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税发[201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13
文号:晋税发[2018]1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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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3日



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和《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精准落实扶持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一)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和上门辅导等途径,及时推送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免除等税费优惠政策,开通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线,为民营企业提供权威、规范、统一的政策口径,帮助民营企业用足用好用活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监测,对应享未享相关税费优惠的企业,及时提示、专人辅导,帮助民营企业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推动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二)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运用内控监督平台,杜绝延缓征收、提前征收等行为。依托数据分析及信


  息化手段,查找政策落实短板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政策管理,做到应减尽减快减、应免尽免快免、应退尽退快退。民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在季(月)度或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开展事中跟踪调查,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与其他纳税人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稳妥有序做好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后各项工作,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费率等相关政策,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对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的集中清缴。


  (四)加强税收政策调研分析。深入开展“万名税干入企服务”活动,广泛收集、及时解决政策执行、征收管理不当而造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政策效应分析,积极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五)适时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组织开展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全面摸底和针对性调研。对比周边经济发展相近地区,统筹考虑企业负担、政府财力等因素,对于标准偏高、企业负担较重的,提出调整方案,使土地使用税标准与经济发展程度更相适应,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


  (六)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加快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认定。与科技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扶持科技创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筛选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名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点对点”进行辅导,允许在2019年12月31日前更正年度纳税申报追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七)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争取在我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摸清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底数,认真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


  (八)培育民营企业上规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扶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自2018年起给予“小升规”企业3年的适应调整期,3年内保持税收负担总体不增,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筛选“小升规”企业名单,开展针对性辅导,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推进“小升规”企业稳步增长。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九)推行容缺办理。在实体办税厅提供“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将承诺履约情况与纳税信用紧密结合,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税务注销、一般纳税人登记、申报纳税、优惠办理等环节,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如相关资料不全,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一次性告知办理流程、事项、资料和时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


  (十)精简办税资料。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精简25%以上,省及省以下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资料一律取消。对法定代表人已采集实名信息的A级、B级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十一)简化注销流程。全面梳理民营企业注销各环节办理事项,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破解民营企业注销难题。


  (十二)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将所有企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


  (十三)优化发票管理。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优化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开具功能,实现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严格执行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异常凭证采集范围。严格停供发票管理,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外,不得停止向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发放发票。纳税人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依法履行义务后,主动对纳税人提供发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


  (十四)整合税收信息系统。加强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将原系统进行整合,完成数据库合并,对征管流程和岗责体系进行梳理和配置,实现统一岗位设置、统一工作流程和统一办理标准。全面整合现有税收业务系统,消除系统数据壁垒,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办税服务质效,实现跨信息系统流程整合、数据自动传递,一处录入多处使用。


  三、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


  (十五)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建设集成融合法人税收、自然人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业务的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登录身份唯一、状态一致;实现所有税(费)的申报、缴税(费)操作同一入口、同一平台;实现所有关联申报表的数据自动生成、自动推送。持续扩大“全程网上办”事项范围,2019年底前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全程网上办。推进“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与“山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和单点登录,实现纳税人办理相关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一网通办”。结合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做好“一表集成”推广应用。


  (十六)推进“一次”办税。优化提升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功能,加快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实现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只进一扇门”。2018年底前即办类涉税事项全部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结,部分审核审批职能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配置,将全部审核审批职能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所有依申请事项“一站式”办结。


  (十七)优化纳税申报。加快电子税务局与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系统集成。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根据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其他数据,自动生成申报表,推送纳税人,由纳税人确认、提交,完成纳税申报。根据各信息系统数据、各税种申报表逻辑关系,自动校验并推送提醒信息和纠错方法,便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申报纳税。


  (十八)推进多元化缴退库。将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国库业务,丰富多元化缴库方式,为从事个体经营的民营纳税人办理缴款缴库提供便利。推进税收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提高资金退付和使用效率,增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性。


  (十九)建立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受到国家、省委省政府嘉奖的民营企业以及“小升规”、上市后备、科技创新、“专精特新”、新旧动能转换以及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修复纳税信用、提升信用级别,享受各项纳税信用激励服务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实现更好发展。


  (二十)深化“银税互动”。深化“以信换贷、以税增信”的银税合作机制,与银保监部门共同建立银税合作制度,共同搭建银税企信用合作平台(银税合作服务平台),将合作覆盖面由诚信纳税小微企业拓展到大中型民营企业,扩大受惠范围,提高授信额度。推进“银税互动”由“线下”转“线上”,便利民营企业及时获得信贷产品信息,提高贷款成功率,加大对民营企业出口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建立税企沟通机制。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进一步扩展税企双方沟通渠道和平台。经常性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微博等渠道,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


  (二十二)建立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二十三)主动帮扶经营困难企业。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在缓缴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适应民营企业“走出去”需要,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政策。根据每个企业的不同情况,逐户辅导“走出去”企业在“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分国(地区)不分项”两者间进行最优选择,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针对我省“走出去”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开展针对性辅导,送协定上门,帮助企业了解掌握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税收政策,避免双重征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


  (二十五)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随意增加民营企业的办税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等,不得变相增加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立法变化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容进行修订、清理。


  (二十六)规范税务检查。除涉税举报、违法线索明显等情形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坚持无风险不检查。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对低风险纳税人,采取提醒服务、电话或当面约谈等措施,督促纳税人自我纠错自行消除风险;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采取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措施,帮助纳税人控制税务风险。


  (二十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优化税务行政处罚流程,简化办理环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首次违反税收日常管理且情节轻微的行为,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进入“红名单”(A级纳税人)的民营企业提供不安排税务检查、发票按需供应、优先办理退税、融资增信等激励措施。对进入“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的民营企业,一律将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对达到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及时通过省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将失信案件信息推送管理部门和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二十九)保障法律救济权利。建立税收调解机制。落实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诉求和意见。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三十)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积极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开展执法风险数据推送。加强内控监督平台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子系统运用,严格开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畅通举报渠道,扩大线索来源,对反映税务干部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吃拿卡要等行为的问题线索,加大督办力度,坚持严查快处,坚决纠正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高度重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党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要专门就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报告。省局已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列入2019年度督查计划,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清零销号,并纳入绩效考评,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精准助力我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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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