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20]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19
文号:晋政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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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新材料产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性产业,是我省推动制造业结构性反转、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为推动我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把新材料产业打造成为山西转型发展的支柱产业,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


  1.打造上下游紧密衔接的产业链条。鼓励新材料龙头企业把一般制造环节外包,以此吸引产业链配套的中小型企业集聚。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联合、并购等方式,对其上下游配套企业进行重组、改造,提高产品本地化配套率。支持新材料中小企业提高专业化配套能力,推动大中小企业间实现分工合作,整体提升产业集群制造水平。(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小企业局)


  2.引导新材料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小巨人”企业。(落实单位:省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3.鼓励小微企业壮大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微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新材料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及创新项目可优先享受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支持。(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4.实行灵活的工业用地配置政策。对新材料企业优先安排供地,在供应工业用地时,除采取现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外,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取得土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安全要求及建筑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各市确定的用地集约的新材料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落实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5.提供标准化厂房及配套服务。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双创示范基地为引进的新材料行业龙头企业定制个性化标准厂房,并做好标准厂房区域的道路、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服务。鼓励依托园区内的新材料主导产业,发展研发设计、仓储物流、商务咨询等配套生产性服务业。(落实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6.扩大新材料企业销售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加大特种金属材料、碳基新材料、半导体材料、生物基新材料等在相关领域的广泛应用。支持企业开辟国内外市场,扩展应用范围。鼓励新材料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申报《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对纳入清单的产品给予政府首购、订购、评审优惠和价格扣除等优先采购政策支持。(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提升新材料产业创新能力


  7.加快新材料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新材料企业,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省内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省内购买企业5%的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落实单位:省科技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8.搭建新材料产业创新研发平台。支持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等围绕特种金属材料、碳基新材料、半导体材料、生物基新材料组建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运用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等政策予以支持。支持相关企业开展工业试验装置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运用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等政策予以支持。鼓励相关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建新材料产业创新融通服务平台、新材料产业中试基地和技术创新中心、生产应用示范平台、产业联盟等,常态化组织开展供需合作、技术对接、行业交流等活动。(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


  9.鼓励新材料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对民营企业获得国家部委、军委相关部门军民融合项目资金奖励的,按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年度内新增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或与军工企业配套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合同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落实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小企业局)


  10.推动新材料产业创新体系建设。上年度新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上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获得等级、位列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前50名、得分70分及以上的新材料企业,上年度新获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新材料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获取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奖励。(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11.引导新材料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上年度新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上年度新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新材料企业,上年度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企业创新板”中“晋兴板”、“培育板”挂牌的新材料企业,从“企业创新板”转板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的新材料企业,可按照规定获取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奖励。(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2.支持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出。上年度新获批国家质量标杆示范企业、工业领域国家标准化试点企业,上年度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新材料企业(制修订单位中排序第一位的省内企业),上年度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运用试点新材料企业,可按照规定获取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奖励。(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3.鼓励新材料产业科技研发投入。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4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落实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培育新材料产业龙头企业


  14.推动新材料企业向智能制造方向发展。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奖励。(落实单位:省工信厅)


  15.提升新材料企业制造竞争力。对新材料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的,省财政可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西省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按照《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16.鼓励民营新材料企业做大做强。对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新材料企业,省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进入山西民营企业100强的新材料企业,在各类评选表彰中优先考虑。(落实单位:省委统战部、省财政厅、省工商联)


  17.支持新材料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民营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民营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10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民营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20万元。(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小企业局、山西证监局)


  四、实施新材料产业融资支持及税费优惠


  18.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新材料生产企业授信额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新材料生产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特别是对国家及省重大新材料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新材料生产企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原则上不得上浮利率。(落实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9.鼓励新材料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和引导各类政府及社会基金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金融机构应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及股权质押等融资方式,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发展私募基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推动高新园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落实单位:省小企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拓宽新材料企业融资渠道。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新材料企业,一次性补助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50%,最高补助20万元。(落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1.积极支持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新材料产品的相关生产企业,支持其参加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经国家认定符合保险补偿要求的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按照国家下发的保费补贴金额等额给予投保企业一次性奖励。(落实单位:省工信厅、山西银保监局)


  2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新材料生产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形成无形资产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比例在税前摊销。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对相关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单位:省税务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23.落实新材料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材料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4.鼓励新材料企业创新研发。上年度通过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新材料企业,按照规定可获取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奖励。(落实单位:省工信厅)


  五、加大新材料产业人才培养


  25.精准支持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办法,解决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分类认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科研立项、经费支持、薪酬待遇、服务保障等事项,实现即时申报、限时认定。(落实单位:省委人才办)


  26.加大人才激励力度。破除“四唯”倾向,强化结果导向,建立成果奖励、项目奖励、特殊津贴相结合的人才支持激励体系。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配套奖励标准由1:1提高到1:10,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其他较大创新成果和应用成果,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按项目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由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我省新材料领域新当选“两院”院士、新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和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者,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特殊津贴。对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专项补助由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8万元,补助期限为2年。对出站后留(来)晋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给予20万元安家费、10万元项目资助。对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可直接参评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对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一次性给予最高8万元、3万元补助。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和生活补助为税后所得。(落实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7.支持新材料领域本土人才培养。推动新材料领域相关重点学科(群)建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服务能力”为导向,夯实学科建设基础,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落实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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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