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12-06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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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订了《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印花税、车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财产行为税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  财产行为税减免坚持分税种、分类型、分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财产行为税减免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两类。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请和核准实施


第五条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财产行为税核准类减免税的情形主要有:


1.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不超过20%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3.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的,各级地税机关参照本办法,按核准类减免税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的,各级地税机关参照本办法,按核准类减免税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核准类减免税的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核查——核准或不予核准。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核准类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场核对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受理条件,主要包括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核实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是否真实具备减免税资格等。


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与核准均不改变纳税人的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核准类减免税开展实地核查。地税机关在开展实地核查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级地税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核准类减免税坚持各级地税机关分权限核准原则。各级地税机关应成立“税收减免审定事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级权限内核准类减免税申请的核准工作。


(一)核准权限在主管地税机关的,由“税收减免审定事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


(二)核准权限在盟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地税机关,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经“税收减免审定事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签发减免税请示文件,连同纳税人申请材料一并报盟市级地税机关,由盟市级地税机关“税收减免审定事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


(三)核准权限在自治区地税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的,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上述流程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地税局,由区局“税收减免审定事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


各级地税机关在作出减免税决定后,应及时签发减免税文件。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减免税文件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核准类减免税申请,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办结:


(一)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盟市级地税机关负责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上报决定。


(三)自治区地税局负责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上报决定,盟市级地税机关应当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上报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的,经核准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请和核准实施


第十三条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财产行为税备案类减免税具体是指根据财产行为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应当给予纳税人减免税优惠的减免税项目。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办理流程为:申请——审核——受理——备案。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格,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纳税人申请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减免税相关材料进行备案。纳税人在申报阶段难以提供相关材料的,在告知主管地税机关后,可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十六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的真实申报责任。


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备案类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七条  备案类减免税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备案类减免税申请,应当即时办结。


第四章  减免税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时缴纳税款。纳税人不得以已申请减免税为由不按时履行申报和缴纳税款义务。


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纳税人办理备案后应当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备案类减免税即时办结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与纳税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起立卷归档。


备案类减免税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当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等材料,依法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按减免税管理权限,报经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核准后,停止其享受减免税。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减免税期满后,应当自觉恢复履行纳税义务,主动申报缴纳税款,主管地税机关应监督其恢复缴税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未依法按照法定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而采用伪造、变造、欺骗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地税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同时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等各类组织帮助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欺骗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地税机关应当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并建议主管部门取消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准权限内作出减免税决定,越权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地税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地税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核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的公告》 


  近期,我局发布了《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的公告》,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掌握税收政策,现将该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发布以来,为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认可。然而土地增值税的某些减免事项应当划分为核准类还是备案类,文件没有明确。2016年6月,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管理规范(1.2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33号),对土地增值税减免事项分类进行了明确。为此,我们对《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第五条,明确财产行为税核准类减免税的情形主要有:


  1.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不超过20%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3.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本次修订还对个别词语表述进行了规范,如将税收征管法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保行文严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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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