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11-01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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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要求,结合全区税收工作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人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全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及将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注销清税申报。


  第三条  注销清税申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以纳税人经营规模为依据,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户、一般税源户,参照税款征收方式等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申请注销清税的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岗位分工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负有综合征收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清税申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清税申报、缴销发票及相关证件等,书面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清税申报的清理核查工作。一般纳税人申请清税的,应组织稽查、税政、税源工作人员共同参加的清税清算组,对纳税人开展清税核查。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负有防伪税控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所辖一般纳税人清税申报中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档案注销工作。


  第九条  稽查部门负责纳税人清税申报清理核查中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虚开发票行为的查处工作。


  税源管理部门在清税申报清理核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虚开发票行为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未做出稽查结论的,不得办理清税申报核准手续。


  稽查部门根据稽查选案程序筛选确定纳税人,除按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当在选案后及时书面告知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尚未办理清税申报核准的,稽查部门未做出稽查结论的,不得办理清税申报核准手续。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第十一条  国税、地税实行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先受理一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清税申报申请后,将纳税人清税申报信息及时传递至另一方税务机关,双方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最终要将清税情况反馈最初受理清税申报的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限时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报清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下资料:


  (一)《清税申报表》;


  (二)《发票领用簿》、未验旧的发票、未使用完的发票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三)其他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清税申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一)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受理纳税人清税申报。


  (二)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后,缴销其《发票领用簿》及其未使用完的发票,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


  第四章  清税核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清税核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申报注销清税的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全面核查,以审核纳税人应纳税款,办结纳税人其他涉税事项。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清税核查。


  第十七条 在清税核查时按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大企业发生注销清税申请时如发现有税收重大风险的,应逐级上报自治区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成立清税清算组,负责清税核查。


  重点税源户发生注销清税申报的,由盟市局牵头组织旗县局进行清税核查。


  一般税源户注销清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申报的,由旗县局负责清税核查。


  第十八条 严格按相关规定完成对纳税人清税核查。对大企业、重点税源户或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清税核查应当于1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清税核查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申请延期的只能申请一次,且延期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办结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清税核查应当采取案头评审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收执法人员实施,并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清税核查的范围原则上从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受理之日起追溯3个纳税年度。特殊情况,可追溯5个纳税年度。对跨区迁移纳税人的清税核查,从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受理之日的上月末起追溯3或5个纳税年度。税务登记时间未满3年的,追溯至登记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清税核查时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通知结清未结事宜后再申报:


  (一)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及滞纳金信息;


  (二)纳税人存在未验旧发票;


  (三)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五)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六)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七)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第二十三条 清税核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纳税人:


  (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移交税务稽查处理的;


  (二)涉嫌避税,需要实施反避税调查的;


  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时间不计算在核准清税申报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清税核查时,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无法实施核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批准其清税申报,清税申报程序终止。


  第二十五条  清税核查过程中应当详细、完整地填写清税核查工作底稿。如发现纳税人清算报告中有未说明情况,或涉税账务处理有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资料或说明。


  第二十六条  清税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清税核查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清税核查结果应经清税清算组集体审议,遇重大问题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无在查案件或长期零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风险等级低的可简化流程,加速办结清税手续。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纳税人已经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且无违法违章行为和欠税等情况的,即时办结。


  注销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收缴并核销相关税务证件及设备。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根据清税核查结果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国税、地税实行协同办理注销登记,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第三十条  核准清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及时将核准注销情况传递至税政部门,同时取消其已经认定的各类税务资格。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税政部门同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注销其档案。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清税申报的档案资料由税源管理部门整理归集后,按照征管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交虚假资料骗取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清税申报,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纳税人少报、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其他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税政部门对清税申报的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税核查,存在应征未征税款或未加征滞纳金、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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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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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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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