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9]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01
文号:内政发[2019]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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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扩大开放领域,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加强宣传解读,提升开放水平。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各地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积极打造内外资一致、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贯彻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取消银行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积极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和知名企业在我区发起设立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分支机构、业务中心及代表处。认真贯彻落实境外上市监管改革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内蒙古银保监局、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服务业、农业、制造业开放。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领域,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金属冶炼等采矿业领域,汽车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大对相关领域的招商引资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四)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承接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在全区范围实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企业登记“一口办理”。(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鼓励企业申请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外国人才到我区工作及出入境便利度。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在我区工作的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到内蒙古工作许可管理服务,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7]218号),确保外国高端人才资质确认、人才签证审发、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办理等各环节衔接畅通。(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七)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牧业、生态环保、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一步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及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对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实行递延纳税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及时跟踪国家对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认定标准,研究调整优化自治区相应研发机构认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机构等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外资并购投资。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梳理全区具备被并购潜质的企业信息,引导我区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跟踪落实国家在外国自然人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等方面的政策调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支持制造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对依法按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增容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切实满足灵活用工需求。根据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切实履行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的条约义务,依据协定内容维护在我区的外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支持各地区(开发区)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地区(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各地区(开发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及土地、规划和环保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地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加强维权援助和纠纷仲裁调解,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文化和旅游厅、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地方事权的制度性、政策性问题及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地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


  (十四)促进开发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开发区的优势,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继续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作用。制定支持各类开发区改造的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各类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在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各类开发区建设的国际化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各类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各类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各类开发区相关项目。鼓励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各类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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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