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会有什么后果?
发文时间:2021-01-20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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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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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最新变化(2026年1月1日起)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与增值税法实施前的相关政策对比,变化显著。

  增值税法实施前的相关政策主要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2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已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已同步废止)。

  一、销售额追溯确认

  现行要求: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前期要求:“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如被追溯计算超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虽允许逐期补充勾选及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实务中一般难以完全补充取得扣税凭证,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会存在较大的进销税率差。

  二、销售额逐月拆分确认

  现行要求:(破季确认)如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为10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为1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1月超过规定标准,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1月1日。

  (破季申报)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前期要求:不需拆分。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以连续四个季度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确认。

       三、2026年之前销售额追溯

       如,2026年6月1日,稽查查补某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2月销售额300万元,该300万元应计入其2025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假设追溯后连续四个季度不超销售额标准的,300万元不再计入查补当期销售额;追溯后在2025年某个季度超过销售额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统一为2026年1月1日。

  四、办理登记的期限压缩

  现行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前期要求: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现行规定中,调整销售额及其他超标的,税务机关可不再下发文书,纳税人须在规定期限自行办理登记及纳税申报。前期规定中,有15日纳税人自行办理、5日内税务机关制作文书、5日内通知办理,最长可达20日的缓冲期限,且从逾期次月起一般计税,一般计税缓冲期最长可达两个月。

  五、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限定为当期1日

  现行要求: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前期要求: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六、取消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概念表述变化

       现行概念:“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前期概念:“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中未提及免税销售额是否计入销售额,但按现行概念“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表述,应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无需重复表述。

       八、意义何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这两项条件确定后,“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意义何在?不论是否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不都得自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确认为一般纳税人?这是本文件最值得思考的一点!解读中未举例,笔者尝试思考如下:

  比如,2026年10月15日,税务机关下达文书查补调增某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2月税款所属期销售额390万元,致使该纳税人至2026年度第一季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该纳税人一季度:纳税申报应征增值税销售额210万元,账面销售元月90万元、2月70万元、3月50万元),破季追溯确认2026年2月当期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此处调整之日,假设是指税务机关下达查补文书之日(文件未明确),规定10日期限结束后(2026年10月25日)纳税人仍未办理登记手续,“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即2026年10月30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即虽然税务机关5个工作日暂时不处理,但追溯一般计税时点仍是2026年2月1日。晕了,还有更准确的理解嘛?也就是说,既然销售额追溯计算和生效之日固定后,第八条到底有何深意?就是晾5个工作日等着?

  匆忙学习,态度诚恳,误解难免,如有不妥,请予指正,愿即删除!建议抓紧组织小规模纳税人的培训,有效降低政策执行中的难度和误解。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