税业务,让纳税人充分体验到网上办税的便捷性,提高“不见面”服务率。


  2.加强“自助办税体验区”软硬件维护,确保配置的电脑、打印机及各类涉税程序软件正常运行。


  3.已开通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已实现自行办理的业务,办税大厅原则上不再受理和办理,应由相关人员引导和辅导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体验区”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自行办理,逐步扩大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各项功能的使用范围。


  牵头部门:纳税服务股(“自助办税体验区”的设立工作)


  征收管理股(电子税务局业务推行工作)


  配合部门:各分局、税源管理股、信息中心、税政股


  完成时间:“自助办税体验区”设立工作于8月20日前完成,


  自主办理推行工作应持续推进。


  (四)强化宣传,着力辅导。积极拓展宣传方式,利用不同渠道的各自优势和受众群体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有侧重点的宣传辅导。通过放置宣传手册、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税企微信群、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电子税务局应用功能和办税的优势,实现宣传全覆盖,扩大社会影响。同时,尽快部署“电子税务局”体验区,安排专人“面对面”辅导,“手把手”指导,对于不明白功能、业务、流程的纳税人,要耐心讲解,让更多的纳税人体验到网上办税的“快捷、高效”。


  牵头部门:纳税服务股


  配合部门:征收管理股、各分局、税源管理股、税政股


  三、推广时间及步骤


  (一)电子税务局推广时间及步骤。按照省、州局安排部署,按月逐步推行。积极引导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已达起征点的个体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涉税业务,提高网上涉税事项覆盖面,具体推行时间为:


  第一阶段(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31日):实现对45%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二阶段(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实现对50%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三阶段(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实现对55%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四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实现对60%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五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实现对65%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六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实现对70%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二)移动办税平台推广时间及步骤。此项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转发<关于积极推广青海税务移动办税的通知>的通知》(北税征便函〔2019〕4号)确定的推广范围、任务及时间表按期全面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县范围内推广电子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实现线上办税渠道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服务新业态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县局统一部署,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推广。


  (二)加强培训学习,合力推广。要结合《青海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所列明的涉税办理功能清单,认真梳理业务流程,熟练掌握办理操作步骤,确保税务干部个个知晓、人人会用,并以优质的辅导及服务,增强纳税人对青海省电子税务局的认同和信任,提升纳税人用户的满意度和体验感。


  (三)畅通反馈渠道。在体验区公示服务电话及服务人员联系方式。通过电话反馈、现场反馈、税企微信群反馈等途径,收集纳税人关于电子税务局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电子税务局的顺利推广应用。各部门及时将收集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向征收管理股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门源回族自治县税务局

2019年8月28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