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发[2018]7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税收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24
文号:甘国税发[201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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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部署和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为深入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2018]15号)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同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国务院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梳理出了36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税收措施


  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


  1.提升先进制造业发展水平。重点落实好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等税收新政,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高新化、智能化、清洁化、绿色化的改造。


  2.巩固和发展我省重要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地优势,抢占“通道制高点”。重点落实好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的税收新政。全面落实好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收派服务等物流行业简易计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3.支持甘肃中医药产业绿色发展。重点落实好农产品税率由11%降至10%及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按照12%计算抵扣政策。充分运用农产品加工行业和中药材购销行业核定扣除增值税政策,积极推进当归、党参、黄芪、红芪、大黄、甘草、板蓝根、柴胡等道地药材种植及饮片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4.支持初创期企业发展。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年应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从扶持军转干部、退伍士兵、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创业等方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创新创业,不断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


  5.支持市场主体成长壮大。重点落实好工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新政,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税率计税的优惠。


  6.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全面落实好对“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实行综合抵免和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税等政策,认真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全面提升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7.积极拓展对外开放新格局。全面落实好货物、劳务和服务出口退(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推动我省企业的产品、项目、技术、服务“全链条”出口,促进我省外贸经济稳定发展。


  8.强化税收对科技企业研发创新的促进作用。重点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的政策;对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究专用设备,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政策。落实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推动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9.支持各类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活动。重点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对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的税收新政。全面落实好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0.支持高新技术孵化成长。全面落实好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激发技术创新的市场活力。


  1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税收政策推动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全面落实好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积极落实好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12.助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全面落实好符合条件企业外购和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退免消费税以及企业新增不动产抵扣进项税政策;全力落实好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企业、事业单位符合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对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13.支持甘肃金融行业做大做强。全面落实好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同业存借款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打造区域性金融中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4.助力打造“交响丝路?如意甘肃”旅游品牌。全面落实好旅游企业提供旅游服务收入差额征税政策;从事农业休闲观光旅游、农家乐、以农产品为原料开发的旅游产品等按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政策;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和寺院、宫观、清真寺及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加快乡村旅游、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旅游业态升级。


  15.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促进生态保护。重点落实好对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纳税人,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政策;对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政策。发挥环境保护税“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进一步促进企业关注清洁生产、绿色发展,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综合利用。积极落实好通过充填开采方式开采出的矿产资源减按50%征收资源税政策,促进企业采用对环境友好的充填开采方式开采矿产品,推动资源完全开发,矿山高效利用。


  16.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好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17.促进绿色产业和绿色消费发展。全面落实好利用风力、太阳能、煤层气、沼气生产的电力产品销售及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的生物柴油等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节能环保电池和涂料免征消费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征新能源汽车、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购置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能源结构,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推动清洁能源产业提质增效发展。


  18.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全面落实好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企业销售电影拷贝、版权转让、电影发行等收入以及在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出口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退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19.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全面落实好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幼儿园(托儿所)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学生提供勤工俭学服务、国家助学贷款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辅助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简易计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院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0.支持医疗事业发展。全面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如果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1.推动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全面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2.大力支持循环农业发展。全面落实好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及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综合利用农村生活废弃物、农作物秸秆、林业及畜禽粪便等养殖废弃物生产沼气、电力、热力、秸秆浆、箱板纸、刨花板、活性碳、水解酒精、糠醛等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推进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和林业清洁生产。


  23.助推特色优势农业发展壮大。全面落实好制种企业繁育、深加工后销售种子的免征增值税,农膜、饲料、有机肥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机等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粮食生产、设施蔬菜、优质林果业发展壮大,提升马铃薯、现代制种、草食畜、中药材、酿酒原料等特色优势产业。


  24.促进县域经济振兴发展。全面落实好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符合产业政策但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可按程序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县域内空间布局优化,增强产业集聚度和支撑力。


  25.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重点落实好金融机构对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饮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免征增值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等政策。用足用好农林牧渔业、乡村旅游、光伏发电、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基础设施建设、养老、教育、医疗等领域促进产业发展、扶贫济困和改善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


  26.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落实5类20项便民办税措施。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生效,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


  27.持续推进“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继续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完善“银税互动”工作机制,拓展“银税互动”线上平台功能,争取将更多的合作银行纳入,促进“银税互动”工作全面提速增效。扩大“银税互动”受惠范围,着力提高“银税互动”小微企业受益户数比例和纯信用贷款比例,争取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银税互动”的政策红利,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8.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进一步推进电子税务局与相关业务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优化系统功能,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制发电子税务局“全程网上办”业务清单,逐步扩大“全程网上办”范围,让纳税人享受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推行电子签章和多元化缴税,实现网上开具完税证明,利用信息化手段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29.持续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式服务。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对《清单》所列涉税事项要100%实现“最多跑一次”,对“全程网上办”涉税事项100%实现“零上门”,服务再提速,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


  30.持续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渠道,加大最新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税法宣传的及时性、精准度。借助纳税人学堂、税收政策辅导培训和答疑机制,避免纳税人因政策误解产生的税收风险,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31.持续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把全面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主要抓手,作为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年的重要载体,作为建设人民满意服务型政府的有力举措,从纳税人的期盼和需求出发,立足工作实际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切实解决广大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办税难、办税慢、办税繁等突出问题。


  32.持续推行国地税业务统一办理。2018年4月4日起,全省税务系统所有办税服务厅统一标识为“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中心的国地税窗口统一为“税务窗口”,所有办税服务厅工作人统一标识,国地税业务统一办理。


  33.持续做好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按照“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纳税服务;以风险防范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管理”目标,确定千户集团名册,建立健全多层次沟通联系机制、诉求快速相应机制、税企合作机制,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建立大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体系,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建立大企业税源监控体系,开展税收经济分析。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支持大企业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发展做出新贡献。


  34.持续服务“走出去”企业。开展国际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主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服务。围绕企业关注的投资目的地的税收、税制、协商程序、税务争议等问题提供政策支持。加强境外税收风险提示工作,积极为企业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实行无纸化退税和实名办税双网试运行,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优化退税服务、做好退税工作。加强跨境税收理论研究,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服务我省企业“走出去”。


  35.持续创新税收征管方式。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县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流程,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与退出。完善实名办税制度,全面推行实名办税,构筑全社会诚信纳税体系。规范和减少税务检查,推行进户检查计划制度和审批制度。拓展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营业网点,便利临时取得收入的个人开具发票、缴纳税款。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实施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36.持续净化税收管理环境。强化失信惩戒、协同打击,联合省公安厅、兰州海关、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共同查处一批重大骗税、虚开发票案件,严惩专业骗税、虚开犯罪团伙,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营造合法竞争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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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高净值人群 海外资产 CRS 金税四期 纳税合规 税务稽查

  一、引言

  2025年以来,各地财税圈接连爆出入坑案例,金额令人咋舌:浙江某纳税人不申报境外收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72万元;上海某纳税人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境外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8.48万元;山东被稽查者补税金额高达126.38万元;湖北被稽查者补缴税款金额高达141.3万元。更夸张的是网红主播“柏公子”,用妈妈的香港账户收境外佣金1.2亿,这些大额资金来源于近几年来他与部分合作商家签订的“阴阳合同”,他将在直播平台带货的佣金一拆为二,一小部分走平台正常结算流程,剩下的大头则由其母亲个人银行账号线下收取,借此达到逃避直播平台抽成,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但最后他得到的补税与罚款合计1330万。

  这些案例不是偶然。当前,CRS,即全球税务信息交换,已经覆盖100多个国家,中国香港、新加坡、瑞士这些曾经的“资产避风港”全在交换之列。金税四期上线后,系统可以实时监控银行流水、社保、跨境转账。换句话说,你的海外资产,在税局眼里基本等于“透明”了。如此强监管下,高净值人群如何避免补税雷区,合法合规地保护自己的财富,变得尤为关键。

  二、海外资产纳税身份理论

  如今,很多人还在坚持过去的老思想,认为“钱在国外就不用缴税”。这种思想背后透露出的是对纳税居民身份的理解不准确。在本系列的第十篇文章港澳人士纳税身份认定与税务实务操作指南-专业文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中有对纳税身份的解读。在此,我们会对重点问题再次进行系统解读。

  (一)你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

  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两条标准说了算,并不是拿了外国绿卡、办了移民,就不是中国税务居民了。税局只认两个标准,与你有没有境外身份没关系。

  1. 标准一:“有住所”

  如果你的家人或资产还在国内,就符合这里所说的“有住所”标准。在税局审查的逻辑中,“住所”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房产,而是更贴近于“生活重心”。例如,你的配偶孩子在国内,或你在国内有公司或大额资产,哪怕你长期待在国外,也算在国内“有住所”,你的海外收入必须缴税。如今,个税缴纳主要依赖用身份证注册“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系统会直接默认你“有住所”,想享受“境外免税”根本没有机会。

  2. 标准二:“183天”规则

  即使个人没有中国户籍,但是只要在国内待够一定的时间,仍然要缴纳税款。如果是外籍人士,或者已经注销国内户籍的华侨,则需要依据其“每年在中国住多久”进行判断: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住满183天,且过去6年每年都住满183天(且没有单次离境超30天),就要对其全球收入缴税;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住满183天,但不满6年的,境外公司发的工资可以免税;如果住不满183天,则只缴国内收入的税。

  某外资企业的美国高管Mike,2025年5月在上海住了19.5天(1号到20号,其中20号当天离境),财务误算成18天,少缴了2200元税,最后还是被税局查出来补了款。这一例子可见识别确定税民身份与精准计算纳税金额的重要性,一点差错都有可能引发税务风险。新加坡籍人士Lina,2024年在华居住192天,但过去6年中有2年在华居住不满183天。经上海市税务局核查,Lina的收入分为两部分:上海分公司月薪(已缴税)和新加坡总部季度分红(未申报)。根据政策,因她在华居住满183天但不满“6年连续满183天”的条件,新加坡总部发放的分红可享受免税,最终无需补缴税款。这一案例也成为税务部门向外籍人士解读“183天规则”的典型参考。

  (二)五类主要的海外收入

  只要身份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海外收入几乎都要缴税,不同收入类型税率不同,一点不含糊,详细可以阅读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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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高净值人群需要重点关注的资产中,保险市场规模快速增长。2024年,针对高净值人群的国际寿险新业务保费总额达410亿英镑(约合554.3亿美元),较2023年同比增长25%。其中,家庭保险市场稳健扩张,2024年,高净值家庭保险市场规模估值达462.5亿美元,预计至2033年将增长至609.9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约为3.12%。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重心已从“创富”转向“守富”与“传富”,所以保险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是个很好的选择。资产配置保险,可以锁定长期利率,对冲利率下行风险;构建“安全垫”,隔离家庭资产风险;提供终身现金流,应对长寿与养老危机;财富定向传承,降低传承成本;平衡资产组合波动性,提升抗风险能力。

  在财富管理体系中,信托始终是一种被高净值人群及机构投资者高度认可的工具。自20世纪初传入中国以来,信托制度不断完善,并在税务合规计划、资产隔离、家族传承、公益慈善等多个领域展现出不可替代的制度优势。截至2024年底,中国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已达21.8万亿元。信托的根基是资产独立,保证这部分资金不受个人风险牵连,结构也比较灵活,可以定制专属的方案,还能对债务隔离,防止资产被追偿。信托还是支持家族传承的有力工具,能够保障代际稳定,它具备“持续性管理”能力,资产不是一次性分配,而是根据目标持续调配,能实现从第一代到第三代甚至更远的家族治理稳定。此外,信托可通过财产隔离、收益递延等方式实现税务优化。在全球税制日趋透明和复杂的趋势下,高净值人群对合规合理的税务筹划需求不断上升。信托可作为税务安排的重要工具,通过财产隔离、收益递延、跨境结构协调等方式实现合法合规的税务优化。

  (三)税收协定的作用

  目前,中国已经和100多个国家签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相当于一个“减税绿色通道”。税收协定的核心好处在于两点:第一,降税率。例如,国内对股息征20%,但根据中加协定规定,加拿大公司给中国居民分红,只收10%的税;第二,确定归属。例如,中国居民在美国给客户做咨询服务,根据中美协定中提到的“在国外住不满183天,税只在国内缴”,因此在国外就不用缴税了。

  三、高净值人群存在的纳税雷区

  实务中,很多高净值人群不存在逃税的主观故意,更多的是对纳税规则的不了解,造成踩坑的情况。结合对2025年以来的稽查案例分析,我们总结了以下几个较容易频繁出现纳税问题的方面:

  (一)问题一:“拿了绿卡就免税”

  事实上,以“绿卡”为代表的身份规划只是表面功夫,只要家人、资产还在国内,税局就认定你是中国税务居民。正如前文提到的税民身份确认标准,税务机关判定税务居民身份时,核心看的是你的“实际经济利益中心”与在国内“居住时长”,而非单纯参照国籍或绿卡身份。税局会通过CRS查到所有海外收入,补税与滞纳金的结果是必然的。

  (二)问题二:海外收入“不申报”

  过去,信息化程度不高,海外资产信息不对称,“不申报”的问题并不凸显。但是,如今CRS让钱变“透明”了。中国香港、新加坡、瑞士等的银行,会把账户信息——包括姓名、余额、利息/分红等关键信息自动传给中国税局,美国虽然没加入CRS,但也有FATCA(海外账户法案),照样交换信息,使得海外资产无法藏匿。

  (三)问题三:以为“用公司持有资产就免税”

  我国对居民企业实行“全球所得征税”。国内高净值人士控制的海外企业,不管在国外是否免税,只要利润属于该高净值人士或国内企业,就得在国内申报缴税。不过,税收抵免优惠仍然能够享受到,在国外已交的税,国内可抵扣,避免重复交税。曾有人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免税,但他把300万利润转回国内没申报,结果被税局认定为“隐匿境外所得”,最终面临补税和罚款。有的高净值人士通过境外公司持有个人房产、股权等资产,认为这些资产产生的收益就属于企业所得了,与个人无关,无需申报。但中国实行“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只要这家境外公司是由中国居民控制的,且该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只是持有资产、获取被动收益,其利润即便未分配给个人,也可能“视同分配”,需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问题四:用个人账户收“境外货款”

  这种操作存在双重风险。在税务上,本应进公司账户的钱,进了个人账户,属于“隐匿收入”,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应该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要面对罚款。若金额超过100万,甚至可能需要面对刑事责任。我国对外汇有数额限制,个人每年只能换5万美元,境外货款走个人账户,属于“逃汇”性质的行为,外管局能罚你逃汇金额的30%。

  (五)问题五:外籍高管“算错居住天数”

  外籍高管在纳税时主要依靠居住天数进行判断纳税范围。一般情况下,在中国住满24小时算作1天,不满24小时(比如当天往返)算0.5天。很多人不计算“往返飞机上的天数”,结果就因为天数计算失误而少缴税,被税局稽查到。

  (六)问题六:免税补贴“没凭证”

  根据外籍人士的税收优惠补贴政策,外籍人士的“住房补贴、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可以免税,但要满足“有凭证(合同+发票)+金额合理”的要求,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四、税局的审查路径

  在CRS与金税四期的协助下,税局对于海外资产纳税的问题审查有着资深的逻辑与方法,纳税人的信息无所遁形。

  (一)税局获取信息的2个“杀手锏”

  1.CRS:全球银行“自动交信息”

  CRS是获取纳税信息的最主要渠道。境外银行、券商、保险公司会把“非居民账户”信息,包括余额、利息、分红在内传给当地税局,再交换到中国。比如,你在香港汇丰有100万存款,每年利息3万,这些信息都会自动进入到中国税局系统里,无法隐藏。

  2. 金税四期:大数据“抓异常”

  金税四期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可以整合个税申报、社保、银行流水、跨境转账,实现自动预警功能。例如,个人在申报“子女教育补贴”时,如果没有提交学校收费证明,系统就会自动预警。2025年,金税四期系统已经和银行、外管局实时对接,每一笔款项的情况,税局都一清二楚。

  (二)税局审查的5个重点方向

  1.身份审查:确定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

  税局会查户籍情况,包括个人近年在国内居住情况,家人、资产在国内的实际情况等,上述问题只要有一条符合,税局就会对该个人要求按中国居民标准缴税。

  2. 审查内容:确认是否“海外收入全面申报”

  确定身份后,税局会将CRS交换来的账户信息与本人的个税申报表上的“境外所得”进行比对,若存在差异,个人随时可能会面临被审查的风险。

  3. 审查路径:确认“钱怎么进出境的”

  每一笔款项在境内外的流通都会被仔细审查。如果有资金流异常,例如超5万外汇没申报、用个人账户收境外货款、股东借款年底没还等,都会被视为重点关注的对象。

  4. 审查证据:确认“凭证全不全”

  一般情况下,税局会按照“四流合一”的标准,要求纳税人提交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业务记录、银行流水、发票等。例如,主张海外收入缴过税是需要拿出境外的完税证明;主张该笔借款用于经营,得拿出采购合同。若没有证据支撑,纳税人的主张就站不住脚,税务风险因此而产生。

  5. 审查流程:确认是否需要“立案稽查”

  通常情况下,对于发生预警的账户,税局会先给“自查机会”,之后再考虑立案稽查问题。首先,自查。税局可能发短信或电话让本人梳理海外收入,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主动补税,避免罚款;如果在30天内主动补税申报,可以免罚;但是,如果在自查过程中不配合或者疑点多,税局则会启动稽查,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境外账户信息,甚至找境外金融机构核实,最后结果可能是“补税+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移送公安。

  五、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纳税的合规建议

  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与其踩坑补税,不如提前做好合规。

  首先,弄清楚你的海外资产。把境外的银行账户、股票、房产、信托都列出来,标注,尤其在国外缴税的证明、明细收集清楚。

  其次,要申报及时。每年3—6月个税汇算时,在“境外所得”栏填清楚,别漏报。同时,凭证要留好,尤其境外完税证明、合同、银行流水,都电子化存好,至少留存5年。对于外汇要合规,超过5万外汇要备案,境外货款走公司账户,尽量避免个人账户。

  最后,善于运用专业团队。海外税务太复杂,涉及的知识领域庞杂。“法财税”的专业团队可以协助算税、做税务规划,同时完成合同审查、涉及资产架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务规划。

  总之,在CRS与金税四期的监管下,海外资产已经没有灰色地带了。过去“藏钱不缴税”的做法,现在不仅要补税,还要缴滞纳金和罚款,甚至影响个人征信。对高净值人群来说,合规不是成本,是财富的保护盾。毕竟,只有合法的钱,才是真正属于你的钱。


我国非税收入体系、结构与特点

税收和非税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非税收入定义为“政府通过非强制方式提供服务、管理国有资源或施加经济处罚时所获得的公共收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银行将非税收入视为税收收入的“次要但稳定的补充形式”,用于调节财政波动和支持非市场领域的公共服务。

  相比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一定基于广泛的缴纳义务,而是与政府提供的特定服务或特定资产使用权利相关联,因此具有更强的经济对价特征,通常具有有偿性、专用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在全球财政压力日趋上升的背景下,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非税收入的作用,尤其是在应对财政赤字、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增强财政自主性方面,非税收入发挥了重要补充和调节作用。特别是资源型国家、转型经济体以及地方政府,更广泛地依赖非税收入来维持预算平衡和公共事务运作。

  我国非税收入的构成

  按照2016年颁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我国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从收入类别看,我国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12大类,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从收入性质看,我国非税收入项目分属不同预算类别,并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管理。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非税收入(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与税收收入一并统筹安排,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日常财政支出。政府性基金收入具有明确的专项性,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建设基金等,专款专用,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及社会事业发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本转让收益和股利分红,重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资本金注入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三类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并通过转移支付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方式,在更高层次实现与税收收入的统筹平衡。

  从收入规模看,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24年财政收支情况,2024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本预算收入28.86万亿元,其中非税收入合计约11.36万亿元。这其中,体现所有者权益性质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特许经营收入等在非税收入体系中占比较高。

  从收入归属看,我国非税收入归属分为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地方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以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收入,具体比例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演进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经历了从无序到规范、从分散到统一的不断演进完善过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税收入处于辅助地位,主要表现为少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这一时期的非税收入管理尚未形成体系,具有明显的计划性和指令性特征。

  1978年改革开放后,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地方政府为弥补财政缺口,大量设立收费项目,导致预算外资金快速膨胀。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管理粗放,“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突出,非税收入规模急剧扩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重新调整,国家开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推行“费改税”改革,土地出让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财源,非税收入结构开始优化。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不断推进,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进入规范期,预算外资金概念被取消,非税收入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建设轨道。尤其是2016年、2020年财政部分别发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对非税收入管理作出系统性规范要求,并体现突出数字化管理、优化服务和绩效导向,是对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重要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这一改革旨在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力保障,缓解财政压力,同时推动非税收入全面纳入预算体系,实现全口径收支管理与财政透明化。

  我国非税收入的特点

  我国非税收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制度补充与结构调节作用。其历史功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调节工具”逐步转型为市场经济框架内的“财政调控与政策导向手段”。非税收入在特定阶段缓解了税制不完善与地方财力紧张的矛盾,支撑了公共服务供给与资源性资产配置。尤其在“土地财政”“专项基金”与“事业单位收费”等机制中,体现出其作为准税收、专项预算与政策引导工具的三重功能。

  相较于税收收入,我国非税收入在收入来源、征收机制、用途控制等方面呈现出鲜明特点。

  强制性与自愿性并存。非税收入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具备与税收类似的强制性,另一方面表现出市场交易下的自愿性。例如,罚没收入、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典型的强制征收属性。交通违法罚款、环保超标处罚等项目,基于法律强制实施,被动发生且不具交易对价性。而护照工本费、考试报名费、图书馆服务费等更倾向于自愿支付,是基于服务请求而发生,类似市场交易中的服务收费。这种混合性要求非税收入的政策设计在法治与灵活之间需要取得平衡,过强的强制性易引发“罚款创收”争议,而过弱的规范性会造成征收失序与收费泛滥。

  有偿性与目的性明确。非税收入的显著特点是有偿性,即政府通过提供特定服务或资源使用权来换取对价资金。这一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使用收入中尤为突出。例如,使用无线电频段需缴纳频率占用费、使用港口设施需支付港务费等,体现出政府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对价关系。此外,非税收入往往具有特定的用途方向,即目的性。例如,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专款专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能用于支持残障人群安置服务、土地出让金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等。这种目的性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税收的一般性财政功能,更适用于财政支出的“定向供给”。

  收入来源多元,管理机制分散。与税收由税务部门集中征收不同,非税收入通常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依据法定授权独立征收。这种模式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收入项目繁杂。据财政部相关文件披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度数量较多,目录项目高达数百项。虽然经过多轮清理压减,现有项目已大幅减少,但仍保留若干项收费和基金项目,各部门按职能设置,仍可能存在重复设项与交叉征收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收缴机制不统一。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的征管职责已划转至国家税务部门,但仍有若干收入项目(如国有资源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尚未完成划转。这些项目的征收和使用在透明度与规范性方面仍需提升,部分环节还存在“坐收坐支”隐患,不利于全面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

  波动性高,不适合作为稳定性收入。非税收入受经济周期、政策调整、资源价格等因素影响较大,缺乏稳定性。尤其是国有资源出让收入(如土地出让金),易导致地方财政的土地财政依赖。在经济下行期,这部分收入骤降,会加剧财政赤字风险。此外,一些行政罚没类收入本应具有“消极递减性”(即违法减少则收入应减少),但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却将其作为预算安排来源,这种错位使用不仅违反财政中立原则,也容易诱发执法异化。从财政结构角度看,非税收入的不可持续性和不可预测性,决定其不宜作为长期支出的支撑工具,而应更多用于短期项目支出、应急财政安排或特别基金注入。

  制度弹性强,政策空间大。非税收入的制度设定比税收更具灵活性,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等方式实现宏观调控。例如,在疫情期间,多地政府主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缓征资源性费用,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非税收入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如环保、水利、教育)引导资金流向国家重点领域,实现结构性调节。这种制度弹性使非税收入成为财政政策工具箱中的重要一环。然而,灵活性过强也可能导致政策滥用,一些部门可能会以“基金”“服务”名义增设收费项目,形成隐性税收,削弱财政的公开性与公信力。

  财政责任与问责机制尚不健全。非税收入往往由使用单位或征收单位自行管理,其使用和监督责任机制尚不健全。部分部门存在“收支挂钩”现象,即谁收谁用,缺乏统筹机制。这不仅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也可能引发资源浪费或寻租风险。2016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明确要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在基层落实中仍存在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和事业单位对项目收入的归属权存在误解,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受限。

  梳理非税收入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在项目设定、征收机制、预算统筹、公众参与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例如收入来源过度依赖资源性资产、管理机制碎片化、财政统筹能力弱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作了部署安排,为下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