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发[1999]135号 交通银行关于《太平洋卡个人卡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10-28
文号:交银发[1999]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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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272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三个文件(银传[1999]54号文)的精神,总行对现行的太平洋卡业务应用系统(包括:小型机2.0版和微机5.2版)作了修改,并增加了对太平洋个人卡备用金存款(含个人保证金存款,下同)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功能。现将有关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计提和结息处理

  1.各行须在1999年10月31日卡部日终后,加做计提利息和结息处理。先按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1999年9月21日至1999年10月31日的计息积数计提利息;然后按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的计息积数结息,并打印个人卡结息清单。

  2.1999年12月20日计提利息时,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按1999年11月1日至1999年12月20日的计息积数计提利息。

  3.在太平洋卡业务应用系统中不保留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的计息积数;系统所生成的1999年10月31日个人卡结息清单数据的文本文件,须认真做好数据备份(一式两份);同时打印个人卡结息清单两份,以备查用。

  4.单位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和个人(单位)卡保证金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不计提利息、不结息,仍按原规定处理。

  5.在2000年6月30日结息处理时,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按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的计息积数计付利息。

  二、利息税的计算和划转

  1.应付利息和应交税金在个人卡分户明细账及对账单上分别反映,一笔为利息收入(应付利息),另一笔为应交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利息=卡存款的积数×利率

  应交税金=应付利息×20%

  实付利息=应付利息-应交税金

  2.各行根据每月底“2621暂收款项”科目中利息税分户的余额与系统自动生成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有关数据核对相符后,在次月7日之前(遇例假日顺延)将该款项连同按月汇总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手工划付分行指定的汇缴部门。

  三、有关程序的测试

  1.各行在接到总行下发的程序后,都须在备机上先进行测试,测试无误后再安装到生产机。

  2.测试的主要交易有:销卡户、计提利息、结息、保证金存款销户(到期、逾期、提前支取)、打印分户明细账和对账单等。

  3.测试的主要日期为:1999年10月31日、1999年11月1日、1999年11月2日、1999年12月20日、1999年12月31日、2000年2月29日、2000年6月30日、2000年7月1日等。

  四、零售业务应用系统(太平洋卡部分)2.0版的修改说明

  1.个人卡备付金(个人卡保证金)存款账户在销户时应付利息、应交税金和实付利息的计算由系统自动处理。

  2.有关会计分录从1999年11月1日起,在结息和销户时进行了修改。会计分录为:

  (1)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结息时

  借:261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利息税)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利息税

  (2)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销户时

  借:261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利息税)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利息税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本金+应付利息-利息税)

  贷:1011现金或2621暂收款项

  (3)个人保证金存款销户时

  借:261应付利息(利息税)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利息税

  借:261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利息税)

  贷:2151定期储蓄存款(本金)

  1011现金(本金+应付利息-利息税)

  (4)个人保证金存款自动转存时

  借:261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贷:2151定期储蓄存款(应付利息-利息税)

  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利息税(利息税)

  3.在卡部批处理中新增生成《银行卡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清单》,此清单作2621科目贷方传票的附件;月终处理中新增生成《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增设摘要代码:0502——利息税。

  5.增设业务代码分户:269——0000010分户——利息税(信用卡)。

  6.在《个人卡结息清单》和《卡部自动转存清单》中增设“利息税”一栏。

  五、太平洋卡管理系统微机5.2版的修改说明

  1.必须在1999年10月31日日终结束后,由电脑人员安装利息税程序,然后进行利息计提并结息。

  2.1999年10月31日的利息计提在“计提利息”的画面中,输入计提利息的时间即可。

  3.1999年10月31日的结息在“年半处理”的画面中,先做“存款息试算”,同时输入“2118科目代号”,然后做“存款息转本”。

  4.从1999年11月1日起,在太平洋个人卡的结息和销户时,每日增加打印《银行卡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清单》,此清单作2621科目贷方传票的附件。该清单在“日次打印”画面中打印,需输入打印的日期。

  5.太平洋个人卡保证金存款应付利息、应交税金和实付利息的计算方法采用手工进行处理;太平洋单位卡保证金存款和单位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结息和销户时应付利息的计算仍按原规定处理。

  6.每月月终结束后,增加打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该报告表在“月次打印”画面中打印,需输入打印的年月。

  7.增设摘要代码:W——个人所得税。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属操作上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零售业务(太平洋卡部份)系统2.0版联系人:梅颖

  微机5.2版

  联系人:苏国经

  联系电话:021-62196043

  021-62751234*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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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