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3-24
文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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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4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类型范围是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对于已核定的应税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印花税相关规定采取“三自”贴花或汇总缴纳印花税。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确定,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


  第七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税凭证适用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应税比例等,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


  核定期限满一年,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应纳税凭证适用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对其核定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税凭证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比例的适用未发生变化的,下一个纳税年度,不再另行核定。


  第八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且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征管方式进行调整,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九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节假日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期内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印花税可以要求退税或者在下一个纳税期内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续抵扣;对代征单位已扣缴的印花税可以从申报税款中抵扣。


  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发生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了印花税税款的,其已缴纳(包括贴花)的税款可作为“本期已缴税款”,在申报缴纳当期的同类凭证印花税税额中予以扣减,当期扣减不完的印花税可在以后纳税期内继续扣减。对已缴纳印花税税款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应留存备查,并对留存备查完税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实际适时调整应税凭证范围、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甘地税二[200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型

企业性质

核定项目及核定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

产品销售收入及材料采购成本合计金额的100%

商业

商品销售收入的40%

商品采购支出金额的100%

其他

销售收入及采购支出合计金额的10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的1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入(含总包和分包金额)的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收入(含总包和分包金额)的100%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业

财产租赁收入的100%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业

货物运输收入(含总包和分包金额)的10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业

仓储保管收入(含总包和分包金额)的100%

借款合同

金融组织

借款金额的100%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费收入(含总承保和分承保保费)的10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的100%


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0%


备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发生总分包、总分运或总分保的情况,应按照总分包(运、保)的合计金额作为核定项目,计算核定征收的印花税额。


  2.收入及支出金额都是指不含增值税价格。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为什么要修订《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甘地税二[2001]33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地方税征管工作不断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日益提升,原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缴纳和征管行为,更好地发挥核定征收的作用,并使其操作流程更为明晰,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变更、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的有关规定;二是规范核定征收凭证类型的范围,确定为十一类凭证;三是提高核定征收的核定比例;四是全省统一核定比例,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各自确定;五是核定征收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确定为月或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该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缴纳。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可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顺延;六是明确在核定期内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多缴的印花税可以申请退税或在下一个纳税期抵扣;该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了印花税税款的,其已缴纳(包括贴花)的税款可作为“本期已缴税款”,在申报缴纳当期的同类凭证印花税税额中予以扣减,当期扣减不完的印花税可在以后纳税期内继续扣减。

 

  三、修订后的核定征收应税凭证范围具体有哪些变化?

 

  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列举了十二类应税凭证进行核定征收,除了印花税征税范围内的11类,另单独列举“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此次修订将核定征收应税凭证类型的范围规范为十一类,将原“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到“十一产权转移书据”中。

 

  四、修订后的核定比例具体有哪些变化?

 

  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比例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品流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3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型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审核后,可按销售收入30——60%的比例核定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比例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工企业,其应征的印花税,按加工承揽收入10 0%的比例核定;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工企业,其应征的印花税,按加工承揽收入60%的比例核定。”上述部分计税比例明显偏低,为提高核定征收办法的合理性、有效性,经测算实际比例,并参考其它省市核定比例情况,修订后的核定比例提高,具体是购销合同仍分为三种情况,包括: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及材料采购成本合计金额的100%、商业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的40%及商品采购支出金额的100%、其他企业为销售收入及采购支出合计金额的100%;其他各类应税凭证的核定比例为相应收入或金额的100%。其中还考虑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五类应税凭证发生总分包、总分运或总分保的情况,应按照总分包(运、保)的合计金额作为核定项目,计算核定征收的印花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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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