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5-02
文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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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纳税人办理部分涉税(费)事项时对办税人员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地税机关通过认证系统认证后,为其办理特定的涉税(费)业务事项。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经授权的其他办税人员及自然人本人。


  二、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范围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以下涉税(费)事项时,须进行实名认证:


  (一)多缴税款(含利息)的退付办理;


  (二)多缴(错缴)社保费的退费办理;


  (三)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五)申请使用数字证书。


  不在上述范围的涉税(费)事项,无需进行实名认证。今后扩大实名认证业务范围的,将另行公告。


  三、实名办税身份信息采集


  甘肃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实现一方采集,双方共享共用。对国税机关没有采集信息的办税人员,首次在地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实名办税涉税(费)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地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包括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等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地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或自然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四、特殊情况信息采集规定


  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然人纳税人本人应在地税机关告知后,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  五、身份信息变更及维护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终止手续。


  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


  地税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五第四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然人纳税人本人经告知未到地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地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公告第二条所列事项。


  地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七、工作进度安排


  2017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第一阶段自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为过渡期,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涉税(费)事项的,地税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次办理事项。


  2017年10月1日起,地税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涉税(费)事项。未按本公告要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而影响办税的纳税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日


  附件:


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XX地方税务局:


  兹委托 _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到税务机关按照本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办理____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的涉税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授权范围:


  1.全权授权。


  2.一般授权。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月日


  备注:


  1.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全权授权或一般授权;选择一般授权的,应当列明具体授权事项。


  2.如无特殊约定,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之日起生效,从委托人到国、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


  3.本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未及时变更登记信息的,受托人从事委托税务事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一、公告背景

 

  纳税人相关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是诚信办税的重要基础,推行实名办税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全省实行实名办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省国税局已从2016年11月开始实行实名办税。

 

  二、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实行实名办税,加强税收诚信建设,既要完整采集、核实确认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建立数据支撑,又要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在征纳交互环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以提高实名办税的效率和准确度,为诚信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公告规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公告规定,我省国地税信息采集实行资源共享,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主要内容

 

  (一)实名办税的内涵

 

  为适应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地税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之前,利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内涵做了明确规定,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地税机关通过认证系统认证后,为其办理特定的涉税(费)业务事项。

 

  (三)实名办税业务的范围界定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流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地税实际,确定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费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1.多缴税款(含利息)的退付办理;

 

  2.多缴(错缴)社保费的退费办理;

 

  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5.申请使用数字证书。

 

  (三)实名办税的资料

 

  实名办税资料包括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在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建立关联关系,从而实现涉税事项办理的实名跟踪和动态记录。公告规定,办税人员首次在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地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或自然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办税人员是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4.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身份信息的提供和维护

 

  基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构建纳税诚信体系的需要,办税人员应配合地税机关的工作,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公告规定,地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为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信息应及时维护。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税收风险管控

 

  为加强纳税人风险管控,对特定纳税人,须在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然人纳税人本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后,办税人员才能办理本公告所列的实名涉税事项。公告规定,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然人纳税人本人到地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1.被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纳税人;

 

  2.被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3.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纳税人。

 

  (六)身份信息的保密义务

 

  确定地税机关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管理机关,规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流程,健全身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与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息安全。公告规定,甘肃省各级地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七)实名办税的过渡

 

  为保证实名办税推行后纳税人能顺利办理涉税事项,确保实名办税有序推行、平稳过渡,按照“全面推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公告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为过渡期,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涉税事项的,地税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次办理事项。从2017年10月1日起,甘肃省地税系统管辖所有纳税人办理本公告所列涉税办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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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